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朝

黃日朝

黃日朝,男,廣西象州縣來柳州務工人員,因與女友趙某發生感情糾葛,報復殺人泄憤。2018年8月20日早上,黃日朝駕駛一輛黑色豐田漢蘭達越野車竄至其女友趙某及親屬住處將趙某及其3名親屬殺害。殺人後,黃日朝駕車逃離現場,行駛至文昌大橋中段時,因行駛受阻泄憤傷害過往民眾,導致3人死亡,11人受傷。

2018年8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黃日朝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2018年10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被告人黃日朝依法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7日,此案在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以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數罪併罰,判處黃日朝死刑。

2019年1月25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柳州市文昌橋“8·20”重大案件的罪犯黃日朝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日朝
  • 出生地:廣西象州縣
  • 職業:務工人員
  • 性別:男
個人生活,人物事件,涉嫌殺人,衝撞民眾,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執行死刑,

個人生活

黃日朝是廣西象州縣來柳州務工人員,曾經與女友趙某談戀愛,後發生感情糾葛,報復殺人泄憤。

人物事件

涉嫌殺人

犯罪嫌疑人黃日朝因與女友趙某發生感情糾葛,報復殺人泄憤。2018年8月20日早上,黃日朝駕駛一輛黑色豐田漢蘭達越野車竄至其女友趙某及親屬住處將趙某及其3名親屬殺害。

衝撞民眾

殺人後,黃日朝駕車逃離現場,行駛至文昌大橋中段時,因行駛受阻泄憤傷害過往民眾,造成3人死亡,11人受傷。
黃日朝被抓獲黃日朝被抓獲

批准逮捕

2018年8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黃日朝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犯罪嫌疑人黃日朝接受提審犯罪嫌疑人黃日朝接受提審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3日,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8·20”重大案件被告人黃日朝依法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8年11月7日上午9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日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一案,並當庭宣判。法院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日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於兩名被害人的親屬所主張的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判決黃日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總計78456元。
庭審由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文秋德擔任審判長,與二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國寧等出庭支持公訴。由於黃日朝被控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的案情,涉及到被害人的隱私,法院對這一部分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只對其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進行了公開審理。
黃日朝因經濟困難未委託辯護人,法院依法通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兩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庭審中,黃日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沒有異議,並對當日文昌大橋上的遇難者、傷者以及他們的家屬表示歉意。他說:“我願意認罪服法,我對不起他們,對不起社會。”他還提出,如果對他判處死刑,他願意捐獻自己的器官。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日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害四人;殺人後使用特別殘忍的手段侮辱、故意毀壞被害人屍體;被告人黃日朝還在公共場所駕車連續衝撞,持刀捅刺現場民眾,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傷,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故意毀壞屍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按數罪併罰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日朝死刑立即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日朝與女友趙某於2018年3月協定分手,但仍懷恨在心,遂決意殺害趙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上午7時許,黃日朝攜帶尖刀,駕駛所租越野車來到被害人趙某及其女兒李某租住處,趁李某出門上班之機,持刀闖入將二人殺害,並侮辱、故意毀壞兩屍體。案發當日9時40分許,黃日朝駕車到鹿寨縣趙某母親鄧某住處,強行闖入屋內,持刀將鄧某及其外孫何某殺害,並毀壞兩屍體面部。
案發當日11時許,黃日朝攜刀駕車欲趕往另一地點繼續行兇,車輛行至柳州市文昌橋時,因行使受阻,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超車,長距離連續衝撞多輛電動車,直至其駕駛的車輛被電動車卡住無法行駛。黃日朝下車後,又持刀朝現場民眾進行捅刺,致使3人死亡、11人受傷。經鑑定,傷者中重傷二級4人、輕傷一級4人、輕傷二級2人、輕微傷1人。之後,黃日朝步行至文昌橋底,持石塊打砸過往車輛時,被執勤民警抓獲。
庭審中,公訴機關通過多媒體形式向法庭展示相關證據,並當庭向法庭出示物證。黃日朝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問題各自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黃日朝作了最後陳述。
經過近4個小時的法庭審理,法庭休庭後,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法庭於當日下午4時30分恢復開庭後,當庭予以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日朝因感情糾紛,為泄憤而報復殺害被害人趙某、李某、鄧某、何某並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黃日朝在公共場所駕車連續衝撞行駛中的電動車,持刀捅刺現場民眾,致使3人死亡,11人受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黃日朝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黃日朝故意殺人致4人死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1人受傷,其犯罪手段極為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黃日朝侮辱、故意毀壞屍體,依法亦應懲處。黃日朝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黃日朝認罪服法,當庭表示不抗訴。

執行死刑

2019年1月2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柳州市文昌橋“8·20”重大案件的罪犯黃日朝依法執行死刑。
罪犯黃日朝系暫住柳州市無業人員,因與同居女友被害人趙某某分手後心生不滿,決定報復殺害趙某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7時許,黃日朝攜尖刀到趙某某及其女兒被害人李某某租住處,闖入屋內將二人殺害。當日9時40分許,黃日朝又駕車到鹿寨縣趙某某的母親被害人鄧某某住處,持刀將鄧某某及其外孫何某某殺害,隨後駕車返回柳州市區欲繼續行兇殺害他人,11時許,當駕車行至柳州市文昌橋時遇到堵車,故意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連續衝撞多名駕駛電動車的路人,致被害人桂某某、肖某某被撞當場死亡,其後下車持刀捅刺被撞倒地的被害人梁某、黎某某、甘某某等人,還走到路對面捅刺途徑此處的被害人黃某某、譚某某等人,致黎某某、甘某某等四人重傷、六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梁某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黃日朝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黃日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黃日朝殺人後,故意侮辱、毀損被害人屍體,其行為已構成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在公共場所故意駕駛機動車連續衝撞並持刀捅刺民眾,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黃日朝所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黃日朝因感情糾紛,為泄憤報復殺害四人,並在殺人後侮辱、毀損被害人屍體;還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衝撞和持刀捅刺無辜民眾,又致三人死亡、四人重傷、六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高院覆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並下達了死刑執行命令。
柳州“8·20”重大案件從一審立案至自治區高院覆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並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僅僅用了3個月的時間。依法快審、快結重大惡性暴力犯罪案件,展現出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重大惡性暴力犯罪、積極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有效提升人民民眾安全感的堅毅決心和切實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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