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庫大使揀選

鹽庫大使全稱鹽運司庫大使,為正八品官,屬於雜職官之一。

官制名,發展歷程,

官制名

清代鹽庫大使全稱鹽運司庫大使,為正八品官,屬於雜職官之一。

發展歷程

雍正六年(1728)議準,各省鹽大使及布政使司庫大使,於候選知縣、州同、州判、縣丞內揀選, 引見補授,給正八品職銜,與按察使司知事等官,一同較俸升轉, 即按實任資歷升轉。
乾隆三年(1738)又經議準,各省鹽場及藩庫大使員缺,可從候補人員、舉人候選知縣、恩拔副榜貢生、考授州同州判及縣丞職銜或曾經督撫驗看以直隸州州判咨吏部候選人員內情願遴選鹽庫大使者等人員內,給咨赴吏部具呈,由吏部遴選引見,候皇帝簡用。發至各省補授之後,除貢生考授縣丞者外,其餘均於到任之後,閱俸五年, 經考核為才守兼優能整飭鹽務者,準許鹽政會同督撫保題,以應得之官分班選用。乾隆十年又經奏準,凡貢生考職人員概行停止揀選鹽庫大使之缺。
乾隆二十二年議準,如各鹽場奏請揀發鹽庫大使,可先將候補及捐納之員,或將已經截取之舉人及下次應行截取之舉人知縣,儘先揀選。倘仍不敷揀用,再從下次應行截取的舉人知縣內,有情願被揀挑為鹽官者,一體揀選,引見命往效用。
乾隆二十五年又議準,恩、拔、副貢生考職人員雖經停揀鹽庫大使,但如其他專項人員不敷挑揀時,亦可通融補用。乾隆二十九年又議定,鹽庫大使缺出,各應揀人員,均按到部日期先後,經指定專人驗看後,帶領引見補授,不必經過掣籤。
乾隆四十七年及嘉慶二十三年(1818) 又定,除福建鹽場有六處鹽庫大使不設專官而由他官兼管外,其他各省鹽庫大使,均定為實缺,歸吏部統一揀補。
道光二十三年(1843)議定,鹽庫大使補缺班次,除咨報之要缺只準由候補委用人員酌補外,如遇歸部揀補缺出,應選用候補班一人、委用班一人、捐納班一人,以上三班輪用三次以後,再用議敘班一人。若候補班、委用班無人應揀,即行過班(即作為已經揀選過而論)。
光緒十年(1884)經奏準重申道光二十三年之制, 凡鹽庫大使歸部揀補缺出, 由候補、委用、捐納、議敘各班按班輪補;但在捐納班、議敘班未到班之前, 應插用分缺儘先一人, 按名次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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