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YANGCHENG NUTRITION SOCIETY縮寫YNS,是鹽城市營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地區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營養學會
- 外文名:YANGCHENG NUTRITION SOCIETY
- 價格類別:學會
- 價格地點:鹽城市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全市營養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在學會活動中遵守我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黨和全市的工作大局,為經濟建設中心服務,為促進我市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鹽城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鹽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虹拔兆鹽城市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YANGCHENG NUTRITION SOCIETY縮寫YNS。
第二條 本會是鹽城市營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地區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全市營養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在學會活動中遵守我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黨和全市的工作大局,為經濟建設中心服務,為促進我市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鹽城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鹽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歸習再五條 本會的住所:鹽城市解放南路156號(郵編224005)(鹽城新東方教育培訓中心)
第二章 業務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營養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講座講習會等)促進學科發展;
(二)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盛懂多愚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學術與業務水平;
(三)積極開展科普工作,普及營養科學知識,提高市民的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市民合理選擇食物,改善膳食結構,減少營養相關疾病的發生,促進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不斷提高;
(四)組織、參與有關營養方針政策的研討和相關行政法規的制定、貫徹、執行,發揮諮詢作用;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及時反映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獎勵表彰和推薦優秀營養科技人才;
(六)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編輯出版營養科學範疇的刊物;
(八)以本市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營養科技諮詢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搞好與企業及其它學會的協作工作;接受委託承擔營養學科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資格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和開展營養師資格認證等任務;
(九)組織開展旨在提高鹽城市居民營養健康水平的“營養健康工程”活動,積極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社會公益活動;
(十)加強精笑犁學會自身建設,建好營養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十一)設立鹽城市營養學會科學技術獎,負責評選工作;
(十二)負責評定和發放鹽城市營養學會會員牌;
(十三)開展營養專家諮詢活動;
(十四)設立營養科研基金,用於營養產品的開發、研究與宣傳;
(十五)設立鹽城市營養學會專業網站,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鋪設平台,為會員交流互動架起橋樑,為凝聚行業力量提供載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營養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在科研、教育、管理及生產部門從事營養學或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專學歷(含)以上,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人員;
2、中專學歷(含)以上,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生產犁院、經營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棕籃章簽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頌烏判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及獲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並獲得學會授予的“會員單位”銅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會員單位未經本市營養學會許可不得將學會授予的“會員單位”銅牌用於任何形式的產品宣傳;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或通告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理事長和理事長。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屆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事理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4-5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按照學術活動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成立專業委員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呈報鹽城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
本會理事會根據學會管理工作需要,下設組織、學術、科普、科技服務、教育培訓等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或常務理事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擬設立下列二級專業委員會,分別開展相應工作。各二級專業委員會須分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確立。
(一) 公共營養專業委員會;
(二) 臨床營養專業委員會;
(三) 科普專業委員會;
(四) 食品科技諮詢與開發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2 日鹽城市營養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加強學會自身建設,建好營養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十一)設立鹽城市營養學會科學技術獎,負責評選工作;
(十二)負責評定和發放鹽城市營養學會會員牌;
(十三)開展營養專家諮詢活動;
(十四)設立營養科研基金,用於營養產品的開發、研究與宣傳;
(十五)設立鹽城市營養學會專業網站,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鋪設平台,為會員交流互動架起橋樑,為凝聚行業力量提供載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營養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在科研、教育、管理及生產部門從事營養學或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專學歷(含)以上,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人員;
2、中專學歷(含)以上,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生產、經營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及獲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並獲得學會授予的“會員單位”銅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會員單位未經本市營養學會許可不得將學會授予的“會員單位”銅牌用於任何形式的產品宣傳;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或通告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理事長和理事長。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屆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事理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4-5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可按照學術活動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成立專業委員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呈報鹽城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
本會理事會根據學會管理工作需要,下設組織、學術、科普、科技服務、教育培訓等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或常務理事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擬設立下列二級專業委員會,分別開展相應工作。各二級專業委員會須分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確立。
(一) 公共營養專業委員會;
(二) 臨床營養專業委員會;
(三) 科普專業委員會;
(四) 食品科技諮詢與開發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2 日鹽城市營養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