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城區洛清江河段兩岸防洪工程

鹿寨縣城區洛清江河段兩岸防洪工程建設,是保護沿河兩岸耕地和人民民眾生活的重要設施和利國利民工程,已被列為柳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重點工作,也是鹿寨縣人民政府今年重點項目和為民辦實事具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鹿寨縣城區洛清江河段兩岸防洪工程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地位:柳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重點工作
  • 作用:保護沿河兩岸耕地和人民民眾
基本資料,法律依據,

基本資料

鹿寨縣城區洛清江河段兩岸防洪工程建設,是保護沿河兩岸耕地和人民民眾生活的重要設施和利國利民工程,已被列為柳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重點工作,也是鹿寨縣人民政府今年重點項目和為民辦實事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律條款。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法律條款。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第二十條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划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三、符合鹿寨縣人民政府1992年7月30日頒發的《關於鹿寨縣轄區河道管理試行辦法》(鹿政發[1992]71號)的規定條款。第三條規定:鹿寨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的河道及一切水電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視該段河岸情況劃定:
(一)天然河岸坡頂(含陡坡)高於歷史最高洪水位的地段,以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至河內為該段河道管理範圍。
(二)歷史最高洪水位高於天然河岸坡頂(含坡頂)的地段,以天然河岸坡頂(含坡頂)至河內為該段河道管理範圍。
四、在建設過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無理取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工程建設的運輸車輛。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妨礙施工單位正常施工的,阻攔工程運輸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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