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鹽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鹽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及違法行為查處,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責任等18項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下設單位:辦公室
  • 地址:鹽都區世紀大道1188號鹽都區政務服務中心13-15樓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進食品藥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督促檢查區有關部門和鎮(區、街)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七)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九)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投訴和舉報工作。
(十)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一)依法對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開展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審核申報和保護工作;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組織推廣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組織實施工業、農業、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工作;負責全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國家計量制度在全區的執行,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市場計量行為和商品計量的監督。
(十四)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五)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製度。
(十七)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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