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雅香

黃雅香

黃雅香,女,漢族,1965年3月生,江蘇通州人,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2000年4月入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14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2015年2月,黃雅香因受賄、濫用職權被判有期徒刑10年,沒收人民幣30萬元。黃雅香當庭表示不服,將提起抗訴。

2016年6月6日,江蘇高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刑事判決,抗訴人黃雅香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雅香
  • 性別:女
  • 民族:漢族
  • 出生年月:1965年3月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一審判決,二審宣判,

個人履歷

歷任南通市郊區閘西鄉政府技術員、助理工程師、檔案員、婦聯副主任,港閘區婦聯股級秘書、副主席、主席,港閘區閘東鄉黨委副書記,港閘區唐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港閘區閘西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港閘區天生港鎮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港閘區天生港鎮街道黨工委書記,港閘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港閘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政治處主任、天生港鎮街道黨工委書記、唐閘鎮街道黨工委書記。2012年4月任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3月16日,港閘區副區長黃雅香因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被南通市紀委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黃雅香在擔任港閘區天生港鎮街道黨工委書記、港閘區唐閘鎮街道工作委員會書記、港閘區政協副主席、港閘區副區長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數額巨大;違規收受禮金禮品,情節嚴重。
鑒於黃雅香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南通市紀委決定將其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同日,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014年4月1日被逮捕。

一審判決

2015年2月,南通港閘區原副區長黃雅香因受賄、濫用職權被判有期徒刑10年,沒收人民幣30萬元。黃雅香當庭表示不服,將提起抗訴。

二審宣判

2016年9月19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站、落款日期是2016年6月6日的《黃雅香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黃雅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911891.34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黃雅香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黃雅香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本案受賄贓款贓物部分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檢察員發表的出庭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一審判決認定黃雅香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改判無罪。一審判決認定黃雅香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條款已作出修改,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對受賄罪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一審判決遺漏受賄贓款贓物部分退繳的事實和證據,已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9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黃雅香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罰金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人民幣貳拾貳萬元、雷達牌女士手錶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餘贓款贓物及其收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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