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測、分析全區工業經濟運行情況,調節工業經濟日常運行;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協調解決日常經濟運行工作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並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工業經濟、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鄉鎮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狼疊辯,制定發展規劃;參與擬定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相關的行政執法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三)指導、促進判夜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結構調整;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負責煤炭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區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和技術開發機構建設,編制區本級財政挖潛改造資金計畫並組少芝戀格織實施;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信息、諮詢及技術轉讓和轉化等服務工作;指導全區工業經濟信息系統建設和企業信息化工作。
(五)負責管理全區電力供應與使用,參與全區電力發展規劃的編制,組織協調籌措電力資源。
(六)負責擬訂全區企業信用體系及實施規劃,承擔全區企業信用建設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七)指導中小企業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建設和完善全區中小企業創業輔導體系;指導中小企業人才引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的職稱評審工舉淋酷作。
(八)指導全區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管理和制度創新工作,促進建立和發展中小企業相關棄主端要雄白芝素市場。
(九)研究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引導和推動民間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斷記只訂企業;提出引導全區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使用方向;擬訂並實施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支持計畫,引導和規定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促進建立和完善信用與擔保制度。
(十)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生生產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
(十一)負責對船舶建造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規範船舶建造市場。
(十二)規範指導工業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建設與發展;管理系統內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開展招商、引資、引智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
(十四)負責委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勞動人事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勞動技能培訓、技術鑑定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