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結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登記條件,提供材料,常見問題,審批流程,
登記條件
(1)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自願提出結婚申請;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持有規定的證件、證明原件,必須合法、完整、真實、可靠、規範、有效。
提供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原件。
(2)婚姻狀況為“已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應當出具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喪偶”的則無需提供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明。當事人聲明未婚,婚姻狀況為“已婚”,應要求其先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
(3)當事人提供的離婚證明如果是離婚證或法院的調解書可以登記。如果是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應當由法院出具該判決書生效證明。
(4)現役士兵可持《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等和團以上政治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信”進行登記。
(5)現役士兵無身份證或有身份證號碼無身份證的,應在“婚姻狀況證明信”的右上角標註“已編制公民身份證號,暫未領取公民身份證”,或“未編制公民身份證號,暫未領取公民身份證“,並加蓋政治處印章。
(6)當事人應提交的有關聲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1)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2)身份證號碼因自然升位與戶口簿存在差異,可予以登記。不是升位原因造成的差異,當事人應變更後再登記。(如132930870512123與13293019870512123X屬自然升位)
(3)當事人戶口簿應當有所在轄區公安部門印章和民警印章。
(4)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憑集體戶口薄內本人的戶口卡片進行登記。
審批流程
(1)申請。雙方共同到場提出申請;
(2)受理。受理機關應為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
(3)審查詢問。登記機關對申請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相關材料等進行審核,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雙方現場填寫《聲明書》,工作人員填寫《結婚審查處理表》,不符合條件的當場告知,待補齊材料後再行受理;
(4)登記頒證。登記機關現場將符合條件的雙方當事人信息進行網上錄入,並履行監誓見證職責,為當事人當場登記頒髮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