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朝聖

黃朝聖,曾任崇左市江州區市容市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2020年4月,憑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崇左市江州區市容市政管理局原局長黃朝聖貪污、受賄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黃朝聖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貪污、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朝聖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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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崇左市江州區市容市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19年9月,中共崇左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崇左市監察委員會對江州區市容市政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黃朝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的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朝聖在擔任江州區左州鎮鎮長、黨委書記和江州區衛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違反廉潔紀律,為特定習項謎旋關係人在工程承攬上謀取利益,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腿整詢寒利,侵吞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黃朝聖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化,毫無原則底線,甘於被“圍獵”,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和利益輸送,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2019年7月,黃朝聖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20年4月,憑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崇左市江州區市容市政管理局原局長黃朝聖貪污、受賄一案進行宣判,試元催被告人黃朝聖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端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貪污、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黃朝聖利用任崇左市左州鎮鎮長、鎮黨委書記職務之便,指使左州鎮政府報賬員虛開發票或使用黃朝聖虛開的發票套取單位公款,金額總計人民幣25.5萬元,供其個人使用。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黃朝聖利用擔任崇左市江州區衛計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71萬元。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戒狼良黃朝聖利用擔任崇左市江州區衛計局局長的職務便講幾刪利,收取感謝費總計人民幣6萬元。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黃朝聖已全部退出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朝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公款25.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黃朝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177萬元,數額巨大,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鑒於黃朝聖到案後,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另外,黃朝聖願意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體少危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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