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黑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隸屬於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隸屬部門:黑河市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現任領導

局長:李國君

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檔案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政規章並進行監督檢查;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並進行監督檢查。
(三)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全市勞動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市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統計工作;制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市和市際之間區域性勞動力合理流動。
(四)組織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核發《職業資格證書》;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組織開展勞動預備制度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建設、管理和發展工作。
(五)落實勞動關係調整各項基本規則:負責全市勞動監察工作;指導全市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推行勞動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管理和鑑證;組織協調企業富餘職工安置、政策性調配工作;參與全市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和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信訪問題。
(七)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制定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企業各類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對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進行管理。
(八)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綜合管理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工作和社會經辦機構;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持、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編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事業費、就業經費實施行政監督;組織實施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十)制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信息資料及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預測報告。
黑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密、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公開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綜合調研室
組織、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三)法規科
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承擔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
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促進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
(六)人力資源流動開發科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按規定承辦科級以下人員(含工人)調配事宜;負責畢業生管理,承辦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提出國家和省、市急需並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在編制限額內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外市機構和組織在我市境內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市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核申報;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七)軍官轉業安置辦
按照省編制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市直各部門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營職及以下)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執行城鄉勞動者就業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貫徹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認定和管理;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執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貫徹執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貫徹執行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院校綜合管理;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指導監督職業資格等級鑑定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考核的考務工作,負責核發證書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呈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審批和綜合管理以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備案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檢查指導職稱考試工作;綜合管理農民職稱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培訓基地建設;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獎勵、辭職、辭退工作。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及服務工作,承擔省長特別獎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擬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勞動關係與監察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及鑑證工作;負責中省市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方案審核備案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並承擔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直屬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十一)工資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核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工資、津貼補貼;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中省直駐黑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
(十二)福利與離退休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福利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核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承擔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工齡認定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科級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
(十三)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養老保險政策、法規,負責擬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手續;貫徹執行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組織鑑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待遇政策,並負責審批;對我市所轄區、縣(市)養老保險工作進行指導。貫徹執行職工失業保險發展規劃,監督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審批,負責市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十五)工傷保險科
負責全市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工作;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率、基金征繳費率標準,工傷保險津貼待遇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各類用人單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制定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支出、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的認定及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統計和信息工作。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狀況統計、信息資源網路化管理;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
(十七)基金監督科
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監督檢查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實施監督、檢查;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市屬以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
(十八)考試錄用與職位管理科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指導並監督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工作,組織實施錄用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批和報省備案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法規;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和市直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執行聘任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審核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十九)考核獎懲與培訓監督科
負責承擔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工作;審核以市政府以上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行政學院建設;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二十)引智管理辦公室
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綜合性政策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宣傳、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的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申報年度引進智力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申報年度出國(境)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引智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含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訪仲裁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
(二十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和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申報工作。
紀檢監察室。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4名,工勤人員編制3名。處級領導職數:局長1職、副局長3職,紀檢組長1職;科長23職(含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長7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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