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產業發展條例

《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產業發展條例》2013年12月28日經麻陽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3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產業發展條例
  • 發布部門:麻陽苗族自治縣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3月28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法規類別:農業管理
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產業發展條例,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產業發展條例

《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產業發展條例》2013年12月28日經麻陽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4年3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麻陽柑桔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促進麻陽柑桔產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麻陽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麻陽柑桔是指在自治縣境內生產的,符合麻陽柑桔標準規範,按照麻陽柑桔栽培技術規範種植、加工的冰糖橙、臍橙、椪柑、血橙等柑桔品種的總稱。

第三條

凡在自治縣境內從事麻陽柑桔種植、加工、行銷、技術推廣、中介服務、管理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麻陽柑桔產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合理規劃、科學管理、優質高效的原則,促進產業發展的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麻陽柑桔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麻陽柑桔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措施,最佳化發展環境。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麻陽柑桔產業發展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科技、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麻陽柑桔產業發展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柑桔協會應當加強會員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履行麻陽柑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的義務,規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開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品牌信譽。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陽柑桔的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挖掘麻陽柑桔歷史文化,開展文藝創作和旅遊活動,提升麻陽柑桔品牌知名度。
對在保護麻陽柑桔品牌和發展麻陽柑桔產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陽柑桔種質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重視麻陽柑桔種苗無病毒繁育基地建設,完善麻陽柑桔優良品種繁育體系。

第九條

生產麻陽柑桔商品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畝以上具有隔離條件的無檢疫性病蟲害的育苗場地;
(二)有相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純正的接穗來源。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麻陽柑桔苗木生產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經營麻陽柑桔商品苗木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前,應當向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苗木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苗木儲存和質量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能正確識別所經營的苗木品種、檢驗苗木質量,掌握苗木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麻陽柑桔商品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經營檔案,並保存五年備查。苗木生產檔案應當記載產地、品種、前茬作物、繁殖材料來源、苗木流向等;苗木經營檔案應當記載苗木品種、來源、銷售去向等。
麻陽柑桔商品苗木應當附有標籤,標籤應當標註苗木品種、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事項。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陽柑桔標準規範、栽培技術標準規範和柑桔嫁接苗標準的推廣運用,鼓勵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強化土壤改良和生物技術運用,推廣使用有機肥和柑桔專用肥,提升麻陽柑桔品質和種植水平。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柑桔技術推廣與服務體系建設,重視柑桔科學技術研究與運用,密切與科研院校合作,開展技術人才、經紀人和專業桔農的培訓。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柑桔病蟲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完善重大病蟲害疫情預測預報和群防群治應對機制,加強麻陽柑桔非疫區建設和管理。禁止在柑桔苗木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
麻陽柑桔生產經營者發現柑桔檢疫性病蟲害的,應當及時向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進行防控。

第十五條

麻陽柑桔生產經營者應當按麻陽柑桔生產技術標準,規範使用肥料、農藥、果袋、地膜等農業投入品。
自治縣農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

第十六條

推行廢棄腐爛柑桔果實綠色處置機制。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在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和引導農戶通過填埋、投入沼氣池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陽柑桔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發展電子商務、現代物流,完善市場功能,規範中介服務,開展產品推介活動,促進麻陽柑桔行銷。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在全國大中城市設立麻陽柑桔專賣店,鼓勵麻陽柑桔生產經營企業自營出口。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麻陽柑桔運銷綠色通道制度,做好相關服務與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施麻陽柑桔品牌發展戰略,加強麻陽柑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與管理,對獲得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或者被認定為名優品牌的,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條

麻陽柑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依法實行使用許可制度。使用麻陽柑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規範商標使用行為,保證商品質量,接受柑桔協會監督,維護商標信譽。
使用麻陽柑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生產經營者,可以對其麻陽柑桔產品另行註冊商標,與麻陽柑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共同使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麻陽柑桔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最佳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上年度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5%的比例安排麻陽柑桔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麻陽柑桔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科學研究、品種改良、技術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病蟲害防治、檢測檢驗、品牌宣傳等。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合等方式發展麻陽柑桔產業,對柑桔家庭農場、合作社等專業經濟組織予以扶持;對獲得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投資興辦麻陽柑桔深加工企業,開發以麻陽柑桔為原料的高附加值特色系列產品,發展柑桔冷鏈倉儲、包裝產業等。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麻陽柑桔產業發展的信貸產品和服務,增加對麻陽柑桔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麻陽柑桔種植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增強麻陽柑桔產業抗風險能力。鼓勵保險機構開辦麻陽柑桔種植保險業務,引導生產經營者參與保險。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麻陽柑桔商品苗木的,責令改正,沒收苗木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製作或者保存麻陽柑桔商品苗木生產、經營檔案,經營的麻陽柑桔商品苗木未附有標籤或者標籤內容不齊全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麻陽柑桔苗木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責令停止試驗,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麻陽柑桔產業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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