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鹹陽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減輕參保職工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陝人社辦發〔2013〕3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繳費標準為4元/人.月,參保職工和所在單位各承擔2元/人.月,由工資發放部門或單位一次性代扣代繳。
第三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用於解決城鎮職工參保年度內個人自付部分費用中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萬元(簡稱大病保險起報點)以上部分。
第五條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參保職工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的,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補助基金支付後,參保職工個人自付的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未辦理異地及轉院備案手續人員,其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不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第六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不予支付的範圍同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補助不予支付範圍。
第七條超大病保險起報點的合規醫療費用,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基金按下表規定支付(分段計算),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年度累計報銷封頂線為40萬元。
超起報點合規醫療費用(元)
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30000以下(不含)
55
30000—50000(不含)
65
50000—100000(不含)
75
100000—150000(不含)
85
150000(含)以上
95
第八條設立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專戶,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補助協同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按照診療規範和臨床路徑,規範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的經辦和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強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大病保險的財務和會計制度;衛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
第十一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及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資金來源、籌集標準、起報點、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和城鎮職工大病保險不予支付的範圍等,將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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