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

《鶴崗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經2019年9月16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通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0月18日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批准決定,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遊覽休憩、傳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公共活動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由建築、道路或者綠化帶圍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綠地規模和景觀設施,供公眾遊憩、健身、娛樂或者進行紀念、避險等公共活動的開放性空間。
第四條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規範使用、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投資、資助、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公園廣場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投資管理公園廣場所需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和促進公園廣場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區)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園廣場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由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園廣場除外。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園廣場管理服務、養護技術等細則,規範公園廣場的管理服務和養護作業,並向社會公布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公園廣場實行名錄和分類管理。公園廣場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廣場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範圍和管護單位等內容。
公園廣場名錄、分類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通過,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建設等,需臨時占用公園廣場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占用單位不能恢復原狀的,由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恢復,所需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
第十條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劃定的綠線保護範圍實施嚴格管控。
綠線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輪廓、色彩等應當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保持公園廣場現有水域面積,不得擅自減少水域面積或者改變水域用途,並保持水體清潔。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公園廣場的水體水面傾倒、拋灑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廢水。
公園廣場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廢水應當排入排污管網。
第十二條公園廣場的設施維護、植被養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築物、構築物、公共服務設施、標誌標牌保持完好、整潔,及時維護、更換;
(二)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三)樹木枯枝及時清理,植株缺損及時補種;
(四)環境衛生整潔,無外露垃圾、污物、痰跡及菸頭等雜物,清掃保潔作業符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五)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園廣場施工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實施保護,制定保護方案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涉及文物古蹟、歷史建築保護的,還應當徵得文物保護部門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管理規定,保護公園廣場景觀及各類設施,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公園廣場不得新增進駐單位和住戶。已進駐單位和住戶,應當遵守公園廣場管理制度,不得損毀公園廣場景觀和設施,不得影響遊人遊覽安全,不得在公園廣場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十五條禁止將政府管理範圍內的公園廣場中的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改建為商業設施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禁止將公園廣場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
第十六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廣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保持公園廣場設備設施、綠化景觀和容貌良好;
(三)管理公園廣場內健身、娛樂等活動;
(四)引導公眾參與公園廣場保護和管理活動;
(五)維護正常遊覽秩序,制止破壞公園廣場設施、景觀的行為;
(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七)建立公園廣場檔案並依法予以妥善保管;
(八)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鼓勵公園廣場管理機構運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方式提供服務,實現信息公開和動態監管,提高公園廣場管理服務質量。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相關規定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公園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公園管理服務細則和防火、防汛有關規定確定,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施工作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關閉公園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在臨時關閉三日前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並在公園的入口處公布。
發生突發事件以及可能嚴重影響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緊急閉園(場)措施,並向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政府管理的公園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鼓勵非政府管理的公園向社會免費開放。
收費公園應當對現役軍人、殘疾人、兒童、學生、老年人等特定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待,並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遊園項目、票價種類、優待對象、優惠幅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
公園舉辦臨時展覽等活動需要收取門票或者調整門票價格的,按照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以下標誌:
(一)在入口處設定標有開放時間、公園廣場簡介、遊園(場)須知、遊覽示意圖、管理規定、禁止行為警示等內容的牌示;
(二)通道、路口、公廁、遊樂區域或者遊客服務中心設定導向標誌;
(三)健身、遊樂等設施設定安全提示標誌;
(四)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設定清晰、醒目的警示標誌;
(五)禁止寵物進入的公園廣場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準許寵物進入的公園廣場應當設定告知禁止事項或者注意事項的標誌;
(六)主要植物和特色植物品種設定植物銘牌;
(七)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園林景觀設定景物介紹牌。
各類標誌標牌設定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要求,文字和圖形符合標準,內容明確清晰。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園廣場內設定噪聲監測點,公園廣場管理機構配合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園廣場內因活動產生的噪聲進行不定期監測。
第二十二條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周邊的環境功能區劃分,結合公園廣場自身特點和遊人需求,在公園廣場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域,並設立顯著標誌,告知該公園廣場的環境噪聲限值、禁止事項、相關活動開展的時間規定等。有條件的公園廣場,應當設定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並顯示噪聲值。
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發現遊人有違反公園廣場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公園廣場內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服從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環境噪聲及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以及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不得使用高音設備和音響器材。在其他時間開展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區域環境噪聲限值。經監測噪聲值超過規定限值時,應當立即減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響器材。
中考、高考等大型考試期間,倡導公眾不進行可能產生較大噪聲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除老、幼、病、殘專用的非機動車,執行公務的公安車輛和進行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以及公園廣場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公園廣場。
準許進入公園廣場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但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第二十五條犬類和其他具有攻擊性或者恐嚇性的寵物禁止攜帶進入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公園廣場管理機構規定禁止進入的其他公園廣場,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的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準許攜帶寵物進入公園廣場的,應當以牽引等方式有效管護寵物,不得妨礙和危害他人,並即時清理排泄物。
第二十六條利用公園廣場場地、設施臨時舉辦的公益性、商業性活動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許可等有關規定。舉辦單位應當制定活動方案,並徵得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同意。
舉辦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依法開展活動。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廣場景觀、綠地、設施原狀。
第二十七條公園廣場實行遊人容量控制。因遊人數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疏散聚集人群,限制遊人進入,並向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廣場避災避險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有序引導避災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避災避險人員應當服從公園廣場管理機構的管理。
避災避險事件消除後,避災避險人員應當及時撤出,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恢復公園廣場原狀。
第二十九條在公園廣場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非開放時間進入公園廣場,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打陀螺、甩鞭子、輪滑、滑冰、踢球、騎行、燒烤、游泳、垂釣、宿營和放飛孔明燈、風箏等空飄物;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廣場,不得焚燒枯枝落葉、燃燒物品;
(三)不得赤膊、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四)不得擅自散發宣傳品,不得在地面、樹木及各類設施上噴塗、刻畫和張貼;
(五)不得洗曬衣物、販賣物品、拾荒行乞和進行喪葬等活動;
(六)不得攀爬、損壞園林建築、雕塑,不得損壞、移動座椅、牌示、照明、安全、保潔等設施;
(七)不得損毀草坪、花卉、樹木;(八)不得捕撈、捕捉、恐嚇、投打和傷害動物;
(九)未經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允許,不得放生、投餵動物或者種植植物;
(十)不得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三十條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護公園廣場,遊人可以對公園廣場建設、管理、服務提出意見、建議,對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工作進行監督,勸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至七、十項規定的,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八、九項規定的,由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公園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政府管理的公園廣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上級管理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鶴崗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鶴崗市公園廣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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