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東縣原縣委常委、統戰部長黃祝南,被控在任副縣長期間以母親患癌需買進口藥為由,通過哥哥黃祝明向企業老闆索賄16萬美元。庭審時一度引發是索賄還是借款之爭,辯護人在庭上還打出了“孝子牌”。惠州市中院一審認定二人構成受賄罪,分別判刑12年和10年6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祝南
- 職業:公務員
事件,過程,
事件
廣東惠東縣原縣委常委、統戰部長黃祝南,被控在任副縣長期間以母親患癌需買進口藥為由,通過哥哥黃祝明向企業老闆索賄16萬美元。庭審時一度引發是索賄還是借款之爭,辯護人在庭上還打出了“孝子牌”。惠州市中院一審認定二人構成受賄罪,分別判刑12年和10年6個月。
過程
索賄以買藥為名直接要錢
據檢方指控,2007年11月,惠東縣常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惠東常興公司)與惠東縣人民政府簽訂協定,在惠東縣平海鎮南海灣建設“北大教授村”項目。2011年6月,因整體規劃變更,雙方補充協定將合作項目調整為在平海鎮碧甲一帶開發“華大基因基地”項目。
在此期間,黃祝南任惠東縣副縣長,分管招商引資等工作。2011年7月,黃祝明向其弟弟黃祝南提議以母親生病需要購買進口藥為由,向惠東常興公司索要16萬美元。黃祝南同意後,由黃祝明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生索要。楊某生請示總公司老闆張某田後,將16萬美元通過黃祝明行賄給黃祝南。
2013年6、7月間,張某田因害怕案發,要求楊某生索回賄款。後楊某生通過黃祝明向黃祝南索回賄款,並根據張的安排進行保管。2013年9月16日,偵查機關從楊某生處扣押該筆款項。
辯解兄弟救母心切出於孝心
庭審中,黃祝南辯稱自己沒有利用職務之便,錢是黃祝明向楊某生的個人借款,是為給母親治病,沒有使用之後也已退還,因此不構成索賄。其辯護人還提出,黃祝南即使構成犯罪,起因是母親患癌急需錢買藥;與貪圖享受收受賄賂相比主觀惡性較輕。且黃祝南任職期間工作勤懇,為當地作出了貢獻,希望從輕處罰。
黃祝明辯護人堅持認為16萬美元屬借款,且對方索要時兄弟倆痛快表態償還。辯護人認為即使構成犯罪,兩兄弟是出於孝心籌款,且黃祝明屬從屬地位,應減輕處罰。
調查賄金藏於老家並未買藥
據了解,黃祝南母親自2010年起多次住院,2011年11月病逝。惠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黃氏兄弟供述及楊某生證言,黃氏兄弟在談及母親病重急需16萬美金買藥時,楊某生在場並得知此情況;黃祝南供述證實其知道、默許、同意這件事。
黃祝明將錢拿給黃祝南時,兩人供述均證實兩人主觀上知道對方是基於其領導職位及工作分工才送錢。可見,兩人具有利用黃祝南職務便利向利害關係人索取財物的明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索取財物行為,還提出了明確數額要求。根據刑法規定,索賄行為一旦實施就構成受賄罪,至於是否為母買藥及退款,均不影響定罪。
法院還認為,兩人收款後將其藏於老家暗格中,從收款到其母病逝的幾個月內,兩兄弟均無實質的買藥行為,與急需錢為母買藥的迫切心理不符。從收款到在行賄人主張下退款,間隔長達兩年,無買藥必要性又沒主動退還,不符合民間借貸的還款常理。因此以受賄罪判處黃祝南有期徒刑12年,判處黃祝明有期徒刑10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