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洋,男,漢族,1967年7月處生,河南羅山人。河南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金融專業畢業,經濟學學士,高級經濟師。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21年3月,黃智洋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智洋
- 民族:漢族
- 籍貫:河南羅山
- 出生日期:1967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雙開處分,
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 河南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金融專業學習;
1990.07—1992.07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鄭州市支行南陽路辦事處幹部;
1992.07—1995.02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人事處、辦公室幹部;
1995.02—1997.10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1997.10—1998.09 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辦公室負責人;
1998.09—1999.05 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1999.05—2000.10 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西區支行副行長;
2000.10—2001.03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負責人;
2001.03—2002.02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副總經理;
2002.02—2002.06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總經理;
2002.06—2004.04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總經理兼分行辦公室總經理;
2004.04—2005.01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人事教育部總經理兼榮華支行行長;
2005.01—2005.02 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黨委委員;
2005.02—2005.04 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5.04—2005.08 中國光大銀行福州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行長助理;
2005.08—2006.10 興業銀行鄭州分行行長助理兼綜合部總經理;
2006.10—2006.11 興業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兼綜合部總經理;
2006.11—2006.12 興業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6.12—2007.04 興業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紀委委員、行長助理;
2007.04—2008.10 中國光大銀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
2008.10—2008.12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
2008.12—2011.01 中國光大銀行鄭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1.01—2012.01 光大金控(上海)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籌備組)董事長;
2012.01—2013.04 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三級員工)兼董監辦總經理、戰略規劃部總經理;
2013.04—2013.05 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會秘書兼董監辦總經理、戰略規劃部總經理;
2013.05—2014.08 光大金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助理總裁、董事會秘書兼董監辦總經理、戰略規劃部總經理;
2014.08—2015.07 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5.07—2019.01 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董事會秘書;
2019.01—2019.05 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2019.05—2020.12 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20.12被免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12月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訊息: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黃智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雙開處分
2021年3月,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黑龍江省監委對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黃智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智洋違反政治紀律,簽訂虛假協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隱瞞家庭房產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私自留存舉報信件;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黃智洋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隱瞞事實、欺騙組織;任職紀委書記期間,執紀違紀、知法犯法,將手中權力作為個人謀取利益的工具,為不法商人充當掮客,大搞權錢交易,從中收取好處,嚴重違反黨紀國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黃智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黑龍江省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