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桂林市依蘭發展有限公司(原桂林地區物資發展總公司)法定代表人。
人物事件
紅通人員
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檢察院立案,2001年12月逃亡美國、加拿大,2005年5月23日由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
一審開庭
2018年5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犯罪嫌疑人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該案系2018“天網”專項行動重點案件。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書載明:1993年至1998年,犯罪嫌疑人黃艷蘭利用擔任桂林地區物資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兼法人代表、桂林地區物資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財務規定,將發展總公司自有資金、向銀行貸款、向其他單位借款(融資)共116708.09萬元資產未納入財務管理,並將其中40004.96萬元轉入發展總公司開立和控制的二級期貨賬戶進行期貨交易。後黃艷蘭直接或指使他人從上述期貨賬戶轉出57547.75萬元,其中52895.22萬元未納入公司財務管理。1997年7月30日至1999年4月26日,黃艷蘭夥同近親屬等人設立多家公司,以近親屬名義設立多個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將上述隱匿資金中的3000.35萬元作為首付款,先後在上海市購買了52套房產。為非法占有上述房產,2001年至2002年,黃艷蘭指使他人將其購買的房產部分虛假過戶、部分出售、部分出租。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對黃艷蘭開展立案偵查,黃艷蘭在檢察機關立案後逃匿。2005年,國際刑警組織對黃艷蘭發布紅色通緝令。黃艷蘭至今逃匿不到案。桂林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沒收犯罪嫌疑人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33號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黃艷蘭位於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路748弄1號湖南大廈、閔行區虹許路788弄名都城、閔行區中春路8988弄79號、閔行區中春路8988弄84號等處23套涉案房產以及部分涉案房產出售、出租產生的收益;對黃艷蘭貪污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依法向相關銀行支付上述涉案房產按揭貸款欠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黃艷蘭實施貪污犯罪後逃匿境外。黃艷蘭用於購買涉案52套房產資金來源於國有公司公款,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房產及相關銀行賬戶存款屬於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其中部分涉案房產系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相關銀行對按揭貸款房產依法進行了抵押,約定了擔保債權的範圍。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黃艷蘭實施了貪污犯罪,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財產屬於黃艷蘭貪污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裁定沒收。申請沒收的部分房產系支付首付款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相關銀行對該部分房產享有抵押擔保權,該部分購房欠款本息及實現上述權利的相關費用依法應當償付相關銀行,利息以按揭貸款欠款本金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算,計算期間自各涉案房產欠款之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二審開庭
據廣西高院訊息,2019年7月5日10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黃艷蘭貪污違法所得沒收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抗訴人鄧田英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宣判。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抗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抗訴理由及代理意見均證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裁定。全國、自治區人大代表及民眾共90人到庭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