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工程學院章程

黑龍江工程學院章程

《黑龍江工程學院章程》於2015年10月21日經黑龍江省教育廳第6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2月16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正式核准通過。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政府與學校、學生、教職工、領導體制、學術管理、民主管理、管理機構、投入與保障、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以及附則等12章,共93條,約12000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工程學院章程
  • 評議機構: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0月21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12月16日
  • 章條數:12章93條
  • 字數:約12000字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
核准書
你校黑工程院呈〔2015〕23號《黑龍江工程學院關於申請核准<黑龍江工程學院章程>的報告》收悉, 2015年10月21日經黑龍江省教育廳第6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專題會議精神,你校應當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後的章程為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要結合學校建設實際,不斷豐富章程的內容,健全章程監督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運行。
省直有關部門要尊重高校章程,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做好巨觀調控和管理服務工作,促進我省高校改革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1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黑龍江工程學院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龍江交通高等專科學校和原哈爾濱工程高等專科學校於2000年3月22日合併組建而成的黑龍江省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2014年12月22日,學校成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原黑龍江交通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1952年建立的東北河運學校,隸屬原東北人民政府,1962年改建為黑龍江省交通學校,隸屬黑龍江省交通廳,1994年更名為黑龍江交通高等專科學校;原哈爾濱工程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1953年建立的哈爾濱土木建築工程學校分校(測量專業),隸屬原重工業部,1959年更名為冶金測量專科學校,隸屬原冶金工業部,1994年更名為哈爾濱工程高等專科學校,1998年轉為隸屬黑龍江省教育委員會。原兩所學校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立足龍江,面向全國,始終以服務經濟社會和交通、測繪行業發展為己任,培養了大批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為國家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面向未來,學校以“明德求真、知行合一”為校訓,以地方性、套用型、國際化為發展定位,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技術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辦學、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黑龍江工程學院,簡稱為黑工程;英文全稱為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縮寫為HLJIT。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哈爾濱市道外區東直路234號。學校設有道外校區、南崗校區和松北校區。學校官方網址。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設立,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學校的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須經教育部批准。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黑龍江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主動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區域經濟社會及國防科技工業發展,面向基層和一線,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套用型、複合型、創新型高級專門人才,開展套用性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八條 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開展繼續教育、職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完善開放多元的人才培養結構體系。
第九條 學校設有工學、管理學、理學、文學、經濟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努力構建以工科為主體,突出交通、測繪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二章 政府與學校
第十條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指導學校辦學方向;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的科學發展。
第十一條 黑龍江省教育廳依法規範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考核與成績評定標準;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位;
(五)自主設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按照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和受捐贈財產;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國(境)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等各級各類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建立和完善質量保障體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相應程式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二十條 學校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提供就業創業服務。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工作機會,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相應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請求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崗位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杜絕有損國家利益和不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在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中為教師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術自由。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結合學校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相應程式負責處理教職工申訴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等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領導體制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黑龍江工程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學校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優良校風、學風、教風,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學校全委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性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對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情況負有監督責任,接受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檢查和考核評價;定期向師生員工、民眾組織、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實行黨代會提案制,實行學校黨委常委會定期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決策、協調與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工程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整合監督力量,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六章 學術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立黑龍江工程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組成規則、職責許可權、運行制度、監督機制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作為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人數根據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確定,為不低於2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選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程式確定。
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校長聘任,任期一般為4年,可按照職務替代原則調整任期。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至3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並建立校院兩級學術組織。各學院(系、部)學術委員會作為學院(系、部)的學術諮詢和學術決策機構。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系、部)學術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和改革方案、管理制度;
(三)審議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位授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相關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審議學術機構設定與調整方案以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
(五)評審、評估、論證、對外推薦科研、教學、人才等項目、獎項;
(六)審議、論證對外開展的重大合作項目;
(七)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認定;
(八)指導、監督學校相關部門執行學術決策、學術規範;
(九)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工作報告及相關重大事項,指導、監督其按章程開展工作;
(十)完成學校委託的其它重要學術事務。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通過召開工作會議的方式進行決策、審議、評議和諮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經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
學術委員會可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其年度報告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審查、授予、撤銷,負責評選優秀學位論文,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5年。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和民主黨派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作出合理說明。
第五十二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有關職責。設立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在二級單位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制度。學代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六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章程;
(二)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 學生會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經學校黨委批准,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大會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額不低於在校學生人數的1%,並經班級、院(系、部)學生會組織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設立學生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會”)作為常設機構;學生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成員、主席人選須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由學生代表大會或其常設機構選舉產生。
第五十九條 學校為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其建議,並對其提案進行積極回應。
學校在學院(系、部)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 管理機構
第六十一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以及直屬部門、附屬部門;各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綜合性管理事務需要,設定相關工作委員會和相關領導小組等非常設協調機構。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定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圖書管理、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各公共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定學院(系、部)。學院(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
學院(系、部)的基本職能是: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系、部)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決定;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
(四)制訂並實施人才培養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各種學術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在學校統一協調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設定內部機構;
(八)按照學校規定負責學院(系、部)人事聘任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 學院(系、部)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負責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主要負責院(系、部)黨的建設,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院院長(系、部主任)是學院(系、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系、部)的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實驗室建設、產學合作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七條 學院(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系、部)的重要事項。
第九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設立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等籌措經費的機制。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接受國(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各類捐贈,遵循捐贈自願、捐贈褒揚的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接受學校、政府、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濟績效考核,依法公開財務信息,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設定預算委員會,作為學校預算管理的決策諮詢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提出目標責任,解決預算編制過程中分歧問題,批准和發布預算方案,審批預算期內對預算的重大調整,檢查和分析預算執行報告。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對占有或者使用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領導和決策機構,指導和協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校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充分發揮校辦產業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科研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推進與國(境)內、外教育、科研機構、企業以及政府等組織開展多元的、高質量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九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各個歷史時期學習過、工作過的師生員工,以及曾被學校授予過榮譽學位、榮譽職銜和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依法設立黑龍江工程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建立校友工作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條 學校成立黑龍江工程學院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理事會包含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以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第八十一條 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二)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三)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四)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五)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八十二條 學校結合實際,在以下事項上充分發揮理事會的作用:
(一)密切社會聯繫,提升社會服務能力,與相關方面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二)擴大決策民主,保障與學校改革發展相關的重大事項,在決策前,能夠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
(三)爭取社會支持,豐富社會參與和支持學校辦學的方式與途徑,探索、深化辦學體制改革;
(四)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社會對學校辦學與管理活動的監督、評價機制,提升社會責任意識。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黑龍江工程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境)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四條 學校中文校名標識採用崔承順2001年手書“黑龍江工程學院”字型。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採用圓形為基本圖形,以中英文校名、象形圖案為基本構成元素。
象形圖案主體表現出HLJGCXY,即黑龍江工程學院校名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形象;變形為“工”字造型,表現出學校以工為主的辦學方向;表現為雙手緊握的基本形態,象徵全校師生員工和諧共處、團結進取的精神風貌;綠色代表蓬勃生機與活力,藍色象徵宏遠前景與希望。
徽章為崔承順手書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學生用徽章為白底紅字,教師用徽章為紅底白字。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歌是《在春天放飛希望》,戴明清作詞,謝倫華作曲。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白色旗幟,其長與高為3與2之比,中央印有學校徽志和黑龍江工程學院校名。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8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條 本章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訂章程應由校長辦公會提出動議並說明理由;修訂程式應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特色

章程的內容涵蓋了學校辦學活動的各個方面,是學校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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