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千峽湖區域保護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麗水市千峽湖區域保護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是麗水市發布的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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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千峽湖區域的保護開發建設管理,充分體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生態發展理念,確保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經濟社會與自然系統和諧互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千峽湖區域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麗水市千峽湖區域的保護開發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千峽湖區域的縣域範圍以青田縣和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域管轄分界線為界。
第三條千峽湖區域的保護開發建設遵循保護優先、規劃引領、有序開發、統分結合、惠民富區的原則。保護開發建設的目標定位為生態環境優美、發展特色鮮明、基礎設施完善的生態產業集聚區、休閒旅遊示範區及保護開發示範區。
第四條市政府設立市千峽湖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簡稱市管委會),青田縣政府、景寧畲族自治縣政府分別設立千峽湖青田縣開發建設管理處、千峽湖景寧畲族自治縣開發建設管理處(簡稱縣管理處)。
市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青田縣、景寧畲族自治縣和市級有關部門涉及千峽湖區域保護、開發、建設管理工作;協調青田縣、景寧畲族自治縣和市級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千峽湖區域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評估和督促檢查;擬訂推進開發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產業準入標準;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等工作。
縣管理處負責協調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縣千峽湖區域的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區保護、開發、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做好規劃區生態資源保護、新農村建設等工作。
縣管理處實行所屬地縣政府和市管委會雙重管理,以所屬地縣政府管理為主。
縣級安監、環保、水利、國土、建設、港航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加大千峽湖區域行政執法力度。
鼓勵和支持青田縣、景寧畲族自治縣探索開展跨部門綜合執法工作。
第五條市、縣兩級發改、建設、規劃、國土、公安、財政、交通、港航、農業、林業、水利、文化廣電新聞、環保、旅遊、市場監管、電力、移民辦等部門以及所在鄉鎮(街道),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共同做好千峽湖區域的保護、開發、建設管理。
第六條千峽湖區域的規劃、保護、管理、配套建設等費用按現行財政體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青田、景寧縣設立千峽湖區域生態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千峽湖區域的生態保護。
第七條市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千峽湖”名稱的品牌培育和保護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千峽湖區域生態資源的義務,對破壞千峽湖區域保護開發建設的行為有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規劃編制管理
第九條麗水市千峽湖區域發展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是千峽湖區域生態保護、資源開發、項目建設和實施管理的依據。千峽湖區域範圍內的專項規劃應與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編制專項規劃應符合總體規劃的目標定位,處理好保護與建設、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係;各專項規劃之間要相互銜接,形成規劃整體合力。
第十一條跨縣域範圍的重大專項規劃,由市管委會會同市、縣相關部門進行編制;縣域範圍內的專項規劃,由縣管理處組織縣級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進行編制。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依照相關程式進行論證、審核和發布。
頒布實施的專項規劃,由規劃編制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市管委會、縣管理處要做好組織實施的協調、評估和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確須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三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千峽湖區域保護開發建設項目須符合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所確定的發展方向、目標定位和空間布局要求。縣管理處應牽頭相關部門積極謀劃一批重大項目,明確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庫。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報市管委會備案,進行招商引資的項目應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重大經營性建設項目或跨縣域建設項目,市管委會應組織縣管理處、市縣相關部門諮詢論證通過後,納入項目儲備庫。
第十四條千峽湖區域的土地、礦產、森林、水域、碼頭及船舶等經營性資源的開發經營實行市場化配置,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確定開發權和經營權。
第十五條千峽湖區域範圍內服務業、生產基地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以及村莊建設規劃等項目的用地選址、水保方案、環評方案審批時,審批部門須徵求縣管理處意見,跨縣的建設項目須徵求市管委會意見。
第十六條千峽湖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等,應當與千峽湖區域景觀環境相協調,與《總體規劃》目標定位相一致。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生產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對造成破壞的景觀,應組織修復。
第四章漁業開發管理
第十七條千峽湖水域漁業開發管理堅持合理開發、科學利用、以漁潔水、以漁名湖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工協作、授權經營、責權利相協調的經營管理體制,保障漁業開發管理秩序。
第十八條實行生態漁業發展模式。以保護水環境為目的,重點發展以鰱、鱅魚等濾食性養殖為主的“潔水生態漁業”,適度發展高附加值的本地特色漁業品種養殖。禁止進行投飼料的網箱養魚和施肥養魚。
第十九條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科學驗證該品種對水生生態系統的利弊影響,防止引入外來侵害物種,禁止兇猛性魚類養殖。
第二十條市管委會組織縣管理處會同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並實行漁業資源封庫休漁制度。根據魚類生殖規律,科學確定禁漁休漁範圍和時間。實行科學放養,科學確定放養鰱鱅魚的比例和密度;實施限額捕撈制度,合理控制鰱、鱅魚捕撈量,發揮鰱、鱅魚淨化水質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實施捕撈許可管理。千峽湖水域除科學研究和大庫鰱、鱅魚捕撈外,嚴格控制民眾性漁業捕撈活動。
市管委會應會同縣管理處和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千峽湖漁業資源實際,嚴格控制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數量及捕撈強度。
第二十二條嚴格垂釣管理。市管委會應會同縣管理處和市、縣相關部門,科學劃分垂釣區域,規範垂釣行為,明確管理措施。禁止在垂釣區域以外水域垂釣作業,禁止釣剎鰱鱅魚和其他違規垂釣行為。
第二十三條嚴格漁業執法,加強漁業資源保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嚴厲打擊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第五章水體保護治理
第二十四條市管委會要會同市環保、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千峽湖水域水功能水環境功能水質保護目標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管理處要會同縣水利(漁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千峽湖區域水域基礎地理信息,切實保護水體質量和水域環境;協調縣環保、建設、農業、水利(漁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街道)對水污染防治和水質控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相關村鎮污水處理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保污水達標排放;指導農業生產者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科學養殖畜禽,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千峽湖水域采砂、取土、修建建築物的,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時,應當徵求縣管理處意見。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千峽湖水域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屍體和其他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向千峽湖水域內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生產、生活廢水、污水;禁止在千峽湖湖岸上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的,縣水利部門初審時應當徵求縣管理處意見;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縣管理處應會同當地水利(漁業)、公安、旅遊、環保、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鄉鎮(街道)制定突發性水上安全及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縣管理處應會同縣環保、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千峽湖水域水質監測,科學劃分和確定監測項目,建立千峽湖水體質量預警體系,確保水體保護目標實現。
第六章森林生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管理處應會同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當地鄉鎮(街道),加強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實施森林景觀改造與修復和森林災害防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千峽湖區域管理範圍內的林木或改變林地性質。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伐林木、改變林地性質的,應當徵求縣管理處意見。
第三十二條縣管理處應會同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所在鄉鎮(街道),採取積極的水土保持措施,增加植被覆蓋、涵養水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生產建設單位應同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產使用。
第三十三條因項目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礦產開採等人為原因造成生態景觀、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及時進行生態修復。因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生態景觀、生態環境破壞的,縣管理處要協調縣國土、林業、農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鄉鎮(街道)及時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四條千峽湖區域濕地保護範圍由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管委會和縣管理處依據濕地生態資源綜合評價劃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樹立界樁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禁止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
第七章行洪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千峽湖區域範圍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及航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確保行洪和航運安全,並與區域生態環境相適應,以保持水資源形態及周邊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七條市管委會聯繫浙江省電力調度中心,會同市水利部門、縣管委處,協調千峽湖區域水電站業主,科學論證劃定最低水位控制線,並將最低水位控制線列入水庫控制運用計畫。千峽湖區域水電站業主必須嚴格執行按規定許可權批准的控制運用計畫。
縣管理處應按照縣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確定的防汛職責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八條千峽湖區域水電站業主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相關規劃等要求下泄流量,確保千峽湖區域下游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正常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應當服從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水庫放水,千峽湖區域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放水預警方案做好預警和安全防範工作。
第三十九條禁止在千峽湖區域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從事危害湖岸堤防安全和航道岸線控制的活動以及其他妨礙影響行洪的活動。
第八章港航管理
第四十條嚴格執行船舶管理制度,科學設定船舶標準和數量。市管委會應會同市港航等相關部門及縣管理處制定水路運輸和其他水上作業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運力投放數量。
第四十一條嚴格限定經營範圍和客運航線。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縣港航部門審核後報市港航部門批准。
第四十二條修建對湖區航道通航條件有影響的橋樑、碼頭、架空電線、水下電纜、觀點等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和其它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前,將建築物有關船舶通過能力、通航淨空尺度、埋設深度等技術要求的設計方案報經市港航部門許可。修建設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築物的,建設單位還須在設計方案中附具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
禁止在航道內種植植物、設定水生物養殖設施、張網捕撈。
第四十三條在千峽湖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縣級以上港航部門許可,港航部門應當徵求千峽湖管理機構意見: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樑、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定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
(二)違法占用或填占水域的;
(三)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四)盜伐、濫伐林木,破壞森林、林地和綠化帶及其附屬設施的;
(五)違法進行採石、采砂、爆破等活動的;
(六)未經許可違法取水的;
(七)違反禁漁區規定的;
(八)無證捕撈的;
(九)超標排放或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質的;
(十)船舶無證營運的;
(十一)不按通航規定航行、作業、停泊和營運的;
(十二)未經批准從事可能影響通航安全作業的水上或水下作業和其他活動的;
(十三)未經批准建設碼頭、庫場、錨地及臨、跨攔航道建築物等;
(十四)其它危及水上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抗拒、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千峽湖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青田縣、景寧畲族自治縣相關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千峽湖區域由青田縣北山鎮、巨浦鄉、萬阜鄉、仁宮鄉和甌南街道上岸村,景寧畲族自治縣渤海鎮、九龍鄉、鄭坑鄉、大均鄉大赤坑村、紅星街道小金洲村、金包山村、大吳山村、嶺根源村、潘坑村、楊綠湖村、嶺北村、王金垟村、崗石村、嵐頭村、坑山後村、城北村、外舍社區,鶴溪街道掃口村等鄉鎮(街道)、村(社區)所轄區域組成。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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