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鄉建設局

黑河市城鄉建設局

黑河市城鄉建設局是黑河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河市城鄉建設局
  • 上級單位:黑河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對建設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執法檢查範圍內的重大案件或影響較大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送達行政處罰決定,落實處理結果;受理民眾舉報,並對舉報案件依據法定程式進行處理;發現並報告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中的問題;指導縣(市)區建設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房地產業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責任。
(三)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擬訂全市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全市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政策措施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研究全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供水、供熱、排水、燃氣、道路)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參與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參與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六)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九)管理、指導全市住宅產業化工作;研究擬訂住宅產業化相關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城鄉住宅建設新技術、新產品認證、推廣,並編制新產品、部品套用和落後產品、部品淘汰目錄;負責組織實施住宅性能認定和國家A級住宅、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等評定和主要技術及產品套用;負責住宅產業化基地建設。
(十)組織編制城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科技戰略、產業政策措施;承擔市城區規劃的實施和科技戰略、產業政策協調落實責任。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建設和住宅供應政策,組織擬訂市城區住宅建設和住宅供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有關房地產業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有關房地產業管理政策措施,並承擔市城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國家和省有關物業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市城區物業三級資質審批和二級(含二級)以上資質審核;擬訂物業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二)監督管理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承擔市城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實施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及棚戶區改造的責任;監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承擔市城區拆遷管理責任和拆遷許可審批、拆遷承辦單位資質核准、拆遷承辦單位資質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承擔市城區權屬登記核准發證責任;監督管理全市房屋轉讓交易、抵押登記實施工作,負責市城區房屋轉讓、交易、抵押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承擔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和發證工作。
(十三)監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承擔市城區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責任;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承擔市城區中介機構資質資格的審核責任;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行業測繪工作,承擔市城區房產測繪成果核准責任;承擔市城區物業維修基金徵收、管理和核准使用的責任;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鑑定責任;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組織擬訂市城區住房貨幣化分配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四)貫徹落實人民防空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民防空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對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制提出建議,指導各縣(市)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預案的落實。擬訂全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參加市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服務和保障。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人員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七)組織管理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加強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八)組織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負責對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導全市人防指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十九)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專項經費和資產,編制、審核人防經費預決算,對各縣(市)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人防幹部業務培訓。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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