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1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程式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3.11
- 實施時間:1988.03.11
第一條 本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條款制定。
第二條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以下簡稱較大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就其是否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進行審核。審核後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之前,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將所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及其說明文本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所報請的地方性法規時,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作審核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報告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所報請的地方性法規時,如果確認該法規有的條款需要修改或補充,可暫不付諸表決,由報請市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做出決定。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接到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的正式文本後,應在兩個月之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四個月。
第八條 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報請的市的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由省人大常委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原則上適用本程式。
第十條 本程式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