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黎平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黎平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東南黨辦通〔2019〕11號)、《中共黎平縣委黎平縣人民政府關於黎平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黎平黨發〔2019〕2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黎平縣文體廣電旅遊局是黎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黎平縣文體廣電旅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縣委關於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體廣電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黎平縣文體廣電旅遊局
  • 辦公地址:黎平縣德鳳街道右平街3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體廣電旅遊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縣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歷史文化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研究擬訂文體廣電旅遊政策措施。
(三)統籌規劃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事業及產業發展,擬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廣電、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四)管理重大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活動,指導重點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設施建設,企業文化旅遊整體形象宣傳,組織實施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文體廣電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文體廣電旅遊事業和產業融合發展。
(五)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六)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有關工作,負責對網際網路上服務營業場所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七)負責公共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事業及產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體廣旅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八)推進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創新發展,推進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九)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體育產業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協調體育訓練、體育競賽、競技體育項目設定,組織重大體育競賽;指導優秀運動員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管理全縣體育外事、體育交流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開展全縣體育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十)貫徹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擬定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措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負責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對從事廣播電視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監管本縣廣播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指導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管和安全播出;對廣播電視的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扶助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協調查處廣播電視違法行為;負責推動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十一)擬定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二)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普及、弘揚、利用和振興。
(十三)組織實施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四)統籌推動文化旅遊、體育旅遊、生態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和“旅遊+”發展,推進文體廣電旅遊扶貧開發工作,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十五)培育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市場,對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市場。
(十六)指導全縣文體廣電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體育、文物、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七)擬定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物和博物館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科技成果轉化。
(十八)指導文體廣電旅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九)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文體廣電旅遊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責調整。
1.將原縣文體廣電和新聞出版局(縣著作權局、原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掃黃打非”職責劃入縣委宣傳部。
2.將原縣廣播電視台的職責劃入縣融媒體中心,不再保留縣廣播電視台。
3.將原縣文體廣電和新聞出版局(縣著作權局、原縣旅遊發展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七)職能轉變。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服務體系,提升服務質量,打造文化旅遊品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協調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承擔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維穩、安全、消防、目標績效等工作。指導推動信息化建設。承擔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組織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文化旅遊經濟運行的監測和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承擔機關的所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承擔機關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考核考評等工作。
(二)公共文化股。統籌規劃文化事業、體育事業、廣電事業和旅遊事業發展,擬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廣電、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推進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公共文化、體育、旅遊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體育、旅遊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型、均等化。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普及、弘揚和振興工作。協調指導文化保護、考古和博物館工作。推進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物和博物館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指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指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承擔全縣文物保護單位及文化遺產的篩選、指導、申報、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紅色文化旅遊相關工作。開展革命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協調對外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覽、文物徵集等工作。組織開展文化生態區管理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組織、指導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體育行業的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體育訓練、競賽、優秀運動隊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負責競技運動項目設定和布局及有關賽事活動的申報工作。負責體育類的業務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項目和活動,指導、監督和推進廣電基礎設施建設;對各類廣電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廣播頻率頻道、廣電網路公司的運營服務等),指導查處廣播違法行為;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負責廣播科技管理和交流。
(三)行業管理股(行政審批服務股)。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安全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國家、省、州、縣有關旅遊設施標準及服務標準,擬定相關旅遊服務及設施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規範監督旅遊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監督管理旅遊網站和商務平台;承擔對導遊、講解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組織業務工作;承擔旅遊安全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受理“12318”文化市場投訴和旅遊市場投訴工作。負責統籌推進未來不可預見新興旅遊業態發展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鄉村旅遊、鄉村民宿、鄉村文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全縣鄉村旅遊發展,指導全縣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和鄉村民宿資源開發、產品建設,推動形成旅遊、鄉村民宿標準化建設及提升工作。協調推動旅遊扶貧工程和富民工程、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涉及旅遊的相關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文稿的草案審核工作。承擔行業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業行政審批、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文化、體育、廣電、旅遊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縣性、跨區域文化、體育、廣電、旅遊綜合執法重大案件。整合文化、文物、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市場領域的行政執法職責,承擔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由縣級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
(四)產業發展與宣傳推廣股。擬定全縣文化產業、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文化、體育、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體育、旅遊產業園區、景區、基地建設。承擔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生態旅遊和全域旅遊。負責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擬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政策、規劃。負責文化旅遊項目規劃申報工作,指導文物、體育、廣電項目規劃申報工作。負責制定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承擔文化和旅遊項目建設和指導文物、體育、廣電項目建設工作。負責項目固定資產投入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工作。擬定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市場推廣戰略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策劃組織實施文化、體育、廣電、旅遊重大宣傳推廣活動。承擔文化、體育、廣電、旅遊市場開發工作,承擔跨區域文化、體育、廣電、旅遊合作。承擔文化、體育、旅遊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體育、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負責全縣文化、體育、廣電、旅遊商品開發及商品市場規範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指導全縣文化、體育、廣電、旅遊重大活動和重大節日、節慶活動的策劃和實施。

人員編制

縣文體廣電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廣電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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