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6月24日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審議過程,修訂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審議過程

2022年5月,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黑龍江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2年5月20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2022年6月15日上午,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七十六次主任會議。會議決定,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6月22日至24日在哈爾濱召開,黑龍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王永康主持會議;副主任王兆力賈玉梅李顯剛谷振春范宏,秘書長宋宏偉出席會議。會議確定,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的建議議題包括審議《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
2022年6月24日下午,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閉會。黑龍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許勤出席會議,黑龍江省政府副省長李海濤,黑龍江省法院院長石時態,黑龍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高繼明,黑龍江省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6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過程

一、關於《黑龍江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6月9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關於條例名稱
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2016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講話。2022年4月,中共中央印發了《國家“十四五”時期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地方立法應與黨中央要求和國家檔案精神保持一致。據此,草案修改稿將條例的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關於普及內容和普及形式
部分組成人員、部門、立法聯繫點、調研論證中提出,應當對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形式進行梳理完善。據此,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在草案第六條中增加“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二是將草案第六條中具有龍江地方特色的普及內容進行修改完善,集中表述為:“東北抗聯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國共產黨黑龍江歷史、新中國老工業基地建設史,黑龍江歷史文化、革命文化、邊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七項)
三是將草案第六條第九項拆分為兩項,一項概括表述為“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另一項作為本條兜底條款,並重新調整了第六條各項順序。(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九項、第十項)
四是在草案第七條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中補充舉辦研討會、文藝戲劇演出,出版期刊,利用數位化、智慧型化等技術傳播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3.關於聯席會議和普及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黨委宣傳部門作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主抓部門,應當納入聯席會議,此外應當對社會責任一章有關主體的普及責任進行梳理,並豐富農村普及形式。調研論證中也建議增加黨委宣傳、發展和改革部門作為聯席會議成員。據此,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將草案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宣傳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和社科聯等人民團體,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二是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合併為一條,表述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具備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活動場館、設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三是在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增加利用文化活動室、農家書屋、農村大喇叭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規定。同時,將草案第三十一條調整為該條第二款,並增加了融媒體中心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四是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與草案第十二條合併為一條,完善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普及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五是將草案第二十七條拆分,第一款與草案第十三條合併為一條,完善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普及責任;第二款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4.關於保障措施
一是高校調研中提出,應當建立具有較強示範、帶動、輻射作用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和學術交流示範基地。據此,在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增加了相應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二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僅靠政府投入是不夠的,應當建立多渠道、社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據此,在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會,或者依法採用捐贈、投資,建設場館、設施,開展培訓等形式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
此外,政府部門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規定予以刪除。調研中,基層一致反映,我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缺少專項經費保障。為切實解決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保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比照省科協每年將科普經費納入預算的作法,並借鑑已經出台的15個省級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對該內容予以保留。
同時,根據組成人員和調研論證意見,草案修改稿還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條文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二、關於《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6月22日下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建議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和省社科聯,進行了認真研究,2022年6月23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省委和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項中“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修改為“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單獨列為一項,作為該條第二項。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含了第三項中“法治觀念”的內容。據此,刪除了該項中“法治觀念”的表述。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活動”與文化和旅遊部門的其他普及責任角度不協調。據此,將“全民閱讀”作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形式之一,調整到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六項。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公務員培訓機構有重合情形。據此,刪除了該條中“公務員培訓”的表述。
五、建議將條例的生效日期確定為2022年10月1日。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例如,刪除第八條中“戲劇”的表述,在第三條、第四條中增加“應當”,在第二十四條中增加“圖書室”“青年之家”“網路傳播”,在第四十四條中增加“視情節”的表述。

條例目錄

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學社會科學素質和文明程度,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推廣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和理論成果,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
第四條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和法治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性事業。組織、支持和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自主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興辦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第七條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憲法、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
(五)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譜系;
(六)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
(七)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八)東北抗聯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國共產黨黑龍江歷史、新中國老工業基地建設史,黑龍江歷史文化、革命文化、邊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
(九)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十一)體現人類社會文明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其他哲學社會科學知識。
第八條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舉辦哲學社會科學講座、論壇、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讀書會、成果展示、知識競賽、文藝演出、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編寫、製作、出版、評選、推薦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圖書、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
(三)研發、生產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宣傳產品,製作、發布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
(四)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微信、微博、短視頻,以及數位化、智慧型化等技術,傳播哲學社會科學知識;
(五)利用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和歷史文化資源,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六)利用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專家基層行、全民閱讀等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七)其他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形式。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列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制定促進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形式多樣、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條縣級以上宣傳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科學技術、民族宗教、民政、體育等主管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社科聯)、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
(二)提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部署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日常事務由同級社科聯負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社科聯是推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力量,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擬定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
(二)設立和管理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等;
(三)組織和指導高等學校社科聯、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哲學社會科學學術交流基地、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等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四)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培訓;
(五)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合作;
(六)承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教育普及工作機制,發揮思想政治理論課主渠道作用,加強青少年、兒童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教育,指導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學生身心特點開展以理想信念、社會公德、法律知識、人文素養等為內容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職業培訓機構開展以法治觀念、職業道德、職業規範、質量意識、工匠精神等為內容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衛生健康普及工作機制,開展生命教育、健康教育等活動,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和生活方式。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應急普及工作機制,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避險等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應急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大文化惠民力度,提高公民文化素質。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機制,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民族宗教、民政、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九條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本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周。
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周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社科聯和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社科聯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區域交流合作,推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社科聯應當建立健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對外交流合作機制,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具備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活動場館、設施。
第二十二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結合服務對象的特點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三條哲學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創作、宣傳、推廣、套用等為內容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應當利用轄區文化活動室、圖書室、農家書屋、農村大喇叭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開展以睦鄰友善、尊老愛幼、移風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對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等為內容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站)、志願服務中心、融媒體中心、青年之家等應當發揮直接聯繫民眾的優勢,通過理論宣講、文化展演、網路傳播、志願服務等形式,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各類智庫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指導、支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創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品,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為公眾提供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服務。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培訓計畫,開設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課程。
第二十六條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以及網路學習平台應當打造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發布、刊載、播放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或者公益廣告。
圖書、電子音像出版,以及影視製作、發行、放映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出版、製作、發行、放映工作。
第二十七條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展覽館、美術館、體育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音樂廳、劇院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能,通過舉辦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講座、展演,創作、播放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節目和宣傳片,借閱、贈閱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和宣傳品等形式,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顯示屏等設施,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社科聯設立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通過展覽、講座、培訓、諮詢等形式,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條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推動研究成果的套用與轉化,結合研究成果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傳播封建迷信和邪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投入,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所需的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強現有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可以用於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場館、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開展志願者培訓工作,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到基層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對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評價內容。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促進哲學社會科學普及關聯產業發展,可以採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獎勵等方式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建設,推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共享、交流、利用。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載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社科聯應當建立健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激勵機制和成果評價機制,組織實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推薦、展示、轉化和獎勵等工作。
縣級以上社科聯應當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項目,培育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品牌。
省社科聯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發揮龍江講壇、龍江社科論壇等科普品牌的示範作用;依法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和學術交流示範基地。
第四十條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會,或者依法採用捐贈、投資,建設場館、設施,開展培訓等形式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以及捐贈的財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傳播封建迷信和邪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可以用於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場館、設施改變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可以用於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場館、設施向公眾收費開放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截留、挪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以及捐贈的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視情節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6月24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彌補了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法治短板,為推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標誌著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走向大眾的春天即將來臨。
突出了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是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哲學社會科學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徑。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確定的年內審議立法項目。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培根鑄魂、守正創新要求為抓手,理順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體制機制、明確職權職責和規範權利義務,破解了我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瓶頸。
條例突出政治性,名稱緊貼中共中央印發的《國家“十四五”時期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和黑龍江省委印發的我省“十四五”時期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實際,始終與黨中央要求和國家檔案精神保持一致。
條例突出強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堅持馬克思主義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指導地位;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擺上重要位置,教育引導全社會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築牢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
構建了協同推進的大科普格局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公益事業,必須發揮法治的規範作用,促進和保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健康發展。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和黑龍江省社科聯,赴齊齊哈爾、綏化市開展立法調研,到博物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融媒體中心等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實地考察,深入黑龍江大學調研並召開立法座談會;徵求黑龍江省直相關部門、市(地)人大、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聯繫點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通過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一致感到,組織、支持和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將其納入條例內容,體現了條例鮮明的導向性。
人們常把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比喻成鳥的一對翅膀,但現實中哲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普及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條例通過地方立法規範並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有利於發揮立法對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規範、推動和保障作用;建立促進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利於推動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依法做好哲學社會科學特別是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從根本上提升全社會哲學科學普及的實效。
條例突出系統性、人民性,明確了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和法治保障的原則”和各方責任,通過科學有效的機制,調動全社會力量,整合全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特別是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取得新成效。
規範明析了責任主體
條例共6章46條。按照“為何普及、誰來普及、普及什麼、怎么普及”的立法工作要求,突出操作性,重點在聯席會議制度、普及經費保障落實、普及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做到主體清晰、權責分明,突出龍江立法特色,體現立法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條例將黨委宣傳部門納入聯席會議,規定縣級以上宣傳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和社科聯等人民團體,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履行相應職責。
加大普及工作投入力度。為保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切實解決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規定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會,或者依法採用捐贈、投資,建設場館、設施,開展培訓等形式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規範普及的主要內容。條例規範了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將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納入普及內容。同時,突出龍江地方特色,將東北抗聯精神、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國共產黨黑龍江歷史、新中國老工業基地建設史,黑龍江歷史文化、革命文化、邊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納入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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