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梅縣物業管理辦法

《黃梅縣物業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我縣物業管理活動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梅縣物業管理辦法
  • 外文名:High-quality property management approach
  • 規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縣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黃岡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相關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政府指導、市場運作、業主自治、契約自由、行業自律、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縣政府負責把物業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範疇
縣房管局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活動;
(二)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監管工作;
(三)負責物業管理選聘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物業的承接查驗工作;
(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指導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
(七)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投訴及有關問題;
(九)會同人社部門,對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準入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監督和檢查。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組織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
(二)督促檢查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物業管理活動,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服務的關係;
(三)負責組織召開物業管理活動相關聯席會議;
(四)參與本轄區物業管理檢查和考評工作。
縣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各自的物業管理工作。
縣住建局
(一)對審批後的建設項目(工程)搞好批後監督管理,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建設的行為予以查處;
(二)對違法違規施工、裝飾、裝修等破壞承重牆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行為予以查處;
(三)對建設、施工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及約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保修責任的行為予以查處。
縣規劃局
規劃設計新建物業項目時,負責對新建項目的各項設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規定配置各類公建配套設施,對開發建設單位擅改規劃設計要求的行為予以查處。
縣城管執法局
(一)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對破壞公共園林綠地、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因從事餐飲、娛樂、建設等經營活動帶來的油煙、噪音等污染行為進行查處;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縣公安局
(一)會同民政部門開展門(樓)牌清理、編制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開展安裝及維護工作;
(二)依法打擊處理違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三)依法查處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
(四)依法打擊處理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科學指導視頻監控平台等安防設施建設。
縣消防大隊
(一)對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消防演練的進行查處;
(二)對占用、堵塞、封閉的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對在小區內設立、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行為的進行查處。
縣物價局
(一)對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時,進行審核並頒發《物業服務收費監審證》;
(三)對超範圍收費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對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質監局
(一)對違反規定,擅自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或無強制性認證產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對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水、電、氣表等)未經檢定投入使用行為的查處;
(三)對不按規定擅自安裝、使用電梯、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以及不按規定進行上述設備維修、保養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文明辦應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範疇。
縣工商局負責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負責直供管網到戶,做到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第五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未依法換屆;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撤出和辦理交接手續;
(四)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縣新建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應當結合舊城區改造,分步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七條新建小區實行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辦公設備和場地,其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置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
第八條新建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前或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建築面積小於三萬平方米的,經縣房管局批准,可以採用協定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契約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
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契約的附屬檔案,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和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賣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條縣房管局應會同縣工商局制定《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物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等文書,用於具體指導全縣的物業管理。
第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的標準承擔。
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與所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應一式三份,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縣房管局各執一份。
第三章物業的承接與查驗
第十三條新建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報批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必須考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水電氣直供管網、安全措施、消防、綠化、環衛、通信、有線電視等必要的物業配套設施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達到開發小區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並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註明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
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該按照不低於地上地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規模較小的開發項目,配置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低於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有條件的鼓勵配置社區居委會駐點工作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註明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房屋登記機構應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縣房管局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申報竣工綜合驗收的開發小區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開發小區建設用地的使用符合小區詳細規劃要求,建築物、道路、各種管線、服務設施、圍牆、景點等位置準確;
(二)開發小區所有規定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和環境建設按小區詳細規劃要求全部建成完工,沒有缺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通過相關專業部門的檢查認定,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使用功能完好,並取得認證檔案;
(三)開發小區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完整準確,並按有關規定要求歸整完畢;
(四)小區內施工機具、臨建設施、建築垃圾、臨時建築等全部消除完畢,場地平整、道路暢通、衛生清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承接查驗工作。現場查驗20日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的報建、批准檔案,竣工總平面、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三)設施設備買賣契約複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築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七)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八)物業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七條物業承接查驗應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範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認可並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定。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10日內,向縣房管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定;
(四)開發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交接記錄;
(六)其他承接查驗有關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後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受業主委託可以依法享有業主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幫助;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並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標準為:
(一)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用地範圍為準,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於管理的,或者以分割成多個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共同申請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徵求業主意見後,合理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向縣房管局報送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也可以決定就近參加相鄰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但應當徵得相鄰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同意,並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超過建築總面積50%或業主入住戶數超過50%時,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應向轄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並及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檔案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面積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相關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縣房管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自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開發建設單位代表、社區居委會代表組成。籌備組人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50%,籌備組組長由社區居委會代表擔任。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成員名單以及籌備工作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協調解決。業主對籌備工作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並作出答覆。
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籌備組應當依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事項以及處分共有物業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以及有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應當告知物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可以邀請其參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並存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使用、維修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章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條件。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擔任業主委員會的委員,若有損壞房屋結構、違法搭建、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應按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或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員支付適當的報酬,從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縣房管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一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非本縣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縣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與嚴重違法名單的,禁止參與招投標和從事物業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
物業服務契約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契約期限、協助配合社區各項工作、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託給他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中關於安全防範的約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聘請公共秩序維護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秩序維護員在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占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依規和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物業及其環境、公共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縣物價局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以業主至上為宗旨,提供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業服務契約,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包括亂貼、亂畫清洗)、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實行物業服務包乾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項資金收支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承擔文明創建、人員信息、網路平台、平安建設等社會管理,積極融入社區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縣房管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縣房管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縣物業管理協會應在縣房管局監管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為企業代辦資質證書、學術交流和專業人員業務培訓等活動,協調解決行業爭議和糾紛。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物業交付使用後,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使用物業。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書面同意。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建設、維修或者養護物業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業主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建設、維修或者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車位的,其車位設定、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停車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車位收益主要用於彌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經費,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四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65號令)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保修期屆滿後,業主專有部分的管理、維修和養護,由業主負責。業主對專有部分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時,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物業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相鄰業主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堆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六)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物業服務收費
第四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依照《黃梅縣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評定標準》和《黃梅縣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執行。
其他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約定具體價格,並在物業服務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物業交付使用前及以後,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以外的服務,其特約服務收費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出具物業服務費結清證明。
第五十一條出售後已交付物業買受人或者因物業買受人的原因未實際交付的物業,業主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二條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宅小區內符合規劃標準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經縣物價局批准,可以按照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停車費應屬全體業主共有,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由業主大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並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部分管理服務費用。
第五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用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委託單位可以向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關的代收業務勞務費,但不得採取變相漲價的方式,將上述費用轉嫁由終端用戶承擔。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契約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依法不予支持。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的,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相關資金。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撤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要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契約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服務費的,依法不予支持。
第五十七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
業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等單位和個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契約或者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不能協商和解的,可以向縣房管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細則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物業交接後,開發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定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責任條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理;違反物業服務契約等有關民事方面協定約定的,依照《契約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黃梅縣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黃梅縣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梅政發〔2007〕36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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