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勘察設計協會

黑龍江省勘察設計協會,是由全省各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含省內各部門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勘察設計協會
  • 形式:自願組成
  • 屬性:地方性、行業性性
  • 性質: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黑龍江省勘察設計協會,英文譯名Exp Lorationg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縮寫EDAHP。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全省各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含省內各部門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勘察設計事業的改革、發展和進步,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黑龍江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東大直街308號,郵政編碼150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勘察設計行業管理,督促會員單位遵紀守法,參與市場平等競爭。
(二)對全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行業的發展方向、方針政策,為政府主管部門立法、加強行業巨觀調控的決策提供參考。
(三)制定行約行規,並監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履行行業公約,規範市場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訂行業科技進步規劃,加強考核,推動會員單位套用CAD技術,了解勘察設計單位各種技術裝備情況,協助會員單位提高技術裝備水平。
(五)指導勘察設計企業加強企業管理,推動勘察設計行業設計質量的普遍提高。
(六)根據市場需要,發揮會員單位優勢,組織工程技術和行業管理方面的開發和諮詢服務活動。
(七)積極開展省內外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信息交流,舉辦技術講座研討會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科技成果,推進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進步。
(八)組織開展勘察設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活動,舉辦各種業務講座、培訓班,不斷提高勘察設計隊伍的業務技術素質。
(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加強與兄弟省市及省內各行業協會的聯繫,積極開展與國外有關方面的友好往來。
(十一)組織經驗交流,加強橫向聯繫,蒐集和發布國內外勘察設計技術信息,編輯出版刊物會訊手冊、教材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持有國家正式頒發證書的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含省內各部門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正式發文通知申請單位;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優先獲得本會資料刊物的權利;
(六)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協會提請保護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行規公約;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在本會會訊上通報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計畫和內部規章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必須在本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信譽良好;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起草、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具體辦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事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工作。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要堅持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和黑龍江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收支應制訂管理辦法和計畫,加強管理,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黑龍江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黑龍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黑龍江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黑龍江省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黑龍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勘察設計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黑龍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龍江省勘察設計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關於修改章程的說明
為了規範社團行為,規範社團章程,國務院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制定了《社會團體登記章程示範文本》,為我們修改章程提供了依據和範例。這次提交的章程(討論稿)在原章程六章二十三條的基礎上,增加到八章四十九條,在結構和內容上有較大的變動與補充。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修改和補充。
一、第一章 總則部分
1.根據範本的要求,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增加了英文譯名及縮寫,這是為了開展對外交流的需要。
2.將原章程中第二條“黑龍江省勘察設計協會是由全省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勘察設計管理部門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修改為“本會是由黑龍江省各勘察設計單位(含在黑的中央部委的勘察設計單位)、各市地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地方協會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這樣使本會的性質更加明確。
3.在本會宗旨中增加了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以江澤民“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將原章程中“圍繞提高工程投資效益、促進科技進步開展多項活動,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改為“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本會的一切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作到“兩個遵守”,使協會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確。
4.根據示範文本,在總則中增加了第四條,即“本會接受黑龍江省建設廳、黑龍江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進一步明確了協會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
5.增加了本會住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東大直街308號。
二、第二章 業務範圍部分
原章程第二章“任務”改為“業務範圍”,並由十項增加到十二項。
1.為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在第一條中進一步明確了“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督促會員單位遵紀守法,參與市場平等競爭”。
2.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增加了“三”和“八”兩項業務範圍: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進行初審;定期進行資質年檢。審查登記勘察設計契約,監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履行行規公約,規範市場行為。
(八)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辦理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等考試、註冊及執業管理等有關事宜。
3.在原章程中第四條中增加了“貫徹ISO9000族系列標準”內容,修改為“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貫徹ISO9000族系列標準,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以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4.原章程中的第三條和第五條合併後重新劃分為三個條款,即:(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訂規劃,加強考核,推動會員單位套用CAD技術,了解勘察設計單位各種技術裝備情況,協助會員單位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創優評優活動,增強會員單位創優爭先意識:(七)根據市場需要,發揮會員單位優勢,組織工程技術和行業管理方面的開發和諮詢服務活動。
三、第三章 會員部分
參考《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將原章程中的六條變為七條,並充實了內容。如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正式發文通知申請單位,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本會會訊上通報除名。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第四章 組織機構部分
根據《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四章做了較多修改。
1.將第四章標題“組織”修改為“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2.組織機構中增加了會員代表大會,並將“全體理事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機關”改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協會終止事宜;決定其它重大事項”。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將原理事會由“協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新增加了理事會的十項職權:“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工作計畫和內部規章制度;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將原章程中常務理事會的七項職權修改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5.修改後的章程,增加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五項任職條件,以及最高任職年限。增加了理事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的條款。明確了理事長、秘書長的職責。另外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會議召開的時間以及方式作了詳細的規定。
五、第五章 資產管理部分
將原章程中的“經費“改為”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將原章程中的兩條增加到九條。
經費來源保留原章程中的四項,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些修改。
新增加的三十一條到三十九條分別對會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財務制度、財務審計以及專職工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作了明確規定。
六、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這是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增補的,明確了章程的修改程式、審查機關、核准機關。
七、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是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增加的,共五條,對終止動議的提出、表決、報批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都做了明確規定。
八、第八章 附則
規定了章程有效的時間、章程的解釋權等事宜。
以上是章程的修訂說明,連同章程一起供各位代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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