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額錢

鹽額錢 , 宋代鈔鹽制,實行獎勵地方的鹽利分紅制度。官府向亭戶擴大徵購鹽產後,從賣鹽“課利增羨”中撥給各路轉運司的部分紅利,並準備用來提高亭戶的鹽本錢,稱為“鹽額錢”。該項制度以元祜八年(1093)賣鹽歲收為基準,凡超過此基數之部分,其一半儲於朝廷,另一半分配給各路轉運司。至崇寧元年(1102)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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