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為推進電子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加快政府數位化轉型,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助力數位化治理和治理方式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工作總體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0日
  • 發布單位:麗水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第三條本辦法用於規範我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有關工作,包括歸集、共享、治理、開放等管理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麗水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大數據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共牛剃姜狼數據有關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部門編制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作為省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補充目錄,負責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各類電子公共數據系統與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聯通,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推進共享數據歸集向市級數據共享平台提供相應的公共數據資源(即共享數據歸集),並可從市級數據共享平台獲取、使用共享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轄區內公共數據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數據中心平台作為省數據中心平台的子平台,遵照省平台有關標準和規範建設。各部門和縣(市、區)應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實現公共數據歸集、共享、治理、開放等環節的統一管理,原則上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中心平台。
  市大數據局根據浙江省共享交換平台建設規範,建立市級共享交換子平台。共享交戰朽辯換子平台是數據中心平台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支撐各部門開展公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基礎設施。
  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應通過電子政務網承載,通過共享交換平台與其他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市級共享交換平台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至市級共享交換平台。
  第六條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台貫通融合、業務協同辦理等方式,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公共數據工作的合作交流,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台貫通融合、業務協同辦理等方式,推動我市高質量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第二章 公共數據採集和治理
  
  第七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公姜歸共數據,由市大數據局按照套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八條市政府數位化轉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市大數據局根據各部門的法定職責,明確相應的市級責任部門,並由其承擔下列工作:
  (一)編制本系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二)制定本系統公共數據採集規範;
  (三)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校核更新;
  (四)匯聚形成本系統數據資源池;
  (五)按數據目錄要求的頻率進行歸集數據;
  (六)及時回響其他單位有關數據使用需求。
  第九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是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部門間數據資源共享的依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實行統一管理。
  市大數據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負責對各部門編制的目錄進行審核、匯聚,形成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負責對公眾發布數據開放目錄。
  各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全面梳理,並按目錄編制要求,開展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動態更新等工作。
  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區域內的個性化公共數據進行梳理,根據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區域內的補充目錄,作檔提漏為全市資源目錄的補充。
 采影抹 第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數據採集規範要求,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範圍內採集公共數據,並確保數據採集束探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凶習體訂全市公共數據的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可以直接採集、委託第三方機構採集,或者通過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商的方式,採集相關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電子政務系統統一部署在市政務雲上,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並根據有關的數據歸集要求將公共數據歸集到市數據中心平台上。
  第十三條市級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逐項校核、確認。
  市大數據局牽頭建立疑義、錯誤數據資源快速校核機制。使用單位對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向數據提供部門反饋、要求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若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受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對象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數據資源校核依託數據中心平台實施。使用部門通過接口或手工錄入等方式反饋疑義或錯誤信息;數據提供部門收到校核信息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數據中心平台上完成信息校核。
  第十四條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並匯聚形成本系統的數據資源池。
  涉及各縣(市、區)公共服務和管理機構採集的公共數據,且無法實現直接匯聚的,由各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初步匯聚後,分類匯聚給市級責任部門。
  市大數據局應當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對各市級責任部門的公共數據進行整合,並形成各類基礎資料庫和若干主題資料庫。
  各縣(市、區)應當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承接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相關公共數據的整合套用。
  第十五條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級責任部門承擔質量責任。
  市大數據局負責公共數據質量監管,對公共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三章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十六條公共數據資源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職需要使用共享數據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需求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用途或套用場景時,共享數據資源的產生部門或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數源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配合提供共享數據。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省級相關標準進行公共數據資源的歸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大數據局統籌建立公共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部門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市大數據局應當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建設統一的共享交換子平台,實現跨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交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原則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用請求回響的調用方式,共享公共數據;採用數據拷貝或者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徵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公共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非共享三類:
  (一)可供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供相關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部分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受限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非共享類。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省級以上部門制定的政策依據,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需求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使用共享數據:
  (一)使用其他部門的公共數據時,應先進行核心業務梳理,基於業務需求或套用場景提出數據共享需求。
  (二)需求部門從共享交換平台獲取的信息,只能按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三)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二十條 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有序推進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
  市大數據局應當依託省、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建設市級數據開放站點,歸集開放數據並有序推進公共數據向社會統一開放。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中的數據,通過省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和市級數據開放站點提供。
  第二十一條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由市大數據局牽頭組織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數據開放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公共數據,應當優先開放。法律、法規對相應公共數據開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
  
  第二十二條市網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保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大數據局應當對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數據中心平台、災難備份中心等基礎設施加強安全管理,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定期開展重要套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單位公共數據及公共數據匯聚融合後產生的新數據的安全責任主體。通過市數據中心平台獲取的共享公共數據,在使用過程中應保障數據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或者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並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培訓,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審查機制,並開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並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採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時,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信息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採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五章 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大數據局牽頭協調公共數據有關工作,建立公共數據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公共數據工作落實情況。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工作評價辦法,對各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資源情況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大數據局、市財政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各部門落實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公共數據資源工作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和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原則上應預編形成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數據資源目錄管理系統,並作為項目驗收要素。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應在大數據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套用中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保障政府投資的信息化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並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主體。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明確數據工作分管領導並配備數據專員,負責有關公共數據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本市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活動,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公共數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電子政務網路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業務專網或者已建專網拒不併入本市電子政務網路的;
  (二)違反電子政務雲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或者已建機房未依託電子政務雲進行整合的;
  (三)違反數據中心平台建設要求,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中心平台的;
  (四)未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要求進行系統整合的。
  第三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數據採集的原則和要求採集公共數據的;
  (二)未依託電子政務雲實現公共數據集中存儲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電子政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水市政府門戶歡迎您訪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起草過程
  2019年7月2日,市大數據局辦公室對辦法進行立項;隨後,市大數據局集中人力,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相關要求,收集借鑑其他地方先進做法、收集國家級、省級和其他地市已經發布的相關標準規範,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對接,於2019年7月12日,研究提出《麗水市政務信息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初稿;2019年7月24日,市大數據局對《麗水市政務信息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發文公示,根據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將檔案名稱調整為《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2019年8月15日,市大數據局在麗水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對徵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公示,徵求時間截止至2019年8月23日,公示期滿,未收到異議;2019年8月21日,市大數據局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形式,充分聽取市審計局、公安局等9個部門的專家意見後,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正。9月17日,收到市司法局對《辦法》的制定主體、依據、許可權、程式、內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總計10條,10條意見均已吸收採納。11月27日,市府辦再次將《辦法》(徵求意見稿)印發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為總則,包含了制定本辦法目的依據、公共數據的定義、適用範圍、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數據中心平台建設的要求及融入長三角一體化。在職責分工中明確了市大數據局要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共數據有關工作,其他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各類電子公共數據系統與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聯通,並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推進共享數據歸集向市級數據共享平台歸集,並可從市級數據共享平台獲取、使用共享信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定本轄區內的數據管理部門。
  第二章為公共數據採集和治理,包含了數據管理原則、數據責任部門承擔的任務、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採集要求、數據校核機制和質量管理等內容。這一章規定了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實行統一管理,是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部門間數據資源共享的依據。要求數源提供在數據採集時保證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數據共享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還明確了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章為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包含了數據共享原則、共享交換方式、共享分類、基於套用場景的數據需求、數據開放等內容。本章明確了“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規定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必須通過市數據中心平台,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共享交換。
  第四章為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包含了市大數據局、市網信部門、其他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及被採集人的權益保護等內容。本章明確了各部門是本部門公共數據及公共數據匯聚融合後產生的新數據的安全責任主體,就是說由部門牽頭建設的主題庫,牽頭部門是數據的安全責任主體。
  第五章為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監督和保障,包含了數據工作的評價、信息化項目法規遵從、審計監督及工作機制保障等內容,本章主要規定了要對各部門的數據工作進行評價,把數據資源目錄作為信息化項目立項和項目驗收的必要條件。還要求了各部門要配備數據專員,以保障數據工作。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包含了指引條款、違反規劃和建設規定的法律責任和違反公共數據採集、共享、開放規定的法律責任。本章主要介紹了各類追究責任的具體情景。
  第七章為附則,包含了遵照執行、參照執行及施行日期。本章主要在辦法適用範圍上增加了水務、電力等公共領域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單位。
  
  三、重點內容說明
  《辦法》對公共數據獲取、歸集、共享、開放、套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作了規範。一是明確數源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維護和更新所提供的數據資源,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資源與本部門所掌握實際數據資源的一致性。二是明確使用部門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規範使用共享數據資源,並加強對共享數據資源使用全過程的管理。三是明確公共數據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非共享三類情況,分別確定數據屬性及共享實現方式。四是明確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數據歸集、共享、開放都是基於數據資源目錄實施。
  (二)制定本系統公共數據採集規範;
  (三)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校核更新;
  (四)匯聚形成本系統數據資源池;
  (五)按數據目錄要求的頻率進行歸集數據;
  (六)及時回響其他單位有關數據使用需求。
  第九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是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部門間數據資源共享的依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實行統一管理。
  市大數據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負責對各部門編制的目錄進行審核、匯聚,形成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負責對公眾發布數據開放目錄。
  各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全面梳理,並按目錄編制要求,開展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動態更新等工作。
  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區域內的個性化公共數據進行梳理,根據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區域內的補充目錄,作為全市資源目錄的補充。
  第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數據採集規範要求,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範圍內採集公共數據,並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全市公共數據的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可以直接採集、委託第三方機構採集,或者通過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商的方式,採集相關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電子政務系統統一部署在市政務雲上,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集中存儲,並根據有關的數據歸集要求將公共數據歸集到市數據中心平台上。
  第十三條市級責任部門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逐項校核、確認。
  市大數據局牽頭建立疑義、錯誤數據資源快速校核機制。使用單位對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向數據提供部門反饋、要求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若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受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對象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數據資源校核依託數據中心平台實施。使用部門通過接口或手工錄入等方式反饋疑義或錯誤信息;數據提供部門收到校核信息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數據中心平台上完成信息校核。
  第十四條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並匯聚形成本系統的數據資源池。
  涉及各縣(市、區)公共服務和管理機構採集的公共數據,且無法實現直接匯聚的,由各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初步匯聚後,分類匯聚給市級責任部門。
  市大數據局應當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對各市級責任部門的公共數據進行整合,並形成各類基礎資料庫和若干主題資料庫。
  各縣(市、區)應當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承接市大數據資源平台相關公共數據的整合套用。
  第十五條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級責任部門承擔質量責任。
  市大數據局負責公共數據質量監管,對公共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情況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三章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十六條公共數據資源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職需要使用共享數據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需求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用途或套用場景時,共享數據資源的產生部門或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數源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配合提供共享數據。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省級相關標準進行公共數據資源的歸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大數據局統籌建立公共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部門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市大數據局應當依託市數據中心平台,建設統一的共享交換子平台,實現跨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交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原則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用請求回響的調用方式,共享公共數據;採用數據拷貝或者其他調用方式的,應當徵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公共數據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非共享三類:
  (一)可供所有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供相關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部分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受限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資源屬於非共享類。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省級以上部門制定的政策依據,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需求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使用共享數據:
  (一)使用其他部門的公共數據時,應先進行核心業務梳理,基於業務需求或套用場景提出數據共享需求。
  (二)需求部門從共享交換平台獲取的信息,只能按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三)建立以套用場景為基礎的授權共享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套用需求符合具體套用場景的,可以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二十條 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有序推進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
  市大數據局應當依託省、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建設市級數據開放站點,歸集開放數據並有序推進公共數據向社會統一開放。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中的數據,通過省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和市級數據開放站點提供。
  第二十一條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由市大數據局牽頭組織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數據開放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公共數據,應當優先開放。法律、法規對相應公共數據開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
  
  第二十二條市網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保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大數據局應當對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數據中心平台、災難備份中心等基礎設施加強安全管理,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定期開展重要套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測試、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單位公共數據及公共數據匯聚融合後產生的新數據的安全責任主體。通過市數據中心平台獲取的共享公共數據,在使用過程中應保障數據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或者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並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培訓,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審查機制,並開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並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採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時,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信息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採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採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五章 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大數據局牽頭協調公共數據有關工作,建立公共數據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公共數據工作落實情況。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工作評價辦法,對各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資源情況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大數據局、市財政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各部門落實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公共數據資源工作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和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原則上應預編形成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數據資源目錄管理系統,並作為項目驗收要素。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應在大數據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套用中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保障政府投資的信息化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並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主體。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明確數據工作分管領導並配備數據專員,負責有關公共數據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本市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活動,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公共數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電子政務網路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業務專網或者已建專網拒不併入本市電子政務網路的;
  (二)違反電子政務雲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或者已建機房未依託電子政務雲進行整合的;
  (三)違反數據中心平台建設要求,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中心平台的;
  (四)未按照政務信息系統整合要求進行系統整合的。
  第三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數據採集的原則和要求採集公共數據的;
  (二)未依託電子政務雲實現公共數據集中存儲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電子政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水市政府門戶歡迎您訪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9日

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起草過程
  2019年7月2日,市大數據局辦公室對辦法進行立項;隨後,市大數據局集中人力,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相關要求,收集借鑑其他地方先進做法、收集國家級、省級和其他地市已經發布的相關標準規範,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對接,於2019年7月12日,研究提出《麗水市政務信息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初稿;2019年7月24日,市大數據局對《麗水市政務信息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發文公示,根據相關部門反饋意見,將檔案名稱調整為《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2019年8月15日,市大數據局在麗水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對徵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公示,徵求時間截止至2019年8月23日,公示期滿,未收到異議;2019年8月21日,市大數據局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形式,充分聽取市審計局、公安局等9個部門的專家意見後,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正。9月17日,收到市司法局對《辦法》的制定主體、依據、許可權、程式、內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總計10條,10條意見均已吸收採納。11月27日,市府辦再次將《辦法》(徵求意見稿)印發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為總則,包含了制定本辦法目的依據、公共數據的定義、適用範圍、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數據中心平台建設的要求及融入長三角一體化。在職責分工中明確了市大數據局要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共數據有關工作,其他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各類電子公共數據系統與市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聯通,並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推進共享數據歸集向市級數據共享平台歸集,並可從市級數據共享平台獲取、使用共享信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定本轄區內的數據管理部門。
  第二章為公共數據採集和治理,包含了數據管理原則、數據責任部門承擔的任務、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採集要求、數據校核機制和質量管理等內容。這一章規定了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實行統一管理,是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部門間數據資源共享的依據。要求數源提供在數據採集時保證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數據共享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一次採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還明確了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章為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包含了數據共享原則、共享交換方式、共享分類、基於套用場景的數據需求、數據開放等內容。本章明確了“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規定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必須通過市數據中心平台,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共享交換。
  第四章為安全管理和權益保護,包含了市大數據局、市網信部門、其他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及被採集人的權益保護等內容。本章明確了各部門是本部門公共數據及公共數據匯聚融合後產生的新數據的安全責任主體,就是說由部門牽頭建設的主題庫,牽頭部門是數據的安全責任主體。
  第五章為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監督和保障,包含了數據工作的評價、信息化項目法規遵從、審計監督及工作機制保障等內容,本章主要規定了要對各部門的數據工作進行評價,把數據資源目錄作為信息化項目立項和項目驗收的必要條件。還要求了各部門要配備數據專員,以保障數據工作。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包含了指引條款、違反規劃和建設規定的法律責任和違反公共數據採集、共享、開放規定的法律責任。本章主要介紹了各類追究責任的具體情景。
  第七章為附則,包含了遵照執行、參照執行及施行日期。本章主要在辦法適用範圍上增加了水務、電力等公共領域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單位。
  
  三、重點內容說明
  《辦法》對公共數據獲取、歸集、共享、開放、套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作了規範。一是明確數源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維護和更新所提供的數據資源,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資源與本部門所掌握實際數據資源的一致性。二是明確使用部門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規範使用共享數據資源,並加強對共享數據資源使用全過程的管理。三是明確公共數據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非共享三類情況,分別確定數據屬性及共享實現方式。四是明確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數據歸集、共享、開放都是基於數據資源目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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