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條例,於2019年6月26日黃岡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黃岡市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黃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8/20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白蓮河庫區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庫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白蓮河庫區是指東經115°26'5"~115°39'52",北緯30°33'44"~30°44'34"之間,涉庫的縣79個行政村所涵括的範圍,面積約286.7平方公里。
第三條 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綜合治理、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白蓮河庫區劃分為三個保護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白蓮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二)水域及岸線範圍,指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白蓮河水庫防洪高水位104.9米以下的區域;
(三)陸域及集雨區範圍,指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域及岸線範圍外,白蓮河庫區的其他區域。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蓮河庫區水污染預防和源頭治理工作,在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和支持,確保水庫入庫河流主要控制斷面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白蓮河水庫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實施白蓮河庫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範圍、標準、資金來源和運行方式。
第七條 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者以及公眾參與庫區水環境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庫區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舉。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貫徹實施白蓮河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將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湖泊、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履行下列水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實施庫區水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保護水資源、保持水質;
(三)協助做好庫區水環境監測和預警工作;
(四)在庫區水域及岸線範圍內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貫徹實施白蓮河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建立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確保入庫河流水質達標。
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庫區水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防治水污染,整治污染源;
(三)綜合治理入庫河道;
(四)建設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五)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
(六)防治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
(七)監督管理工業廢水的排放和處理;
(八)治理違法建設;
(九)治理非法小水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涉庫的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庫區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涉庫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教育、引導和督促村(居)民參與保護活動。
第十三條 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實行河(庫)長制,分級分段落實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河(庫)長的設立、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和涉庫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庫區產業結構,優先發展低碳環保產業,支持發展綠色經濟。
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庫區移民後扶、社會保障、產業轉型升級、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不斷改善庫區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庫區內的植被,加強生態修復,建設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防治水土流失,增強涵養水源功能。
第十六條 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規定並保持水庫合理水位,採取截污治污、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對水庫水環境系統進行綜合治理,種植有利於淨化水體的水生植物,放養有利於淨化水體的魚類和底棲動物,保持庫區生物多樣性,增強和改善水生態系統的自我淨化功能。
第十七條 白蓮河庫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遵循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黃岡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排污口。不得在白蓮河庫區範圍內擅自設定排污口。
第十九條 禁止在白蓮河庫區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擅自開墾林地,破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
(三)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農藥及農藥混合物;
(四)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場;
(五)在入庫河道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掩埋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采砂、採石、採礦;
(七)擅自運輸危險化學品;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水域及岸線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網箱養殖、圍網(堰)養殖、投餌養殖、投肥(糞、藥)養殖;
(二)毒魚、炸魚、電魚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漁具進行捕魚;
(三)圍填水庫、排乾濕地、截斷濕地水源;
(四)損毀水庫保護標識;
(五)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船舶航行、停靠、作業,向水體排放船舶垃圾、殘油、廢油;
(六)非法設定水上浮動設施;
(七)建造墳墓;
(八)在水庫消落區使用農藥、化肥;
(九)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物品;
(十)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傾倒固體廢物、丟棄動物屍體;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涉庫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淨化沼氣池、人工濕地、生物濾池等污水處理設施,對未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生活污水進行就近淨化處理。
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和涉庫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轉運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成員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組成,日常工作由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承擔。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協調白蓮河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的實施;
(二)協調水庫水位水量保持工作;
(三)協調庫區污染綜合整治工作;
(四)督促庫區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查處工作;
(五)督促不符合庫區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要求的項目及設施的搬遷、關閉、拆除工作;
(六)協調解決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中的補償事宜;
(七)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與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的庫區水環境保護信息平台和信息通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庫區水環境保護目標、水環境質量、污染防治措施、突發水環境事件、行政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執法內容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白蓮河水庫主要入庫河流主要控制斷面設立水質監測點,定期監測並發布水質信息。
第二十四條 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涉庫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白蓮河庫區水環境日常巡查制度,組織庫區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誌。巡查中發現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庫區水環境的行為,應當勸阻和制止,並依法處置。
涉庫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日常巡查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白蓮河庫區水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會同市和涉庫的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垃圾處置、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污水處理等事項開展聯合巡查和執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
第二十七條 市和涉庫的縣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規定,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核制,制定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涉庫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庫區水環境保護責任清單,並實施年度考核。
對不積極履責或者不能按照責任清單履責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進行約談、誡勉,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九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污染白蓮河水庫水質、破壞庫區水環境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在陸域及集雨區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涉庫的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在水域及岸線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涉庫的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網箱養殖、圍網(堰)養殖的,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投餌養殖、投肥(糞、藥)養殖污染水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處罰後,再次投餌養殖、投肥(糞、藥)養殖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養殖證;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五、六項規定,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船舶航行、停靠、作業或者非法設定水上浮動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或者浮動設施;
(五)違反第七、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六)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市和涉庫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負有庫區水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涉庫的縣是指羅田縣、英山縣和浠水縣。
本條例所稱涉庫的鄉(鎮)是指羅田縣匡河鎮和白蓮河鄉,英山縣經濟開發區、溫泉鎮、南河鎮和方家咀鄉,浠水縣白蓮鎮和綠楊鄉。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0月1日,《黃岡市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條例》正式施行。這意味著,“鄂東明珠”白蓮河水庫有了法律“護身符”。省人大常委會官網的地方法規資料庫證實,這是我省市州首次就庫區水環境保護出台地方法規。
白蓮河水庫位於浠水、羅田、英山三縣交界處,庫容12.28億立方米,是鄂東第一大水庫。由於體制不順等原因,白蓮河水庫一度水質惡化,瀕臨絕境。2011年起,黃岡市啟動整治,經過7年多艱苦努力,水庫水質從Ⅳ類回升到Ⅱ類,發電、灌溉、供水等功能基本恢復。
“要鞏固來之不易的成果,必須建立依法治水長效機制。”黃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江海松表示,白蓮河水庫流域面積1800平方公里,庫區涉及3縣近10萬人,只有通過法律硬約束,才能對庫區的規劃、環保、發展等實現統一管控。
“為確保條例落實,黃岡創新庫區管理機制,設立白蓮河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範區。”黃岡市政府副秘書長鬍昊介紹,經省編辦批准,示範區管委會8月已掛牌成立,成為條例的實施主體。
據了解,白蓮河最早的管理機構是水庫管理處,2011年啟動整治後升格為白蓮河工程管理局,仍隸屬原黃岡市水利局,這次組建的示範區管委會升格為市政府派出機構,被賦予縣級管理許可權。管委會主任方振華介紹,示範區除直接管理庫區岸線內約68平方公里區域外,還整建制託管羅田縣白蓮河鄉和浠水縣白蓮鎮,總面積約157平方公里,另與涉庫3縣共管5個鄉鎮,面積238平方公里。他表示,黃岡在全省率先以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名義設立示範區,並大膽打破行政區劃限制,顯示了該市保護綠水青山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