《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是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維護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責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於2000年11月24日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該辦法於2020年5月6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0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2020年5月6日
廢止決定,修改信息,辦法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20年4月7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二、廢止6部省政府規章
(四)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2000年省政府令第15號)。
修改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將《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第四條修改為:“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
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一級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權。
國有林區施業區所在的市(行署)、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毗鄰單位,應當支持林業系統進行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
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管理局以上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森林工業主管部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刪去第十五條中的“承包期間,責任人無法繼續履行承包契約的,應當按照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繼承或轉讓。”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
2000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維護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國有林區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是指在國有林區從事森林資源管理、保護、培育和利用以及通過人工培育、養殖措施開展林下多種經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責任人,是指在國有林區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系統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
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本系統林業局以上的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權。
國有林區施業區所在的市(行署)、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毗鄰單位,應當支持林業系統進行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
第五條 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應當堅持森林資源所有權不變、林地使用用途不變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專業隊伍建設和發揮責任人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
第七條 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森林資源管護工作,並可從事獲得經濟收益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對在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區劃
第九條 進行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可以將森林和林地劃分為以下責任區:
綜合管護責任區,是指管護責任和經營項目由一人獨立承擔或由數人共同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
專項管護責任區,是指不同管護責任或經營項目由不同人員分別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
第十條 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區劃或變更。
第十一條 責任區區劃要保持森林經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於管理。具體區劃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十二條 責任區內的各類森林資源數量由省級林業調查設計單位調查確認。
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其他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責任區內森林資源數量的確認。
第三章 責任區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組織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責任人在責任區內從事培育發展經濟林木和其他經濟植物等活動,保障責任人獲得合法收益的權利。
第十五條 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實行承包責任制,管護經營承包契約以書面形式訂立,承包期限為10—15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承包期間,責任人無法繼續履行承包契約的,應當按照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繼承或轉讓。承包期屆滿,原責任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包權。
第十六條 責任區應當建立、健全管護經營檔案。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系統責任區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情況。
第十七條 責任區內的可經營資源項目及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十八條 責任區內的森林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在責任區內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及工程設施。確需建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禁止在責任區內開墾林地或破壞森林植被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責任區內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未經責任人允許,不得進入其管護經營的責任區內從事與責任人經營項目有關的採集、獵捕等活動。確需進入的,應當與責任人或責任人所在單位簽訂協定,明確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責任區內的森林資源管護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向責任人支付。
第二十四條 以責任區生產的非木材產品為原料,在市、縣政府所在地或林業局局址開辦經營加工企業的,享受國家和省給予城鎮集體企業及轉崗分流人員開辦企業同等的政策和優惠待遇;在鄉鎮或林場(經營所)開辦經營加工企業的,享受國家和省給予鄉村集體企業及轉崗分流人員開辦企業同等的政策和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責任區內,發生管護責任和經營項目、經營收益爭議的,由責任人所在單位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在責任區內,責任人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優先承擔更新造林、森林撫育、木材生產、伐區剩餘物收揀等生產作業,並獲取勞動報酬;
(二)有權按照契約約定的經營項目和方式,從事林藥、林果、林漁等種植、養殖以及採集培植和加工銷售山副產品活動;
(三)有權制止他人進入本責任區從事不利於森林資源管護經營的活動;
(四)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攤派、強行低價收購自營產品及非法干涉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責任區內,責任人有以下義務:
(一)防止林木資源遭受破壞,制止亂砍濫伐及非法經營活動,發生林政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積極協助查處;
(二)保護林地資源不受破壞和侵犯,及時發現和制止毀林開荒、濫占林地及改變林地用途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時發現、撲救和報告火情;
(四)及時發現和報告森林病、蟲、鼠害情況,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預防和治理;
(五)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珍稀植物資源,制止亂捕濫獵、亂挖濫採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責任區內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及工程設施的,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請林區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沒有設立林區人民法院的,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責任區內開墾林地或破壞森林植被活動的,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責任區內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長活動的,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致使森林、林木毀壞的,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5倍的林木或繳納相當數量的補種樹木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責任區內進行採集等活動的,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任人不認真履行義務,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按照契約約定予以賠償,並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森林資源或責任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有關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局以上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罰沒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上繳省級國庫。
第三十五條 侵占、破壞、盜竊、哄搶國有林區的資源,致使責任區內國家森林資源遭受破壞或損害責任人經濟利益的,由當地林業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阻礙國有林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當地林業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設立林區人民法院的,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