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修玉,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安徽六安人,在職大學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曾任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滁州城市職業學院院長(副廳級)等職務。
2015年10月14日,黃修玉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黃修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修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六安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 職業:公務員
- 主要成就:原滁州城市職業學院院長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決定逮捕,偵查終結,雙開處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曾擔任過滁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滁州市城鄉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滁州城市職業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等職務。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該安徽省池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5月9日被刑事拘留。
決定逮捕
2014年5月20日,安徽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滁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滁州城市職業學院原院長、滁州市琅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原主任黃修玉(副廳級)決定逮捕。
偵查終結
2014年11月,安徽省滁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滁州城市職業學院原院長黃修玉(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已由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雙開處分
2015年1月,中共安徽省紀委對滁州城市職業學院原院長黃修玉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修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
黃修玉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察廳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給予黃修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已由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5年2月4日上午8時30分,滁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滁州城市職業學院原院長黃修玉(副廳級)涉嫌受賄案,在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根據檢方指控,黃修玉在滁州市擔任“大滁城”辦公室主任、副指揮長、建委黨組書記、規劃局長、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送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50.4803萬元、歐元0.1萬元及價值9.4萬元的購物卡,並為他人謀取利益。黃修玉當庭表示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