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 批准時間:2018年7月26日
全文,

全文

  (2018年6月27日黃岡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住房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發展改革、財政、房地產管理、人民防空、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水利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教育管理,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衛生志願者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科學知識的宣傳。
  商場、公園、影劇院、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安排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城管執法崗亭、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接受社會舉報;對受理的有關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城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臨街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保持立面整潔、完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挖掘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公示施工工期。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店鋪門窗經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放置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公共服務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審批。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拆除搭建物和設施,清除廢棄物,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停放。禁止占用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但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鼓勵共享腳踏車經營者科學規劃和建設電子圍欄裝置,規範車輛停放秩序。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和標準。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定。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招牌、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規定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樓道等場所張貼、塗寫、刻畫。
  禁止在樹木、桿線上張貼、設定橫幅、標語。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設定公共張貼欄、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並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在臨街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上設定景觀燈光設施,應當符合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和節能、環保、安全要求,保持完好、整潔,並按照規定時間開燈關燈。
  第十六條 禁止在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電力、通訊、電視、廣播等管線設施。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定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需要經依法批准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還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安排還建。
  第十九條 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統一的標誌,按時沖刷、清掏,定期消毒、維護,保持內外整潔。
  公共廁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免費開放。提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廁所在上班時間向社會免費開放。鼓勵臨街的賓館、飯店、商場等經營場所附設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從車輛、房屋向外拋擲廢棄物;
  (三)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塑膠袋;
  (四)亂丟廢電池、螢光燈管、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亂倒垃圾、污水、泔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物品;
  (七)擅自占用綠化帶、水域等公共場地種植、養殖;
  (八)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動車清洗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滿足清洗車輛所必需的房屋或者場地;
  (二)有污水污泥收集處理設施;
  (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不得損壞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設施;
  (四)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並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個人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飼養人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及建築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遮擋圍欄和車輛清洗設施,進出口的路面實行防塵土處理,在場地內堆存的建築垃圾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防止塵土、污水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 閒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臨街一側應當設定實體圍擋。
  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實行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日產日清,逐步推行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自行運送至垃圾站(點),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不能自行運送的,應當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有資質的社會性服務企業代運。
  居民裝修垃圾等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危險廢棄物等,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單位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食堂(餐廳)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禁止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處置。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規範使用行駛、定位、裝卸記錄儀,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裝載和消納。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運輸垃圾、渣土、砂石、灰漿、水泥、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清洗、包紮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或者帶泥運行。
  第二十八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禁止餐飲經營單位利用下水道等市政管網排放油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進行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其他時段和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經營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或者油煙淨化設施,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周邊劃定範圍內的區域。
  第三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及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主次幹道、橋樑、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城中村,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庭院、家屬區以及屋頂露台由本單位負責;
  (五)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等,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管理者負責;
  (六)公園、廣場、綠地、景區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管理者負責;
  (七)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由管理者負責,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八)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九)在建和拆遷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報刊亭、閱報欄、早餐點、戶外廣告設施、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井(箱)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中轉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者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店外經營、亂貼亂畫、亂扔亂倒、亂掛亂曬、亂擺亂放、違規設定牌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無明顯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規定設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遇有降雪結冰,及時清除冰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有權對責任區內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通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之外,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履行市容環境和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的;
  (三)侮辱、打罵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侮辱、毆打正在執行職務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