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地方志學會

黃山市地方志學會是由地方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全市性民眾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簡介,黃山市地方志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簡介

黃山市地方志學會是由地方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全市性民眾學術團體。黃山市地方志學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地方志理論、年鑑編纂、舊志與地方文獻整理等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徽州文化資源挖掘整理和推廣傳播,組織編纂地情資料圖書,為繁榮發展地方志事業,為推進黃山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黃山市地方志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黃山市地方志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地方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全市性民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地方志理論、年鑑編纂、舊志與地方文獻整理等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徽州文化資源挖掘整理和推廣傳播,組織編纂地情資料圖書,為繁榮發展地方志事業,為推進黃山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學會領導機關為黃山市地方志辦公室,同時接受安徽省地方志學會、業務主管單位黃山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黃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黃山市屯溪區市委市政府大樓11層11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
一、廣泛團結從事地方志編纂、整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者,培養有志於地方志事業的人才,以提高全市地方志隊伍的理論素質和業務素質。
二、組織開展全市性學術活動,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總結交流修志工作經驗,推進修志工作健康發展,深入探討地方志編纂理論,加強方誌學科建設。
三、組織開展年鑑編纂、舊志及地方文獻整理和相關理論研究等學術活動。
四、組織開展徽州歷史文化研究,挖掘整理和推廣傳播徽州文化,組織編纂製作地情資料圖書和電子數位化產品,為地方黨委政府、文化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提供研究、諮詢和項目策劃等專業化服務。
五、組織開展志書、著作、論文等評獎活動。
六、溝通市外地方志研究情況,掌握信息,開展市、縣(區)間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吸收地方志、年鑑編纂工作者,地方文化研究者與愛好者為個人會員,接納各縣(區)、風景區地方志機構,各專業志、部門志編纂機構和地方文化相關機構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對本學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定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學會下設學術委員會,吸收在方誌學及相關領域內有一定學術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業務骨幹參加,以提高學術研究水平;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市地方志辦公室撥款;
二、會費;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接受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9日黃山市地方志學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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