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縣國土資源局

鹿邑縣國土資源局,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鹿邑縣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鹿邑縣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土地和礦產資源工作
單位概況,職能職責,機構設定,

單位概況

鹿邑縣國土資源局幹部、職工總人數327 人,內設12個職能股(室):辦公室、規劃耕地保護股、財務股、地政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地質礦產管理股、土地監察股、用地審批股、土地規劃股、人事科教老幹部股、信訪辦、紀檢監察室。
鹿邑縣國土資源局下設7個二級機構:土地管理執法監察隊、土地交易中心、地產估價事務所、土地整理中心、國土資源勘測隊、土地發展開發中心、土地儲備中心; 下設25個國土資源所:太清宮國土資源所、鄭家集國土資源所、王皮溜國土資源所、觀堂國土資源所、生鐵冢國土資源所、張店國土資源所、趙村國土資源所、試量國土資源所、任集國土資源所、辛集國土資源所、唐集國土資源所、高集國土資源所、邱集國土資源所、玄武國土資源所、穆店國土資源所、楊湖口國土資源所、賈灘國土資源所、馬鋪國土資源所、棗集國土資源所、渦北國土資源所、真源國土資源所、谷陽國土資源所、鳴鹿國土資源所、衛真國土資源所;工業園區國土資源所。

職能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縣轄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縣轄區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三)負責規劃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參與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和經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縣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縣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承擔縣轄區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全縣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六)承擔全縣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縣級土地儲備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價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九)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礦產地質環境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一)負責民眾來信來記辦理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文明、計生、團支部、婦聯)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和資產管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接待處理全縣土地來信來訪;向上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土地信訪中的建議和問題;承辦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及領導交界的重大疑難案件。
(二)財務股
研究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稅費等有關政策;負責對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納進行徵收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入的經費、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及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用地審批管理股(土地利用)
負責全縣用地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的管理工作;參與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有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辦理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的審批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等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全縣土地評估機構的管理及土地評估結果備案工作。
(四)地籍股(礦產、測繪)
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以及權屬管理辦法;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登記審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地籍檔案和其它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的行政管理;組織或參與測繪成果的驗收。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管理全縣礦床指標和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管理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負責礦泉水、地熱水、採礦許可審批和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全縣地質環境、地熱水動態監測的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編制全縣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登記、探礦權轉讓審批;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評估資格;負責地質礦產勘查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監督管理。
(五)規劃耕地保護股
研究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全縣鄉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政策和法規;承辦和審查需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農地轉用項目的補充耕地方案;組織全縣土地開發、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項工作。
(六)政策法規監察股(法制、信訪)
負責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土地規劃、計畫的落實和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起草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有關政策;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紀檢監察工作。
(七)人事股(科教)
承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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