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3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中小企業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暨企業家年會在哈爾濱召開。
現任領導
會長:閆華
獲得榮譽
多年以來,黑龍江省中小企業協會不僅得到了理事會員的認可,更是多次獲得主管部門、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的表彰: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授予省協會優秀活動組織獎,黑龍江省民政廳授予5A級社團組織認證,2011年被評為省文明單位,2012年黑龍江省社會組織創先爭優活動指導小組授予省協會“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黑龍江省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HEILONGJIANG PROVINCE MIDDLE—SMALL ENTERPRISISS ASSOCIATION縮HMEA).
第二條 本會是以全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為主體,包括部分專家、學者及其他熱心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的,聯合廣大企業經營者,為推進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維護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並在中小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的作用,立足全省,面向全國,努力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服務。促進和推動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振興全省經濟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文敏街9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圍繞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及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並對會員單位的企業文化和法制建設給予積極幫助。
(四)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政府與企業間的溝通聯繫,組織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單位之間進行經濟、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各類培訓,加強中小企業高層管理隊伍建設,建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評價培訓、交流推薦體系,不斷提高中小企業綜合素質。
(六)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法律經濟諮詢、企業信息化及國家產業政策等方面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開發新品、參加展覽展銷及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八)加強與國內外中小企業協會和相關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及骨幹中小企業考察學習和參加國內外重大經貿活動,幫助企業拓寬發展領域。
(九)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及發布渠道,定期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各種信息,並為企業對外宣傳、產品推介提供服務。
(十)組織參與和推薦省以上優秀中小企業、企業家等方面的評選及企業發展水平的評價活動,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及各類先進典型。
(十一)引導中小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誠信經營,積極參與和承擔社會責任。
(十二)指導、協調基層協會工作;組建專業委員會,制訂行業規則和行業條約,協調同行業企業之間的關係;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及其他出版物。
(十三)負責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等管理工作。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本省中小企業、專業協會、研究會(含學會)及與企業有關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經濟團體;
(二)個人會員:省、地、市、縣命名的優秀企業家、企業家、青年企業家、勞模、先進工作者,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熱衷於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事業並在某一方面有專長,願為企業服務的各界人士及企業經營管理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遵守本會章程,積極承擔並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二)依法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或社會團體;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自覺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理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免費享受本會的會刊、資料和經濟信息服務;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享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權要求本會保護和支持自身的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或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重點行業設立專業委員會或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或行業分會接受本會的領導。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萁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黑龍江省中小企業協會全體理事會議討論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