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企業內部集資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04日發布,1989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企業內部集資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政府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 發布日期:1989-12-04
- 生效日期:1989-1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政府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89-12-04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89-12-04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企業內部集資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2月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九號)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防止盲目擴大基本建設投資和消費基金的不正常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內部集資系指企業向內部職工籌集資金的行為。企業內部集資一般應採取發行企業內部債券的方式進行。企業內部債券可在企業內部轉讓。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本省企業內部集資的主管機關,負責企業內部集資的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經批准可向本企業內部職工集資。
第五條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及非生產經營單位,一律不準搞內部集資。
第六條企業內部集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凡一個企業在一年內集資不超過二十萬元的,由各地、市人民銀行根據條 件在控制額度內審批,報省人民銀行備案;對集資超過二十萬元的,向當地人民銀行申報,經地、市人民銀行審核,報省人民銀行審批。未按審批程式,報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企業不得擅自集資。
第七條申請內部集資的企業應向批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資申請報告。
(二)集資章程或辦法。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近期財務狀況報告。
(五)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計畫部門的批准檔案。
(六)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集資申請報告。
(二)集資章程或辦法。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近期財務狀況報告。
(五)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提交計畫部門的批准檔案。
(六)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企業內部集資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規定,遵守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
第九條企業內部集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總額的50%。
第十條企業內部集資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作補充流動資金。凡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其投資項目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納入國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並相應核減銀行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第十一條企業內部集資的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集資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利率可略高於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過40%。
第十二條批准機關有權對企業內部集資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按下列規定處理和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發行內部債券或內部債券實際發行額超過批准金額的,限期清退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擅自發行額或超過批准發行額2--5%的罰款。
(二)利息支付超過核定上浮標準的,處以超發額的同等金額罰款。
(三)對超範圍發行內部債券的企業,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發行內部債券或內部債券實際發行額超過批准金額的,限期清退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擅自發行額或超過批准發行額2--5%的罰款。
(二)利息支付超過核定上浮標準的,處以超發額的同等金額罰款。
(三)對超範圍發行內部債券的企業,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罰款。
第十五條超息罰款,由人民銀行逐級上劃,其他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省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規定在執行中,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