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保險學會

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12月,是黑龍江省保險行業的自律組織。該協會有《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選舉產生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其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建有黨支部,內設綜合部、財險部、壽險部、教育考試中心等部門,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保險學會
  • 屬性:組織
  • 地區:黑龍江
  • 成立時間:2004年4月7日
學會簡介,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2004年4月7日,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增設學術研究專業委員會,屬協會內設的二級民間社團分支機構。該委員會制定有《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學術研究專業委員會規程》。該委員會代行學會職能,其主要職責包括:開展保險理論與實務研究;編寫刊物、書籍及教材;舉辦學術講座;組織理論教育培訓;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以及學術論文、科研成果評選活動等。
2007年11月16日成立黑龍江保險學會。該學會有《黑龍江保險學會章程》,選舉產生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其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現任會長:劉國基
秘 書 長:匡玉榮
工作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和街46號2層。

組織機構

綜合部。
負責秘書處內部綜合性管理和服務工作,設立文秘崗、人事管理崗、出納崗、會計崗、法律事務崗、後勤服務崗等,配備主任1人,工作人員2人,主要履行如下職能:
(1)負責公文處理、信息編報、起草工作計畫和總結、檔案管理、印章管理、機要保密、制訂內部規章制度等文秘工作;
(2)負責資產管理及辦公用品購置和管理、安全保衛、員工福利、會議組織、外事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
(3)負責人事、勞資、黨務等組織人事管理工作;
(4)負責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工作;
(5)負責法律方面相關工作,包括制度及工作合法性審核;
(6)負責辦理入會手續及理事名單申報、變更等工作,負責與監管部門、省民政廳等管理部門聯繫,做好各項年檢等相關工作。
(7)負責對外宣傳,包括與新聞媒體的溝通、組織各類大型宣傳活動等。
(8)其他業務職能部門職責外的事項。
財產保險工作部。
財產險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財產險會員公司的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財產險相關專業委員會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組織開展財險業務自律檢查和監督。
(2)協調處理財險保險契約糾紛和信訪投訴案件;
(3)開展財產保險業務數據統計整理、市場分析、調查和研究。
(4)維護財產險會員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保險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的共同意願、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5)向社會宣傳普及財產保險知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
(6)組織會員公司之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國內外產險業相關工作的學習交流與合作往來。
(7)其他涉及財險方面的工作。
人身保險工作部。
人身險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人身險會員公司的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人身險相關專業委員會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組織開展人身險自律檢查和監督。
(2)協調處理人身險保險契約糾紛和信訪投訴案件;
(3)開展人身保險業務數據統計整理、市場分析、調查和研究。
(4)維護人身險會員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保險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的共同意願、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5)向社會宣傳普及人身保險知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
(6)組織會員公司之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國內外人身險業相關工作的學習交流與合作往來。
(7)其他涉及人身險方面的工作。
保險中介工作部(培訓認證部)。
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專業中介機構、兼業代理機構及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相關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其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並監督行業自律公約的執行。
(2)協調處理保險中介方面的契約糾紛和信訪投訴案件;
(3)開展保險中介業務數據統計整理、市場分析、調查和研究。
(4)維護保險中介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中介行業向保險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的共同意願、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5)向社會宣傳保險中介,提高其社會認知度。
(6)組織會員公司之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搭建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的溝通橋樑,開展與國內保險中介相關工作的學習交流與合作往來。
(7)負責全省電子化考試中心的相關工作;
(8)其他涉及保險中介方面的工作。
信息技術部。
負責為秘書處辦公系統、網路系統、考試系統等提供技術支持;負責車險信息平台數據維護、日常管理等;負責“兩會”網站的建設;從信息技術角度滿足其他部門的相關需求,通過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其他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
理論研究部(編輯部)。
負責刊物、年鑑、史志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促進保險理論與實際操作相互轉化。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
除上述部門外,在相關部門內部設立相應的工作中心,通過協調內部及外部的力量,爭取為會員公司提供更加精細化、專業化的服務,更好地發揮輔助監管的作用, 各工作中心工作職責如下:
電子化考試中心。
設在保險中介工作部,負責保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包括代理人資格考試、代理人資格證書及展業證書管理、保險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等,具體履行如下職能:
(1)負責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包括報名、考試、資格證書核發等)。
(2)負責中心保險代理人考試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全省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換髮工作。
(4)負責全省保險代理人數據及資料庫的備份、管理工作。
(5)負責哈爾濱地區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的核發工作。
(6)接受各分考點及保險公司的諮詢服務工作。
(7)負責管理各地市分考點。
(8)負責全省保險中介考試情況的統計工作,提供相關的考試情況報表。
(9)組織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10)其他資格認證和考試相關工作。
保險契約糾紛調解中心。
主要負責調解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的保險契約糾紛,中心辦事機構設在綜合部,綜合部設專職崗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相關工作,由律師、保險學者、保險公司專業人士等組成調解專家小組,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公平、公開、協商一致和自覺履行的原則開展工作,力求最大限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降低會員公司解決契約糾紛的成本,爭取減少通過其他方式(包括訴訟)解決保險契約糾紛造成的負面影響(另行制定相關辦法)。
信訪投訴受理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信訪投訴處理機制,對投訴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分類處理、集中反饋,特成立該中心,中心辦事機構設在綜合部,負責統一登記、受理、轉辦、督辦、審核和反饋投訴案件等,定期對信訪投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向監管部門、各會員公司提出相應的建議,為各業務部門有的放矢開展工作提供一些依據。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黑龍江保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Hei Long Jiang(縮寫IIH)。
第二條 本會是由黑龍江省行政轄區內的保險公司及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者在自願基礎上依法成立的,從事保險學術研究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開展保險理論與實踐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探討保險事業發展的途徑和方法,推動保險事業健康地發展。
本會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原則開展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整體利益和要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利益,本會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和黑龍江省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
(二)加強保險理論建設,組織編寫有關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書刊以及相關的保險教材;
(三)組織行業的理論研討活動和學術交流活動,解決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
(四)辦好《黑龍江保險》使其成為業內理論信息交流的平台,並成為宣傳保險、普及保險、擴大保險影響的視窗;
(五)開展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
(六)開展國內、國際的保險業及相關學術團體之間的學術交流活動及合作;
(七)開展保險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1、從事保險、金融或經濟工作滿五年以上;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
3、在保險理論或相關經濟領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或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有關保險、金融和經濟理論及實務研究方面的文章者;
4、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和理論素養。
(二)單位會員:
1、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在黑龍江省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保險經營機構;
2、與保險有關的院校、科研單位或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1、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
2、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至少一位本會理事推薦,並辦理申請加入本會請示;
3、經本會秘書處初審後,報會長審批。
(二)單位會員:
1、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申請和推薦優秀科研成果,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規定、完成本會委派的工作任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保險諮詢、宣傳及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或其他專項任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5)按期交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3)取得本會編印的相關學術資料;
(4)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外學術會議;
(5)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期交納單位會員會費,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派的工作;
(3)定期向本會提供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
(4)支持本會開展的學術交流和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會統一印製並發放。
第十二條 凡退會者應提交書面聲明並主動向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繳納年度會費超過一年的,按自動退會處理。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和會員提議的事項;
(六)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指定副會長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信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信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應當在保險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有下列情形未滿三年的,不得擔任本會會長:
1、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3、因誠信問題在有關部門有不良記錄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監事應當在保險行業從業四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
(八)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人選可由會員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秘書長人選可由會長、兩名以上副會長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每屆任期為兩年。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會長、副會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監事、秘書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交學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不設監事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不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職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收支是否合理等進行監督;
(二)監事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理事會提出提議事項;
(四)對本會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負責理事會決議交辦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分工及職責;
(五)貫徹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
(六)簽發本會的日常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因舉辦較大型活動而臨時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0年 12月 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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