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辦理程式:視窗當場辦理
- 諮詢電話:0578-2786277
- 服務對象:個人
- 事項類型:非行政許可
申報材料,辦事地點,注意事項,
申報材料
(一)申領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戶口簿》 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申領居民身份證繳 納工本費20元。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本市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補發申請表(單位或所在居委蓋章),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三)換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辯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四)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在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事地點
各縣、市(區)辦證中心及派出所戶籍視窗。
注意事項
因政策變化及各地具體情況不一造成與本指南有出入的以當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視窗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