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水利局

(一)貫徹執行有關水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麻陽苗族自治縣水利局
  • 股室:11個
  • 局長:劉恩勤
  • 副局長:劉 偉
單位簡介,領導成員及分工,機構設定,

單位簡介

麻陽苗族自治縣水利局是主管全縣水行政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信息。
(三)按照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利用,開發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溪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
(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跨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五)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縣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
(六)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和水利行業系統農網“兩改一同價”工作;對中小型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
(七)負責全縣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負責審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溪流、水庫、河口灘涂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指導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
(九)負責河道管理的政策、規程、規範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河道清障工作;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工作;組織編制河道治理和綜合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對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和農村飲水工作。
(十二)組織全縣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防治。
(十三)負責全縣城市堤防建設,對全縣城市堤防工程的規劃、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及分工

劉恩勤:局長,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張治忠:黨組書記,主管黨務工作
劉 偉: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電力、水保、水政執法工作
羅祖軍: 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財務工作
舒序英: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城市堤防、水利建設工作
張亞軍: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防汛、爭資立項工作
符光華:副局長,黨組成員,辦公、政工工作
龍永良:紀檢組長,黨組成員,分管紀檢工作
彭和生:工會主席,分管人飲、計生、工會工作

機構設定

局機關設辦公室、防汛辦、人事股、財務股、水利建設規劃股、電力股、水土保持管理站、水政監察大隊、人飲辦、堤防辦、農村供水管理站十一個股室。
(一)辦公室
工作職責: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宣傳、文秘、文電、督辦政策調研,政務信息、保密、文書檔案、信訪、法務、治安消防、機關房產、車管和重要接待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意見和提案;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的辦公自動化工作;會同有關股室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全年完成綜合信息報告20份,調查研究報告4篇;貫徹執行上級防辦的指示、調度命令。
(二)防汛辦
工作職責: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制訂全縣主要江河防洪搶險和抗旱方案,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組織編制和負責審查中、小型水庫的安全度汛、除險加固工作。
(三)政工股
工作職責: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二級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人事檔案、保險福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機構單位的幹部培訓、專業技術幹部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工作;負責水利水電行業職工培訓、職能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級機構事業單位的年度考評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水利、電力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黨員、幹部的黨紀、政紀教育、協助局黨組織抓好黨風建設,廉政建設和“雙文明”建設,處理舉報、控告、申訴案件,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財務股
工作職責:指導全縣水利和發供電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和地方電力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對水利和地方電力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本行業的財務報表;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工作以及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內水費收繳。
(四)水土保持管理站
工作職責:負責全縣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水土保持監督。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五)水利規劃建設股
工作職責:擬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流域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設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中長期供求計畫;負責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報告的審查,並指導其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及管理;組織協調流域開發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水利工程環境評價報告的初審並報批;組織指導防洪規劃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工作;依據水利建設與管理有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組織全縣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與驗收。
(六)電力股
工作職責:組織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縣內小水電電網發、供、用電關係;指導、監督、檢查縣內地方電力的安全生產工作;完成中級電氣化、以電代燃料生態工程、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城鄉同網同價和黃土溪電站技改增容的技術指導等相關工作。
(七)水政監察大隊
工作職責:宣傳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電力法》、《防洪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保護和管理水、水域、水土資源、電力、水文、防洪工程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正常的水秩序,依法對水事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人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負責水、土行政許可和水、土保持行政審批。負責徵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授權的規費,協調和處理水事糾紛,配合司法機關維護水事治安秩序,查處違法案件;查處和拆除影響水工程進行的違章建築。
(九)堤防辦
工作職責:負責監督全縣城市堤防工程的規劃、施工及監督管理。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十)人飲辦
工作職責:負責監督全縣各鄉鎮人飲工程的規劃、施工。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在人飲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
(十一)供水管理站
工作職責:指導全縣農村鄉鎮供水,負責全縣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和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定全縣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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