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新型城鎮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辦法(試行)》全文24條,從201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由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鹹政辦發〔2013〕66號)於2013年8月2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新型城鎮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文號:鹹政辦發〔2013〕66號
- 發布日期:2013年8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3年9月1日起實施
- 有效期限:有效期2年
市府通知,辦法全文,相關報導,
市府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新型城鎮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辦法(試行)》的通知
鹹政辦發〔2013〕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鹹寧經濟開發區:
《鹹寧市新型城鎮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6日
辦法全文
鹹寧市新型城鎮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辦法(試行)
第二條 按照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整體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體系。
第三條 在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和保證可持續性的原則下,實現“三統一”,即保障政策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資源統一。
第四條 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凡被政府統一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徵收土地後,家庭人均面積不足0.3畝,又無法從預留機動用地中給予調劑的農村居民。
集體和個人無力承擔的資金由鹹寧經濟開發區、鹹嘉臨港新城及其他新城管委會協調用地單位解決。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及被征地時的年齡核定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險補償預存款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人社局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製定。)。
第七條 鹹寧經濟開發區或鹹嘉臨港新城管委會按照人社部門核定的標準,從用地單位支付的征地安置補償費用中繳納。
征地安置補償費不足養老保險預存款標準的,差額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繳納。
第八條 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費預存專戶,接收養老保險預存款,並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及時撥付專戶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九條 根據全市在崗職工工資的增長情況,建立被征地居民養老保險資金階梯式籌資分擔機制,適時調整三方分擔標準。
當前起步階段分擔標準為:政府補貼3000元、集體補助12000元,其餘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以後新增部分,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同比例分擔。
第十條 對一次性繳費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不低於個人應繳部分的60%的小額信貸財政貼息貸款支持:
(一)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因征地面積少,補償資金達不到養老保險資金預存標準的;
(二)低保戶、重殘戶及單親家庭;
(三)由新城管委會會同所在村鎮提出並報人社和財政部門審定的特殊困難對象。
小額信貸財政貼息貸款由開發區或新城管委會會同市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擔保,並協定將貸款人養老金賬戶進行貸款抵押。
貼息資金從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中列支。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郵政銀行、開發區或新城管委會、擔保機構研究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備案後實施。
(一)選擇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從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9個檔次選擇繳費,個人賬戶規模為8%。
(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從10%、20%、30%、40%、50%等5個檔次選擇繳費。
第十二條 鹹寧經濟開發區和鹹嘉臨港新城區域內,凡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不受城鄉人員的身份限制,均可根據其就業方式或本人意願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一)選擇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應按當年標準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
(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規定參保繳費。同時建立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和大額醫療救助制度;
(三)選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按新農合有關規定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整合後,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凡參加社會保險或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人員,均應完整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建立社會保險關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退休前參加多種類型基本養老保險(含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辦理正式退休時可將多個賬戶轉移到參保人員按規定選定的賬戶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居民首次選擇參加醫療保險時,如選擇參加新農合或居民醫療保險的,5年內不得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用人單位就業並簽訂勞動契約除外)。醫療保險關係轉接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統籌地區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加為實際繳費年限;新農合或居民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只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職保、居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滿15年的,合併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平均繳費指數達到0.6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養老金;達不到0.6的,按居民養老計發養老金。
第十七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按選擇的醫療保險參保類型(職保、居保和新農合)分別按規定享受不同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享受城鄉居民低保的,繼續按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現有的人社、新農合、低保等經辦機構、人員、場地、設施等資源進行整合,成立新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作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延伸事業單位,實行“一站式”經辦、“一條龍”服務。
第二十條 依託“金保工程”信息系統,全面清理新城鎮居民參保基本信息資料,統一發放社會保障卡,實現“一卡通”,防止重複參保,全面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對原國家、省給予的各項保障資金維持原申報渠道,分別由人社、衛生、民政部門根據保障對象類別向上級申報,試點地區由所在縣(市、區)各職能部門負責向省級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