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珠環明

麗珠環明(環孢素軟膠囊),1、預防和治療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後的排斥反應或移植物抗宿主反應。2、經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的狼瘡腎炎、難治性腎病綜合徵等自身免疫性疾病。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環孢素軟膠囊
  • 漢語拼音:Huan Bao Su Ruan Jiao Nang
  • 藥品類型:工傷醫保甲類雙跨
  • 用途分類:其他免疫抑制劑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批准文號,生產企業,核准日期,修訂日期,

成份

環孢素
化學名稱:[[(E)(2S,3R,4R)-3-羥基-4-甲基-2-(甲氨基)-6-辛烯醯]-L-2氨基丁醯-N-甲基甘氨醯-N-甲基-L-亮氨醯-L-纈氨醯-N-甲基-L-亮氨醯-L-丙氨醯-D-丙氨醯-N-甲基-L-亮氨醯-N-甲基-L-亮氨醯-N-甲基-L-纈氨醯]。
化學結構式: http://x1.webres.medlive.cn/drugref/ChemPreparationDetail/201408291705510111.jpg
分子式:C62H111N11O12
分子量:1202.63
麗珠環明
麗珠環明

性狀

本品為軟膠囊,內容物為淺黃色至黃色的油狀液體。

適應症

1、預防和治療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後的排斥反應或移植物抗宿主反應。
2、經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的狼瘡腎炎、難治性腎病綜合徵等自身免疫性疾病。

規格

(1)25mg (2)50mg

用法用量

1、器官移植:採用三聯免疫抑制方案時,起始劑量按體重每日6~11mg/kg,並根據血藥濃度調整劑量,根據血藥濃度每2周減量按體重每日0.5~1mg/kg,維持劑量按體重每日2~6mg/kg,分2次口服。在整個治療過程,必須在有免疫抑制治療經驗醫生的指導下進行。
2、骨髓移植:
預防GVHD:移植前一天起先用環孢素注射液,按體重每日2.5mg/kg,分2次靜脈滴注,待胃腸反應消失後(約0.5~1月),改服本品,起始劑量按體重每日6mg/kg,分2次口服,一月後緩慢減量,總療程半年左右。
治療GVHD:單獨或在原用腎上腺皮質激素基礎上加用本品,按體重每日2~3mg/kg,分2次口服,待病情穩定後緩慢減量,總療程半年以上。
3、狼瘡腎炎,難治性腎病綜合徵:初始劑量按體重每日4~5mg/kg,分2~3次口服,出現明顯療效後緩慢減量至按體重每日2~3mg/kg,療程3~6月以上。
兒童用量可按成人劑量或稍高於成人劑量計算。

不良反應

1、較常見的有厭食、噁心、嘔吐等胃腸道反應,牙齦增生伴出血、疼痛、約1/3用藥者有腎毒性,可出現血清肌酐、尿素氮增高、腎小球濾過率減低等腎功能損害、高血壓等。牙齦增生一般可在停藥6個月後消失。慢性、進行性腎中毒多於治療後約12個月發生。
2、不常見的有驚厥,其原因可能為本品對腎臟毒性及低鎂血症有關。此外本品尚可引起氨基轉移酶升高、膽汁淤積、高膽紅素血症、高血糖、多毛症、手震顫、高尿酸血症伴血小板減少、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貧血、乏力、四肢感覺異常、下肢痛性痙攣、閉經等。兒童可出現驚厥。此外,有報告本品可促進ADP誘發血小板聚集,增加血栓烷A2的釋放和凝血活酶的生成,增強因子Ⅶ的活性,減少前列環素產生,誘發血栓形成。
3、罕見的有過敏反應、胰腺炎、白細胞減少、雷諾綜合徵、糖尿病、血尿等(過敏反應一般只發生在經靜脈途徑給藥的患者,表現為面、頸部發紅、氣喘、呼吸短促等。)
4、環孢素還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有肝功能異常、肝酶升高、腹瀉、腹痛、痤瘡、皮疹和頭暈等。
嚴重各種不良反應大多與使用劑量過大有關,防止反應的方法是經常監測本品的血藥濃度,調節本品的全血濃度,使能維持在臨床能起免疫抑制作用而不致有嚴重不良反應的範圍內。有報導認為如在下次服藥前測得的本品全血谷濃度約為100~200ng/ml,則可達上述效應。如發生不良反應,應立即給相應的治療,並減少本品的用量或停用。

禁忌

對本品過敏者,惡性腫瘤史,未控制的高血壓,腎功能不全,免疫缺陷,有活動性感染,心肺嚴重病變,血象低下,有病毒感染(如水痘、帶狀皰疹等),3個月內接受環磷醯胺等治療,嗜睡及吸毒,孕婦及哺乳者禁用。

注意事項

1、本藥對腎毒性大,因此用藥前必須測血肌酐及肌酐清除率若干次以明確基礎水平。用藥開始後應每2周監測腎功能及血肌酐,凡較原基礎水平增高30%以上者須減量。減量一個月後如持續上升則須停藥。必須等血肌酐恢復到原基礎水平或增加10%以內方可繼續套用。
2、用藥前必須在三種不同時間測血壓以了解其基礎血壓水平。用藥後需每日監測。
3、定期查肝、腎功能,血象,電解質。
4、對下述情況者用藥宜謹慎隨訪:年齡高於65歲,已控制的高血壓,套用抗癲癇藥物,3個月前用過環磷醯胺等免疫抑制藥物,現用酮(氟)康唑、甲氧芐啶、紅黴素、維拉帕米、地爾硫卓。
5、本藥治療自身免疫病時,一日最大量達到5mg/kg已3個月時而療效仍不明顯,則可停止使用。
6、服藥期間應避免食用高鉀食物、服用高鉀藥品及留鉀利尿藥。
7、應避免與有腎毒性藥物一起服用,如:氨基糖甙類抗菌素、兩性黴素B、甲氧苄氨嘧啶等。
8、本品經動物實驗證明有增加致癌的危險性。在人類雖也有並發淋巴瘤、皮膚惡性腫瘤的報告,但尚無導致誘變性的證據。
9、本品可以通過胎盤。套用於2~5倍於人類的劑量對鼠、兔胚胎及胎兒可產生毒性,但按人類常規劑量用藥,未見到該類動物的胚胎有致死或致畸的發生。
10、下列情況慎用:肝功能不全、高鉀血症、感染、腸道吸收不良、腎功能不全、對服本品不耐受等。
11、對診斷的干擾:
(1)用本品最初幾日,血尿素氮及肌酐可升高,這並不一定表明是腎臟移植的排斥反應;
(2)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SGPT)]、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SGOT)]、澱粉酶、鹼性磷酸酶、血膽紅素可因本品對肝臟的毒性而升高;
(3)血清鎂濃度可減低,此與本品的腎毒性有關;
(4)血清鉀、血尿酸可能升高。
12、若本品已引起腎功能不全或有持續負氮平衡,應立即減量或至停用。
13、若發生感染,應立即用抗生素治療,本品亦應減量或停用。
14、若移植髮生排斥,本品劑量應加大。
15、在預防治療器官或組織移植排斥反應及治療自身免疫性疾病方面,本品的劑量常因治療的疾病、個體差異、用本品後的血藥濃度不相同而並不完全統一,小兒對本品的清除率較快,故用藥劑量可適當加大。
16、在未進行治療監測的情況下,應避免在不同商品名或製劑的環孢素之間轉換使用。如需更換環孢素產品治療,應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及醫囑要求用藥,並監測患者的血藥濃度、血清肌酐、血壓以及其他不良反應的發生情況。
17、藥物不要放在孩童可接觸的地方。
18、廢棄藥品包裝不應隨意丟棄。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用。

兒童用藥

小兒常用量:器官移植初始劑量按體重每日6~11mg/kg,維持量每日2~6mg/kg。

老年用藥

老年患者因易合併腎功能不全,故應慎用本品。

藥物相互作用

1、本品與雌激素、雄激素、西咪替丁、鈣離子通道阻滯劑、大環內酯類抗感染藥、酮康唑、大劑量甲基強的松龍等合用,可增加本品的血漿濃度。因而可能使本品的肝、腎毒性增加。故與上述各藥合用時須慎重,應監測患者的肝、腎功能及本品的血藥濃度。
減低環孢素濃度的藥物:苯巴比妥、苯妥英、安乃近、利福平、二氧萘青黴素、甲氧苄氨嘧啶以及靜脈給藥的磺胺異二甲嘧啶等。
2、與吲哚美辛等非甾體消炎鎮痛藥合用時,可使發生腎功能衰竭的危險性增加。
3、用本品時如輸注貯存超過10日的庫存血或本品與保鉀利尿劑、含高鉀的藥物等合用,可使血鉀增高。
4、與肝酶誘導劑合用:由於會誘導肝微粒體的酶而增加本品的代謝。故須調節本品的劑量。
5、與腎上腺皮質激素、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環磷醯胺等免疫抑制劑合用。可能會增加引起感染和淋巴增生性疾病的危險性,故應謹慎。
6、與洛伐他汀(降血脂藥)合用於心臟移植患者,有可能增加橫紋肌溶解和急性腎功能衰竭的危險性。
7、與能引起腎毒性的藥合用,可增加對腎臟的毒性。如發生腎功能不全,應減低藥品的劑量或停藥。
8、與兩性黴素、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及造影劑合用可增加腎毒性。
9、與維拉帕米和柳氮唑酮合用可增加本藥毒性。
10、與抗結核藥合用可降低本藥的有效血濃度。

藥物過量

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

藥理毒理

環孢素為一新型的T淋巴細胞調節劑,能特異性地抑制輔助T淋巴細胞的活性,但並不抑制T淋巴細胞,反而促進其增殖。本品亦可抑制B淋巴細胞的活性。本品還能選擇性抑制T淋巴細胞所分泌的白細胞介素-2、γ-干擾素,亦能抑制單核、吞噬細胞所分泌的白細胞介素-l。在明顯抑制宿主細胞免疫的同時,對體液免疫亦有抑制作用。能抑制體內抗移植物抗體的產生,因而具有抗排斥的作用。本品不影響吞噬細胞的功能,不產生明顯的骨髓抑制作用。

藥代動力學

口服吸收不規則、不完全,且對不同個體的差異較大。生物利用度約為30%,但可隨治療時間延長和藥物劑量增多而增加,在肝移植後,肝病或胃腸功能混亂的患者則吸收可能減少。本品與血漿蛋白的結合率可高達約90%,主要與脂蛋白結合。口服後達峰時間約為3.5小時,全血的濃度可為血漿的2~9倍,成人的血漿t1/2為19(10~27)小時,而兒童僅約為7(7-19)小時。本品在血液中有33%~47%分布於血漿中,4%~9%在淋巴細胞,5%~12%在粒細胞,4l%~58%則分布在紅細胞中。本品由肝臟代謝,經膽道排泄至糞便中排出,僅有6%經腎臟排泄,其中約0.1%仍以原形排出。

貯藏

遮光,密封,室溫(10~30℃)保存。

包裝

包裝材料:鋁箔+藥用複合硬片;
包裝規格:(1)每粒25mg,每板6粒,每小盒8板;(2)每粒50mg,每板3粒,每小盒16板。

有效期

24個月

執行標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品標準WS1-(X-144)-2004Z

批准文號

(1)25mg:國藥準字H10950355;
(2)50mg:國藥準字H10950354

生產企業

麗珠集團麗珠製藥廠

核准日期

2006年09月26日

修訂日期

2010年07月14日 2013年10月30日 201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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