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旨在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明確輔警崗位職責和保障輔警依法履職,維護輔警合法權益及發揮輔警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五十條,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發布機關: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明確輔警崗位職責,保障輔警依法履職,維護輔警合法權益,發揮輔警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輔警的招聘使用、權益保障、管理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三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開展工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四條 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輔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安工作需要、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合理配置輔警力量,嚴格控制隊伍規模。
第六條 輔警實行員額制管理。按照總量控制、適應需求、傾斜基層、動態調整的原則,分級核定,分類使用。
輔警員額配備的具體數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准,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級公安機關政法專項編空編率超過10%的,不得招聘輔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保險、獎勵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條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標準和程式。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招聘計畫,經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招聘計畫應當向社會公示。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招聘使用情況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年齡上限可以放寬到四十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艱苦邊遠地區或者退役軍人,學歷可以放寬到高中,但是晉升三級輔警時應當取得大專以上學歷;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錄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體檢標準。
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以上條款作出補充規定,從嚴限定招聘條件。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為輔警:
(一)烈士、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和輔警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
(三)警察類、政法類院校或者政法專業畢業生;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當優先招聘人員。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從事輔警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統一招聘程式招聘輔警,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科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
第十三條招聘輔警採取競爭性選拔方式,按照發布公告、自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進行。
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招聘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簡化程式。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擬招聘的輔警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除應當包括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契約的事項外,還應當約定試用期、福利待遇、終止契約情形、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崗位。
第三章 義務和職責
第十六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加強學習,提高工作能力;
(二)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忠於職守,勤勉盡責;
(三)服從管理,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在非執法崗位設定文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在執法崗位設定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十八條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工作:
(一)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服務工作;
(二)文書助理、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等公安機關內部管理服務和新聞宣傳工作;
(三)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開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四)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五)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勤務輔警應當在人民警察指揮下協助從事下列工作:
(一)巡邏、值守;
(二)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三)疏導交通,提示、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四)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五)應當在人民警察指揮下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勤務輔警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從事下列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維護大型民眾性活動、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
(五)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易製毒化學品企業檢查、毒品公開查緝;
(六)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社會管理服務;
(八)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九)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時,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
第四章 權利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崗位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保障待遇;
(三)享有帶薪年休假、產假、婚喪假、探親假、陪護假等各項休假權利;
(四)接受崗位所需的知識培訓;
(五)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經費預算範圍內,根據職業特點、崗位職責和層級等級,按照輔警間同工同酬原則,確定輔警工資水平,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輔警薪酬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層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構成。輔警薪酬標準應當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不同層級的工資待遇標準應當體現適當差距。
輔警平均薪酬保障額度應當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的危險性,為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輔警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報酬或者補休。
輔警依法參加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的公安機關工會組織,享有相應權利,參加相應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輔警,應當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給予相應獎勵。輔警獎勵情況應與層級晉升掛鈎。
輔警在非工作時間,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涉嫌犯罪的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按照見義勇為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加強對輔警先進人物和突出事跡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因公(工)負傷人民警察緊急救治的有關規定,對因公(工)負傷輔警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三十條 輔警因公(工)受傷、致殘、殉職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在依法履職期間,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情形殉職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待遇;致殘的輔警參照傷殘人民警察享受撫恤待遇。
輔警因公(工)殉職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輔警死亡致孤的特困人員,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納入特困供養範圍;致孤兒童應當納入孤兒保障體系。
公安機關應當將因公(工)受傷輔警、烈士家屬和因公(工)殉職輔警家屬納入慰問範圍。
第三十一條輔警退休按照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本地輔警的管理監督。上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納入公安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建立人民警察和輔警黨建、隊建一體化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評定、晉升或者降低輔警層級。
輔警層級由高至低依次設定為一級至七級。
輔警層級應當與薪酬待遇掛鈎。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對新招聘的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對在崗輔警開展層級晉升培訓和專業培訓。崗前培訓不少於30天,專業培訓每年不少於10天。
第三十五條 新招聘的輔警上崗前,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宣誓規定,組織輔警宣誓。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政治素養、履職能力、工作實績、紀律作風、廉潔自律、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輔警確定層級、解(續)聘、評先評優、層級升降、薪酬調整的依據。
輔警考核包括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三十七條輔警應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工作證件、服裝樣式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按時配發服裝,配發數量和頻次應當滿足輔警工作需要。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勤務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裝備和安全防護裝備,但是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與執法有關輔助性工作時,應當佩戴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並按照有關規定存貯備查。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輔警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第四十條輔警在協助從事警務活動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情形,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輔警的迴避,由使用該輔警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管理機制,確定輔警的帶輔責任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不得將應當由本人承擔的工作交由輔警承擔,不得將自己使用的數字證書交由輔警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輔警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接到報警、遇到或者發現重大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三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紀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通道,對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依法依規及時查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勞動契約:
(一)編造或者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二)嚴重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或者輔警管理有關規定的;
(三)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從事有損公安機關、輔警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利用輔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從事非法活動的;
(六)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警務工作秘密的;
(八)被證明不適宜繼續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公安機關主要領導為輔警管理使用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責任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帶輔責任人民警察負直接責任。
監察機關對輔警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應當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管理失職失責行為一併追責問責。
第四十六條輔警違紀違法的,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者處理。
對輔警的處分或者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被處分人或者被處理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七條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輔警員額、招聘、薪酬、撫恤和層級化管理的具體辦法。
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招聘輔警的契約樣本。
省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輔警考核、培訓、獎勵、懲戒和裝備配備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輔警的招聘使用、權益保障、管理監督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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