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正案的說明,修改決定,
條例內容
(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的保護,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障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以下簡稱地質公園)內從事旅遊、療養、科學研究、宗教文化、生產經營、開發建設、行政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公園以國家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為準,其保護範圍:東至固西河,西至團結水庫,南至永豐農場四大隊,北至格球山農場十隊。面積為 1060 平方千米,按此範圍標界立碑。
第三條 黑龍江省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地質公園的管理機構,隸屬於黑河市人民政府,負責地質公園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業務上接受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省建設、水利、林業、環保、旅遊、農業、畜牧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管委會在地質公園範圍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資源保護、規劃、管理和利用等職能。周邊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再行使對地質公園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條 地質公園應當以保護地質遺蹟為重點,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公園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義務,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活動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管委會負責組織地質公園的資源調查和總體規劃的編制,其總體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規划進行修改或者調整。
地質公園內的鄉鎮、林場、農場(含部隊農場)的建設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地質公園總體規劃, 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有的規劃應當按照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划進行調整、修編。經依法批准的規劃應當報管委會備案。
禁止任何違背地質公園總體規劃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對地質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給予政策、技術和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強對地質公園基礎設施和保護設施的資金投入。管委會應當多渠道、多方面籌集資金,加強地質公園基礎設施和保護設施的建設。管委會應當從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保護地質公園資源。
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
第八條 地質公園內禁止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地質公園分為過渡區、重點區、一般區,實施分級分類保護。
第十條 老黑山、火燒山、噴氣錐(碟)及其周圍的石龍熔岩、位於頭池東西連線以北的石龍分布區是珍稀和極具重要科學價值的火山遺蹟區域,為核心區。
第十一條地質公園內的火山遺蹟資源,應當保持其原始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在火山遺蹟區域內禁止以下活動:
(一)破壞或者損毀火山遺蹟;
(二)建設開發活動 ;
(三)違反地質公園規定的旅遊;
(四)設立商業廣告牌;
(五)違反總體規劃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地質公園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委會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規定,有計畫地組織核心區內的現有居民逐步遷出。
核心區內的耕地按總體規劃全部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
管委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持石龍台地等重要地質遺蹟區的原始狀態。
第十四條 南北格拉球山、臥虎山、筆架山、藥泉山、尾山、莫拉布山、東西龍門山、小孤山、東西焦得布山等十二座火山錐及其盾形熔岩台地分布區,頭池東西連線以南的石龍分布區,以及藥泉山礦水區、焦得布礦水區、火燒山尾山礦水區、五大連池湖泊、河溪等區域是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火山遺蹟和礦泉水區域,為過渡區。
第十五條 禁止在過渡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過渡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委會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管委會批准。
經批准進入過渡區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範圍內進行,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各項活動均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管理和監督,並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委會存檔。
過渡區內的火山遺蹟保護,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重碳酸 ——碳酸礦泉水帶內(包括南飲泉、北飲泉),現有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規定,由管委會組織逐步遷出;對已關閉的水井、滲井未經批准不得重新啟用;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何建設開發活動;
(二)鑿井,修建滲井;
(三)排放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焦得布、尾山、火燒山、二龍眼泉、寶龍泉、雙龍泉、響水泉等礦水區應當進行科學保護,不得以任何方式污染泉水及其水源區域。
第十八條 位於過渡區內頭池至五池周邊一千米範圍內的耕地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地,所涉及的耕地可以採取土地置換、耕地占用補償等方式,由管委會與周邊農場、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協商一致,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過渡區內格拉球山、臥虎山、冰洞、龍門石寨等周邊五百米區域內的速生豐產林整地,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限期還林。
第二十條 核心區、過渡區以外的地區為一般區。在一般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管委會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地質公園管理目標。
在地質公園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地質公園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地質公園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二十一條 一般區內旅遊景點、路線的開闢,道路及旅遊設施的修建方案,由管委會編制。各項旅遊活動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一般區內設定療養機構或者依法從事個體療養服務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核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地質公園內的湖泊、河溪及其自然補給水源,均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五大連池池區排放污水。
地質公園範圍內的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在管委會指定地點依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實行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在地質公園範圍內涉及資源保護、利用和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經管委會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地質公園內的浮石、景石、火山礫、火山渣等地質遺蹟產品、物品,或者將上述產品、物品運出地質公園。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對地質公園的保護、利用實行統一管理,其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各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三)按照規劃和許可權審批地質公園內的建設項目;
(四)制定地質公園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對地質公園的保護、利用、建設和旅遊服務行業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地質公園各類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由管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事項,有法律、法規規定其批准、備案程式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管委會接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三)受理申請的,管委會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五日內答覆是否予以備案或者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確定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制定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避免超量接待遊客。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依照總體規劃,加強地質公園內的環境、道路、路標、標識、照明、公廁、垃圾桶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控制在一般區內從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旅遊等經營服務活動單位和個人的數量,監督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管委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質公園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組織統一清運、傾倒,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在地質公園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達標排放水、物、氣,承擔占用範圍內的綠化美化和環境衛生工作。
進入地質公園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地質公園的公共設施,維護地質公園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地質公園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設在地質公園內的火山地震、地質環境、環境保護等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向管委會通報有關地質公園的監測結果。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地質公園內的治安、安全管理,保護遊客安全和景物完好,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進入地質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三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景區景點、資源保護、科普知識、文明建設等宣傳工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地質公園範圍內違反有關資源保護、規劃、管理和利用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管委會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
第三十五條 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總體規劃的;
(二)不履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本條例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地質公園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管委會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地質公園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處罰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管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並處以所造成損失或者工程造價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違法建設工程,管委會可以查封或者依法沒收;
(二)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損壞火山錐體、熔岩、噴氣錐(碟)、熔岩洞穴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污染、破壞水體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沒收地質遺蹟產品、物品和非法所得,並對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破壞地質公園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地質公園範圍內發生的涉及資源保護、規劃管理的重大、複雜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06年8月7日下午,省人大農林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草案)》。農林委員會認為,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作為我國最典型、最完整和分布最集中的近代火山噴發遺蹟,具有重大科研教學價值,也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是我省的一塊不可多得的瑰寶,必須加強保護工作。針對公園內地質遺蹟遭到一定程度破壞的情況,為了保護好大自然留給我們的珍貴遺產,並把五大連池打造成著名的文化品牌,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完全必要的。法規草案結構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同時,農林委員會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草案第八條中的“實施分級分類保護”應改為“實施分區保護”比較妥當。
二、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未經管委會批准,重點區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但沒有規定批准條件,建議增加這方面規定。
三、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泉水帶上“現有水井、滲井一律由管委會關閉”,水井現在全部關閉不具有可行性。建議修改為“礦泉水帶上居住的單位和居民遷出後,水井予以關閉。”
四、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進入地質公園從事科研、教學、考察、拍攝影片、採集標本等活動,應當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有關管理機構批准,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範圍內進行,或者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向誰提出申請,就要由誰批准,建議由管委會批准。這條中“或者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與前面的規定不是選擇關係,建議做出修改。
五、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未經依法批准開鑿礦泉水井或者開採礦泉水的,由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封閉”應改為“由管委會責令其關閉,停止開採礦泉水”,管委會直接封閉不妥,一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要由違法者自己承擔,二是管委會封閉產生的費用不好處理。該條第二款“或者將上述物品運出公園”,修改為“或者將上述產品、物品運出公園”較好,以便與前面的規定相一致。
六、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療養單位應當將利用礦泉水、礦泥療養的皮膚病人和非皮膚病人以及療養設施分開”,沒必要在本條例中規定,建議刪掉。
此外,農林委員會還提出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意見。
以上意見,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8月17日下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的《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五大連池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的世界地質公園素以天然火山博物館而著稱,保存了我國最典型、最完整和分布最集中的近代火山噴發遺蹟,具有重大的科研價值和觀賞價值;園內的五大連池礦泉水馳名中外。為了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好大自然賦予我省的得天獨厚的寶貴資源,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一些修改意見。鑒於該條例屬於創製性立法,會後,我們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赴省外學習借鑑了世界地質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經驗,並深入景區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五大連池管委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9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第48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與第一款關於保護原則的規定內容相重複,不夠簡煉。為此,刪除了第二款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加強地質公園基礎設施和保護設施的建設,管委會應當支出一些資金用於公園的保護和建設。據此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管委會應當從地質公園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保護地質公園資源。”(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三款)
三、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條例應增加“不得在核心區、重點區內設定商業廣告牌”的規定。根據主任會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條增加了核心區內“不得設立商業廣告牌”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根據保護需要清除其中雜草、林木”的表述刪除,同時,將該款修改為:“管委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持石龍台地等重要地質遺蹟區的原始狀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三款)
五、為了切實保護好五大連池重點區域內碳酸礦泉水帶這一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泉水資源,根據組成人員和農林委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現有水井、滲井一律由管委會關閉”修改為“對已建成並可能對礦泉水帶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水井、滲井一律關閉或者停止使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六、根據主任會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最後一句“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退耕還林”修改為“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限期還林”。(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補給水源”修改為“自然補給水源”。(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開採五大連池礦泉水“由管委會統一組織開發利用”的規定是否合適,值得研究。經慎重研究認為,我省五大連池原生礦泉水每天流量僅為40噸,為了統一整合品牌,充分發揮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益,省政府及黑河市按照市場經濟原則正在進行整合運作。省政府同時決定由管委會統一組織五大連池礦泉水的開發利用。基於以上考慮和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該款修改為:“開採五大連池礦泉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組織開發利用、統一實施監督管理。未經批准開鑿礦泉水井或者開採礦泉水的,由管委會責令其關閉,停止開採礦泉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九、農林委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療養單位應當將利用礦泉水、礦泥療養的皮膚病人和非皮膚病人及療養設施分開”沒有必要在本條例中規定。據此意見,刪除了該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對有關人員加強培訓、提高素質的規定。據此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具體表述為:“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其他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所有修改內容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議對《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較好地吸納了組成人員在初審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10月17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切實加強對原始地質地貌的保護,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保護原則中增加了“以保護地質遺蹟為重點”的表述。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三款的“地質公園收入”修改為“收入”。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合併修改為:“採挖、損毀地表植被和保護物種”;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中的“過度捕撈”修改為“捕撈”,並將該項調整為第十四條的第(五)項,刪除了原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修改為:“在重碳酸--碳酸礦泉水帶內(包括南飲泉、北飲泉),現有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規定,由管委會組織逐步遷出;對已關閉的水井、滲井未經批准不得重新啟用;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何建設開發活動;
(二)鑿井,修建滲井;
(三)排放污水及生活垃圾。”
五、為進一步明確管委會的責任,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了管委會對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責任。表述為:“管委會應當依照總體規劃,加強地質公園內的環境、道路、路標、標識、照明、公廁、垃圾桶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07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正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對《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部分內容進行修正的必要性2006年12月《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
《條例》從保護與規劃、開發與利用、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規範,為地質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實施以來,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條例》的規定,認真組織落實國務院總體規劃,加強資源保護與環境治理,同時,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服務功能的完善,已建成聖水廣場、遊客中心、客運站、停車場、供水、供熱等重要基礎設施,新建排水管網12萬米,並對高中低檔賓館進行了提檔升級,旅遊接待能力全面提高。在五大連池景區發展過程中,《條例》充分發揮了不可替代的規範作用。2009年,景區生產總值實現25787萬元,與2006年相比增長892%;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70546萬元,同比增長479%;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902萬元,同比增長389%;門票收入超過2537萬元,同比增長165%;旅遊人次達到102萬人次,同比增長789%,已迅速發展為黑龍江旅遊的名牌和亮點。隨著《條例》的實施,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是行政執法力度需要加強。個別人在公園南側熔岩台地上違法建房,管委會雖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拆除通知書”,但因行政執法職權制約、缺少專業行政執法隊伍等原因,該違章建築至今仍未拆除。
二是行政執法範圍需要拓展。主要是對非法開墾草原的行為不能及時糾正,嚴重影響整個區域的資源保護。
三是行政執法矛盾需要協調。主要表現為個別單位不執行《條例》規定,無視國務院批准的總體規劃,隨意在公園範圍內審批建設項目,嚴重影響世界地質公園的整體建設。
日前,前來五大連池考察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專家認為,這種狀況已經對地質公園的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也將對申遺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建議我們儘快進行治理。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管委會的縣級政府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不十分明確,管委會的行政執法活動權責不統一。儘管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編委明文規定“賦予管委會相當於縣級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黑編〔2000〕165號),但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明確賦予縣級政府行政執法職能,而未對相當於縣級政府的管委會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予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管委會並不能作為本區域唯一權威行政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致使其對地質、風景名勝等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工作能完全到位。五大連池地區的保護和開發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明確五大連池資源保護必須嚴格、開發也要嚴格適度的原則,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決心建設嶄新的五大連池,作為推動我省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內容;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也已經將五大連池列為今年申報世界自然遺產的對象,五大連池面臨著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當務之急是必須儘快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進地區發展的重大責任。要實現這一目標,首要的就是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為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的法制體系,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2009年8月省政府即責成我廳會同包括黑河市政府及五大連池管委會在內的各有關單位,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有針對性地研究了五大連池面臨的實際問題,提出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大農林委、法制委和我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既緊密結合五大連池的實際又充分借鑑了外省的管理經驗和做法,經過多次調研和協調,且邀請省內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形成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
二、關於《修正案(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進一步明確了管委會行使縣級人民政府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條例》第三條已經對管委會的法律職責和行政管理許可權做了規定,但由於規定的較為原則,特別是未明確規定管委會行使的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以在實施過程中引發了管委會是否具備政府法律地位的爭議,直接影響到世界地質公園的管理,導致一些違法行為未能及時得到懲處。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全社會共同遵循的原則,而法律、法規多數隻明確規定了政府的相應職責,而對管委會的行政管理主體地位未予確認,客觀上制約了管委會行政管理職能的全面開展。針對這種實際情況,《修正案(草案)》在《條例》第三條增加一款為第二款,規定“管委會在地質公園範圍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資源保護、規劃、管理和利用等職能;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處罰等職權。”之所以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按照省編委關於五大連池管委會行政管理職能的確認,管委會已經在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其二,管委會對特定區域實施管理,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組織,在某些方面應當具備政府的全部特徵;其三,只有明確了管委會的政府職能,才能實現對整個區域的有效行政管理。
(二)指定了地質公園範圍內重大複雜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條例》實施以來,資源保護與居民利益之間的矛盾糾紛頻發,由此引發的行政訴訟也時有發生。從司法實踐看,現有管轄權的基層審判機關在審理涉及資源保護、規劃管理的重大、複雜案件中未能充分發揮司法保護功能。同時考慮到五大連池作為世界地質公園的特殊地位,國際影響較大,是需要司法保護的特定對象。針對這種實際情況,《修正案(草案)》在《條例》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世界地質公園範圍內發生的涉及資源保護、規劃管理的重大、複雜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對相關法律,特別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一方面明確在地質公園範圍內的行政訴訟案件適用這一規定,另一方面將這類案件限制在涉及資源保護、規劃管理的範圍內。從法律的角度看,地質公園作為世界稀少、中國特有的自然遺產,涉及對它的資源保護、規劃管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均應當列入重大、複雜的範疇。
(三)強調了地質公園建設的依據通過對《條例》實施的效果及存在問題的總結分析,我們認識到,在地質公園的範圍內,凡是涉及地質遺蹟的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都必須堅持以國務院批准的規劃為基本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公園範圍內從事的與地質遺蹟有關的各項活動,都應當在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下。根據這一出發點,《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中關於規劃的內容進行了充實。
(四)規範了五大連池地質遺蹟和水環境的治理與保護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的主要資源是火山地質遺蹟和礦泉水,兩者相互依存,構成了該地區獨特的自然遺產狀況,因此對水資源的保護至關重要。由於歷史開發的原因,世界地質公園的重點區內有大量的人類社會活動存在,這在短時間難以改變,而人類活動形成的排放污水現象,必然對五大連池的水資源和礦泉資源構成直接威脅。 為了解決這個當務之急的實際問題,《修正案(草案)》在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二款,為二款、三款:“地質公園範圍內的生產、生活污水應當依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實行達標排放。”“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五大連池池區排放污水。”將第十九條中規定的五池周邊退耕還林面積,由原來的二百米提高到一千米,實現強化對五大連池水環境的保護,確保水資源安全。
(五)調整了相關的行政處罰標準為了加強對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的保護,依據《條例》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修正案(草案)》對《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的處罰標準進行了調整,加大處罰力度,使之更加符合資源保護和規劃管理的需要。
以上說明及《修正案(草案)》,請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三十七)修改《黑龍江省五大連池世界地質公園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地質公園內禁止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2.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重點區”修改為“過渡區”。
3.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地質公園內的火山遺蹟資源,應當保持其原始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在火山遺蹟區域內禁止以下活動:
(一)破壞或者損毀火山遺蹟;
(二)建設開發活動 ;
(三)違反地質公園規定的旅遊;
(四)設立商業廣告牌;
(五)違反總體規劃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其他行為。”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禁止任何人進入地質公園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委會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5.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重點區”修改為“過渡區”。
6.刪去第十三條。
7.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在過渡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過渡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委會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管委會批准。
經批准進入過渡區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範圍內進行,按照批准的品種、數量採集標本。各項活動均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管理和監督,並將活動成果副本提交管委會存檔。
過渡區內的火山遺蹟保護,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8.刪去第十七條。
9.第十八條中的“重點區”修改為“過渡區”。
10.第十九條修改為:“過渡區內格拉球山、臥虎山、冰洞、龍門石寨等周邊五百米區域內的速生豐產林整地,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限期還林。”
11.第二十條修改為:“核心區、過渡區以外的地區為一般區。在一般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管委會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地質公園管理目標。
在地質公園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地質公園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地質公園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12.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一般區內旅遊景點、路線的開闢,道路及旅遊設施的修建方案,由管委會編制。各項旅遊活動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13.刪去第二十四條。
14.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15.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一般區內設定療養機構或者依法從事個體療養服務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核批准。”
16.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其中的“重點區”修改為“一般區”。
17.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地質公園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達標排放水、物、氣,承擔占用範圍內的綠化美化和環境衛生工作。”
18.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地質公園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管委會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地質公園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9.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處罰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管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並處以所造成損失或者工程造價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違法建設工程,管委會可以查封或者依法沒收;
(二)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損壞火山錐體、熔岩、噴氣錐(碟)、熔岩洞穴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污染、破壞水體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沒收地質遺蹟產品、物品和非法所得,並對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0.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