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鎮江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10月30日發布的訊息,日前,揚中市人民法院對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江蘇省揚中經濟開發區興隆社區原黨委副書記、居委會主任黃克斌涉嫌濫用職權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黃克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
2012年6月至11月,黃克斌在擔任揚中經濟開發區興隆社區黨委副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在受揚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委託從事星河管道新廠區項目拆遷工作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導致不符合拆遷補償和安置條件的村民獲得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45萬餘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2007年至2016年,黃克斌在擔任揚中市興隆鎮碼頭村民委員會主任、揚中市三茅鎮興隆村民委員會主任以及揚中經濟開發區興隆社區黨委副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其負責村(社區)村建土管、治保調解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徵用土地、工程承攬及工程款結算、劃地建房、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2.08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