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蘭於2002年7月出生,是江陰男子黃恆谷的妻妹的二女兒,但自小過繼給黃恆谷夫婦。2011年上半年至案發,黃恆谷夫妻與小蘭在江陰市華士鎮共同生活。但是,身為姨夫的黃恆谷並未盡到一個長輩的責任,相反卻對小蘭下了毒手。法院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間,黃恆谷明明知道小蘭還不滿14周歲,卻先後兩次在暫住地房間內對小蘭實施姦淫。此外,黃恆谷於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間,同樣是在暫住地房內,先後兩次採用摸胸部等手段,對小蘭實施猥褻。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恆谷明知與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滿14周歲,仍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對之進行猥褻,其行為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且從重處罰。遂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判處黃恆谷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