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發

黃志發

黃志發,吉林省通化縣人,原系吉林省渾江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廠長。曾因貪污、拐騙於1971年2月27日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渾江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詐欺罪,於1983年12月26日被吉林省渾江市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5月17日釋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志發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通化縣
  • 職業:吉林省渾江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原廠長
人物介紹,人物事件,

人物介紹

黃志發,吉林省通化縣人,原系吉林省渾江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廠長。曾因貪污、拐騙於1971年2月27日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渾江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詐欺罪,於1983年12月26日被吉林省渾江市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5月17日釋放。

人物事件

一、 黃志發詐欺案審判是否公正及是否存在“抗訴加刑”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黃志發,吉林省通化縣人,原系吉林省渾江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廠長。曾因貪污、拐騙於1971年2月27日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渾江市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詐欺罪,於1983年12月26日被吉林省渾江市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5月17日釋放。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志發自1981年4月至1982年3月任吉林省渾江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以下簡稱知青廠)廠長期間,採取指空賣空的欺騙手段,先後與遼寧、吉林、內蒙古等七個省區的21個單位簽訂了供貨契約,騙來“貨款” 652521元。其中,黃志發個人私吞16880元,入知青廠賬戶635641元。後受騙單位從黃志發手中追回8280元,從知青廠追回341341元,餘款294300元被知青廠占用,8600元被黃志發個人揮霍,總計302900元。受騙單位來車拉運膠合板,因無貨而跑空車,知青廠賠償損失5600元。內蒙古計畫生育辦公室、呼和浩特警備區與知青廠訂購膠合板,被騙資金189000元,影響了正常工作。黃志發為了買膠合板,向他人行賄4400元,發覺被騙後追回500元。另,黃志發於1981年末利用給單位職工買大米之機,採取低價買、高價賣的手段,從中貪污差價738.8元。黃志發個人所得贓款,大部分被其買私房、電視機及生活支出而揮霍。認定黃志發犯詐欺罪的主要證據有被害單位與知青廠之間簽訂的定(訂)貨契約,被害單位向知青廠匯款的銀行匯款憑證,被害單位財務明細賬,部分被害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知青廠出具的收到貨款的收據、財務明細賬、記賬憑證等書證;被害單位負責人、簽訂契約的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證人的證言等。
渾江市人民法院於1982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詐欺罪、貪污罪、行賄罪判處黃志發有期徒刑十年。黃志發不服,提出抗訴。通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於1983年3月1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渾江市人民法院重審後,於1983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詐欺罪判處黃志發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志發不服,提出抗訴。通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於1984年3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1985年,黃志發不服,提出申訴。渾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5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通知,決定不予再審。黃志發仍不服,又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通知,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聯合調查組認為,黃志發詐欺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黃志發詐欺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1983年當時的刑事法律規定及刑事政策,以詐欺罪判處黃志發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及運用刑事政策正確。
該案發生於1981年至1982年間,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直至作出不予再審決定,是在1982年至1989年間,均適用1979年《刑事訴訟法》。1979年《刑事訴訟法》雖有“抗訴不加刑”的規定,但是沒有關於案件發回重審後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規定。不能以發回重審的形式變相加刑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增加的規定。黃志發案是通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發回經渾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不違背1979年《刑事訴訟法》“抗訴不加刑”原則。
二、黃志發案卷宗是否丟失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1985年渾江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年1月更名為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原渾江市人民法院全部卷宗按轄區分別由白山市八道江區(2010年更名為渾江區)等3個基層法院保管,渾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接收原通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由中級法院保管的全部卷宗。黃志發案共有12冊卷宗,其中4冊卷宗在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保管,8冊卷宗在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檔案室保管,聯合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對全部12冊卷宗進行了調閱,不存在卷宗丟失問題。
三、張世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張世奇(化名)錄用到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後,2010年7月起先後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從事信訪接待工作)、民事審判二庭及行政綜合部門工作。
聯合調查組與張世奇曾經共事過的庭室領導、同事、家人、上訪當事人談話了解到,張世奇因上訪工作壓力大,與人很少交流,導致睡眠不好,精神抑鬱,曾產生輕生之念並兩次離家出走;在已經離開立案二庭不再負責信訪工作的情況下,仍多次接待上訪人,還向同事借錢給上訪人,目的是儘可能安撫上訪人,讓自己清靜一下,其中,給黃志發12500元。
張世奇給黃志發“無罪文書”一事被發現後,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31日向白山市公安局報案,白山市公安局對張世奇涉嫌偽造公文、印章罪立案偵查。此時,張世奇已離家出走,2016年1月10日晚,張世奇在醫院門診大廳被發現,次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白山市公安局投案。張世奇愛人向白山市公安局反映張世奇精神不正常,申請對張世奇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2016年3月10日,受白山市公安局委託,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受理鑑定申請,並於同年3月26日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是被鑑定人張世奇患有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白山市公安局據此撤銷張世奇案件。
聯合調查組認為,白山市公安局依據張世奇愛人的申請,委託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對張世奇的精神狀況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張世奇“患有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該鑑定意見是經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醫院和三名具有專業資質的司法鑑定人員作出的,客觀真實,應當予以採信,白山市公安局據此撤銷張世奇涉嫌偽造公文、印章案,符合法律規定。
四、張世奇為黃志發出具的“無罪文書”的效力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4年2月,張世奇調到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工作,不再從事信訪工作後,黃志發仍然一直找張世奇解決其上訪問題,張世奇在繼續接待黃志發並給黃志發12500元錢安撫無效後,私自給黃志發出具一份“無罪”刑事裁定書,案號為(2014)白山刑監字第4號,落款時間為2014年6月20日,蓋有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印。聯合調查組與張世奇談話證實,案號是張世奇自己編造的(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登記中查無此案號),院印是張世奇將該文書夾雜在領導已簽批的其他法律文書中私自蓋上的。張世奇在接待黃志發時將文書交給黃志發,後來又將該文書要回。
聯合調查組認為,該文書是在未經法院立案,未經正常審理程式的情況下,由張世奇私自製作,偷蓋院印後發出的,系假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張世奇承辦及參與審理案件的評查情況
聯合調查組查明: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張世奇出具假文書並向白山市公安局報案的同時,組織7個案件評查組對張世奇承辦的134件及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的303件案件,共437件案件的實體、程式及適用法律進行了詳細評查(非媒體報導的353件案件)。經評查發現,除黃志發信訪案外,另有3起案件張世奇給當事人出具了假文書,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這3起案件依法予以糾正,其他案件均沒有發現問題。張世奇承辦及參與審理的每件案件的生效文書均有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庭長及主管院長審核簽字。
聯合調查組認為,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無罪文書”事發後,對張世奇從事信訪和民事審判工作期間承辦及參與審理的全部案件進行評查,聯合調查組調查期間對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評查結果進行了逐案審查。經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評查發現,繼黃志發案後又有3起案件確有問題,集中發生在2014年9月至12月間,與給黃志發出具的“無罪文書”系同一期間,這3起案件與黃志發案件一樣,都是當事人多次找張世奇,張世奇為避免糾纏而出具的無效文書。
聯合調查組對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評查結果及3起問題案件進行逐一審查,除出具假文書的案件外,張世奇承辦及參與審理的其他案件在實體、程式、適用法律方面均沒有問題。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評查結論客觀真實,對3 起問題案件的糾正符合法律規定。
六、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章管理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聯合調查組與張世奇及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人員談話證實,張世奇所出具的4 份無效文書,均系將無效文書夾雜在領導已簽批的其他法律文書中到院辦公室用印。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張世奇“無罪文書”事發後,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加強印章管理。
聯合調查組認為,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世奇私自製作的無效文書加蓋印章,存在印章管理不嚴格和管理責任不落實問題。聯合調查組在反饋整改意見時,已責成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汲取教訓,認真整改,強化管理,對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七、張世奇的工作和履職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白山市公安局依據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撤銷了張世奇涉嫌偽造公文、印章案,後張世奇在白山市康寧醫院進行治療,病情好轉後申請回院上班。2016年12月9日,經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研究決定,考慮其是精神病患者,剛有好轉,不宜刺激,同意其回院上班,免去其法官職務後安排到行政綜合部門從事力所能及工作並加強監管。
調查期間,聯合調查組對此諮詢了相關專家,專家表示希望病人能夠回歸社會,完全脫離社會不利於病情的恢復,也不符合人文精神,但要考慮具體的工作崗位。
聯合調查組認為,張世奇的行為,給司法公信造成損害,給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帶來不利影響,其行為是患有精神疾病所致,張世奇經治療後,病情好轉,其本人提出上班請求,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於人性化考慮,免去其法官職務並安排到行政綜合部門從事力所能及工作並無不妥。
聯合調查組今年3月25日成立後,本著對黨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調查工作,期間詳細查閱了黃志發案12冊卷宗,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審理過程、裁判結果及研究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與上訪人黃志發、張世奇本人及其所在庭室領導、同事、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領導及工作人員、張世奇愛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共17人進行逐一談話,形成了調查筆錄;調取、複印案件文書、信訪、人事檔案、案件評查、研究及匯報筆錄等相關證明材料,形成調查卷宗8冊;就精神病方面的問題諮詢了有關專家。圍繞焦點問題,對相關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式問題進行了充分研究論證,為得出調查結論提供了有力支撐。
聯合調查組建議,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前全省法院正在開展的“加強管理年”活動,切實查找法院在審判管理、政務管理、隊伍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細化工作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嚴格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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