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經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加強和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和義務,參與反間諜安全防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國家安全機關協調、指導,其他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共同參與的預防和制止間諜行為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活動。
第四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突出重點,積極防禦,依法進行。
第五條 全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
第六條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與國家安全機關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職責。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職責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制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規劃、計畫,協調、指導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等建立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制定工作制度,指導、檢查其開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範圍,支持和幫助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九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給予指導。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定期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重點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的技術、網路、設施設備、周邊環境等情況,定期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利用綜合治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平台建設,推進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信息化、智慧型化。
第三章 組織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情況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隱瞞、推諉、拒絕。
第十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發現有關間諜行為、可疑裝置等線索,應當及時通過12339舉報電話、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或者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報告,有關單位應當立即移送或者報告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四章 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協助和便利條件。
組織(人事)、外事、邊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軍民融合、教育、商務、文化和旅遊、網信、交通運輸、金融、郵政、海關、通信、保險、民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與國家安全機關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聯動機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要求,及時提供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所需要的情況。
第十八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落實情況應當納入對各級黨委(黨組)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國家安全責任制以及平安建設責任制的督查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九條 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負責人應當是該組織的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確定與國家安全機關聯繫的工作人員;
(二)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制,形成分級責任體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三)對擬招錄到涉密涉外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審查和考核,通過後,方可上崗;
(四)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常態化、制度化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
(五)建立涉密涉外等重點崗位涉及國家安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需要,提供相關情況;
(六)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預案,落實防範措施;
(七)在國家安全機關指導下,配置必要的反間諜安全防範設施、設備,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八)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檔案;
(九)其他應當採取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
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和以本單位人員為主的出國(境)團組、長期駐外人員,開展行前國家安全教育,簽訂安全防範承諾書;建立國(境)外管理團長負責制,加強安全防範提醒,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防範工作;開展歸國訪談工作,了解掌握在國(境)外期間遵守安全防範規定的情況。兩年內再次出國(境)的,可以不重複開展行前教育。
第二十條 除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外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確定工作聯繫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其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除採取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措施外,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情況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管理;建立因公出國(境)、涉外活動、周邊環境安全巡查、技術安全防範措施、要害部門管理、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國(境)外背景經歷人員引進等方面的制度。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身安全、科研項目安全、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規劃並採取保護措施,了解可能影響專家安全的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提請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等涉軍企業事業組織採取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依照網路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對該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保障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助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重點地區和重點單位周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員,組織開展民眾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為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編寫、製作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冊、宣傳畫、宣傳片等,為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學習和宣傳教育資料。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運用網路、媒體平台、國家安全教育基地(館)等,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防範常識的宣傳教育;利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和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廣泛開展集中宣傳。
第二十六條 重點企業事業組織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對涉密涉外等重要崗位人員,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間諜安全防範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制度規定;
(二)本單位、本崗位面臨的間諜行為風險和防範措施;
(三)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
(四)反間諜安全防範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高等院校和中國小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對教師和學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高等院校和中國小校應當對教師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
國小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家安全基本常識,增強愛國主義情感;中學應當教育學生掌握國家安全基礎知識,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高等院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國家安全系統化學習訓練,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能力。
對出國(境)學習、交流的教師、學生或者學員,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和中國小校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行前教育。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推動反間諜安全防範等法律法規宣傳工作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第三十一條 外事、商務、邊防、體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對參加涉外活動和出國(境)的團組和人員,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新聞媒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的公益宣傳,普及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及時刊播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反間諜安全防範公益廣告,為反間諜安全防範進行義務宣傳。
第六章 保障和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對人民防線組織建設、開展宣傳教育、配備設施設備、表彰、獎勵等工作納入同級政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重點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的宣傳教育、配備設施設備等給予保障。
第三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
因舉報間諜行為等線索,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導致舉報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撫。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提供反間諜安全防範重要情況或者線索,防範、消除重大隱患,避免重大損失,在國家安全領域有重大科技創新等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級國家安全機關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具有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約談相關負責人,並將約談情況通報上級主管部門,由有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組織及工作制度;
(二)未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制;
(三)未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納入國家安全責任制以及平安建設責任制考核或者單位績效考核內容;
(四)未按要求配置反間諜安全防範設施設備;
(五)未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檔案;
(六)未將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納入教育、培訓、普法內容;
(七)未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責任;
(八)其他妨害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支持、不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
(二)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國家秘密;
(三)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
(四)未向國家安全機關及時提供涉及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相關情況;
(五)發生間諜行為;
(六)其他妨害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行為。
發現間諜竊密可疑情況,瞞報、漏報、謊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或者發生間諜案件、事件,瞞報、謊報、遲報,掩蓋、袒護、阻撓、干擾、對抗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情況時,不及時、如實、全面提供相關信息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泄露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國家秘密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或者拒不提供便利、拒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或者雖然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順利進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障。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國家安全工作,始終把維護國家安全作為黨和國家的一項重大基礎性工作。2014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全面維護各個領域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是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明確把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列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作出了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加強國家安全能力建設的總體部署。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2014年和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這兩部法律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都提出了原則要求,作出相關規定。
近年來,我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認真貫徹實施反間諜法和國家安全法,依法積極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但在工作實踐中,感到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還需要有更加具體明晰的規定,以不斷適應新時代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需要。如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組織和公民的責任義務、防範措施、宣傳教育、獎勵辦法、法律責任等,都需要有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來指導日常工作,以便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的原則要求和推動我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深入開展。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用於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2018年下半年,省國家安全廳根據國家安全部的建議和我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制定《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的立法建議。該項立法因涉及到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其他組織和公民等社會主體全方位參與反間諜安全防範活動情況進行規範,涉及的範圍比較大,屬於綜合性立法。按照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提出的“要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科學立法工作格局”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及《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可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的規定,經省國家安全廳與省司法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原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2019年1月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協商,並經請示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同意,確定由原省人大內司委牽頭組織起草法規草案。2018年底,省人大常委會將該項立法列入2019年立法計畫。該項立法還經省委批准,列入2019年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重大立法事項。
2018年11月,由原省人大內司委牽頭成立了有省國家安全廳有關領導和同志參加的法規起草小組,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派員提前介入起草小組的工作。起草小組成立後,組織學習了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檔案,先後深入到省內5個市6個縣、區和部分居委會、村委會進行調研,召開13次調研、論證座談會,廣泛聽取不同層面和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並赴廣西、福建兩省進行學習考察。在此過程中,形成了法規草案草稿,並對其進行了10次集中匯稿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19年4月,將徵求意見稿發省直25個人民防線單位和有關組織徵求意見,通過各市人大常委會、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向基層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同時,還徵求了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司法室、國家安全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
6月12日,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請常委會審議。6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聽取了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該條例立法有關情況的匯報,同意由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將該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8章42條,包括總則、國家安全機關職責、組織和公民責任、防範措施、宣傳教育、經費保障和表彰獎勵、法律責任和附則。需要具體說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職責
反間諜法第二章對“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等方面作了規定,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職責只是在總則中作了原則規定。為了充分發揮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的主管機關作用,依據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定位和工作需要,條例草案第二章對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中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制定規劃計畫、確定重點單位名錄、風險評估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進行了規範。
(二)關於組織和公民責任
國家安全法和反間諜法對組織和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反間諜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依據這些規定,條例草案第三章對組織、公民或者個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了解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發現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及保守秘密等作了細化補充規定。
(三)關於防範措施
條例草案第四章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包括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其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重點單位,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採取的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使之在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職責、參與反間諜安全防範活動時更加有章可循。
(四)關於宣傳教育
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增強全黨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因此,條例草案第五章集中對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機關、團體、組織等如何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宣傳教育作出了規定,意在使宣傳教育的責任更加明確,工作得到落實。
(五)關於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經費保障和表彰獎勵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反間諜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依據上位法的這些規定精神,條例草案第六章對經費保障和表彰獎勵作了規定,參照外省、市的有關規定,明確了獎勵的具體情形和標準,意在調動全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築牢反奸防諜的人民防線。
以上說明,請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共分為8章44條,內容包括總則、國家安全機關職責、組織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防範措施、宣傳教育、保障和表彰獎勵、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以《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等上位法為依據,在填補反間諜地方立法空白、提供反間諜工作制度支持、動員人民民眾廣泛參與等方面,進行了開創性探索與實踐。
《條例》第三章規定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情況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隱瞞、推諉、拒絕;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要求,為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便利條件。
《條例》第五章規定 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為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
《條例》第六章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因舉報間諜行為等線索,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導致舉報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撫。
《條例》第七章規定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具有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