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黎川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於2010年4月,在“黎川縣經濟貿易委員會”、“黎川縣中小企業管理局”、“黎川縣二輕工業局”的基礎上,組建的一個隸屬於縣政府管理的正科級行政單位。主要職責是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負責工業經濟日常運行的調節。研究提出全縣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和目標規劃,負責企業技術改造,引導技術改造資金投向。擬訂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及其保障體系建設等項工作。現有8個股室,3個下屬事業單位。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事項,

職能調整

﹙一﹚將原縣經貿委的工業管理、民營經濟管理職責劃入縣工信委。
﹙二﹚將縣發改委的工業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制定職責劃入縣工信委。
(三)將縣政府辦的無線電管理職責劃入縣工信委。
(四)將原縣二輕局的輕工行業管理職責劃入縣工信委。
(五)將原縣經貿委的商貿管理職責劃入縣商務局。
(六)將原縣經貿委的電力管理職責劃入縣發改委。

主要職責

(一)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負責工業經濟日常運行調節;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近期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發展中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工業經濟應急管理、產業安全。
(二)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研究分析近期產業發展情況;指導全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集群工作,協調解決產業和行業發展中的問題。
(三)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
(四)研究提出我縣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和目標規劃;負責企業技術改造,引導技術改造資金投向,按省、市、縣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指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指導行業和企業技術創新;組織實施省級新產品開發、“產學研”聯合以及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能源、新設備項目推介工作。
(五)擬訂並落實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乾粉砂漿等管理工作,承擔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六﹚負責減輕企業負擔工作。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和檢查工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八)擬訂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制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計畫,組織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
(九)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會同通信、廣播電視行業管理部門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及其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一)依照許可權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干擾監測、檢測及查處工作,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二)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聯繫工業和信息行業協會。
﹙十三﹚負責全縣工業化考核。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工信委設八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二﹚經濟運行股。
(三)行政審批股。
﹙四﹚技改投資股。
﹙五﹚資源綜合利用股。
﹙六﹚信息和無線電管理股。
(七)中小企業管理股。(對外掛中小企業管理局牌子)
﹙八﹚輕工行業管理股。(對外掛第二輕工業局、手工業合作聯社牌子)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工信委機關行政編制15名,後勤人員聘用指標1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股級職數8名。

其他事項

(一)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為縣工信委下屬副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制5名,副科級職數1名。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籌措、管理和運作擔保資金;受理中小企業擔保申請,對擔保業務進行審核;對擔保業務全程跟蹤服務、嚴格監管監控。
﹙二﹚縣節能監察監測中心為縣工信委下屬正股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制2名。主要職責是:行使政府委託的行政管理職能;貫徹執行工業節能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對本縣工業企業的用能行為進行節能監察監測。
﹙三﹚縣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為縣工信委下屬正股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制1名。主要職責是:行使政府委託的行政管理職能;貫徹執行新型牆體材料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全縣新型牆體材料行政管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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