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內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政工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執行;承擔綜合治理、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調查研究統計工作的重大問題及對策,草擬全市統計改革方案、機關制度、工作計畫、總結和工作檔案;負責局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及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黨群、紀檢、監察及老幹部服務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和核算科
負責蒐集、整理和提供全市社會、經濟、科技等各項綜合統計信息資料,組織編印發行統計年鑑和有關統計資料,統一管理和對外提供全市綜合性的統計資料,指導全市社會經濟綜合統計分析研究工作。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生產總值,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調查及核算工作。組織開展開發區(園區)統計,收集、整理和評估各縣(市)區巨觀統計數據,參與制定有關經濟目標考核評價指數體系並協助考評及監測工作,負責全市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
(三)工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工業景氣狀況及新型工業化進程進行監測;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四)能源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能源、資源利用等基本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降耗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五)農村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能源消耗情況、農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貿易外經統計科(服務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個體商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組織實施全市第三產業中除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和房地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的財務狀況統計;組織實施全市交通、郵政、電信業主要實物量指標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人口與社會科技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和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社會治安狀況及公眾安全感等統計調查,開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文化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九)統計數據處理科
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等專業各種報表和各種數據處理工作,研製數據處理程式並進行數據分析;為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信息網路提供信息資源服務;負責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組織、協調和管理全市的統計資料庫網路建設,指導全市統計自動化建設和計算機業務培訓和管理。
(十)統計法規檢查科
擬定全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制定和依法審批全市性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全市統計標準;組織協調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業務培訓,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統計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地方統計規章草案,依法查處全市各類統計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全市統計巡查工作;負責全市統計法規業務的指導工作。
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工勤事業編制3名,計35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1正2副(過渡期1正3副),總統計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5名,其中正科10名,副科5名。
其他事項
黃石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為省統計局管理的派出機構,承擔省統計局、調查隊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制定全市統計規劃、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擬訂有關地方統計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按照國家和省建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核算制度要求,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投入產出調查,統一管理和核算全市及各縣(市)區地方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全市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各級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全市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市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資源、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圍繞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各類園區及長江經濟帶等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工作。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部門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全市統計標準,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基層統計業務管理建設,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全市涉外統計調查活動。
(九)建立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建立和維護全市基本單位名錄庫,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縣(市)區統計信息化建設。
(十)受省統計局委託,領導和管理省屬調查隊,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培訓工作。
(十一)收集、整理省際和市際統計數據,組織實施省際和市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組織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學會工作,組織管理和指導社情民意調查工作。
(十二)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開發區(園區)統計、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統計、資源型城市轉型監測等職能。
(二)加強對全市各縣(市)區和部門統計工作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及管理。
(三)為大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