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鹹陽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地質災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陝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陝西省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災搬遷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
(一)險情。
特大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含)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大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中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小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二)災情。
特大型: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含)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大型: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中型: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小型: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屬地管理、各負其責;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防治地質災害的需要,安排資金,用於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應當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聯動機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
住建、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人防、教育、旅遊等部門,負責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同時還要負責行業內工程建設活動所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氣象、地震、民政等行政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 因自然因素引發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水利、交通運輸、教育、自然資源、旅遊、住建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師生、員工、村(居)民地質災害預防救助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保障和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和避難場所,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協同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並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為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第十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地質災害災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阻撓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水利、交通運輸、教育、氣象、自然資源、地震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現狀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專家論證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5年組織編制一次。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現狀與發展趨勢預測;
(二)防治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部署;
(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附具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圖、防治區劃圖、工作部署圖及相關附表。
應當將城鎮、學校、醫院、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交通幹線和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移民搬遷規劃以及水利、交通運輸、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水利、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並結合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現狀以及氣象部門提供的氣候預測結果,編制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對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任務作出明確安排,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及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概況;
(二)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三)重點防範區段和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任務;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重點防範區分布情況和重點防範期要求,監測預警、日常巡查、宣傳教育等防範措施,以及組織保障和防治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汛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定期進行巡查監測,發現險情、災情的,應當按我省速報制度的時限要求上報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情況特別危急時,監測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質災害威脅對象發出預警。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群測群防組織,明確責任人、監測人,設定警示標識,組織開展群測群防人員防災知識技能培訓,增強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防災避險應急能力,為群測群防監測人員發放監測補助,配置實用監測預警設備,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發放《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
《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應當標明:地質災害位置、類型、範圍、災害體與住戶的關係、災害誘發因素、監測人員及其聯繫電話、預警信號及發布人、撤離路線、安置地點、負責人及其聯繫電話、救護單位、住戶注意事項等。
《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應當標明:地質災害位置、類型及其規模、誘發因素、威脅對象、監測負責人、監測的主要跡象、預警的主要手段和方法、臨災預報的判據、避災地點、疏散路線、報警信號、疏散命令發布人、搶險單位負責人、治安保衛單位負責人、醫療救護單位負責人值班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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