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峯縣環境保護局,鶴峯縣的一個政府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峯縣環境保護局
- 管轄地區:鶴峯縣
- 行政性質: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縣政府委託對縣域經濟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分析;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對各地、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有關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縣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組織實施全縣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全縣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州、縣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地方政策和制度;開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定全縣生態保護對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和環境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保護;協調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和州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會議組織、綜合性檔案起草、接待、檔案、保密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文明創建、普法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協調生態開發建設項目的申報,監督項目建設進度;擬訂並組織實施人事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負責局機關和二級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協調機關的固定資產、行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後勤管理,按照局車輛管理制度做好車輛調配管理;負責縣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股(加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承擔環境保護綜合性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相關單位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面源污染的監管工作;負責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台帳;擬訂對鄉鎮環境保護工作考核方案,指導和監督鄉鎮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技術引進和環境保護設備技術的質量監督;承擔環境安全工作、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經營和有毒化學品進出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報環境狀況公報;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村和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和組織申報工作。
負責辦理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政審批項目。擬訂行政審批事項各種規章制度;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報)批和預審工作;負責審核並發放排污許可證、輻射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件;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
(三)污控股
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責任。擬定全縣環境保護年度計畫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下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確保全縣減排目標的實現;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計畫;負責污染治理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上級環保部門要求組織實施環保專項行動,驗收達標。組織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的監督檢查;負責環境統計工作、污染源普查綜合組織協調工作;監督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依法按程式組織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三同時”執行率100%。
直屬事業單位
(一)環境監察大隊
1、組織排污申報登記,負責排污費核定工作。
2、加強環境管理執法監督,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對重點污染企業實行按月或按季、不定期暗訪明查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對省控以上污染企業必須實行一月一查,建立重點污染企業監管台帳,真正掌握污染物的排放動態情況;負責查處企業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執行情況,嚴肅查處違規先建、環保設施不驗收等環境違法行為;督促企業保障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禁止閒置或停運,保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開展城市大氣環境綜合防治,推進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和檢測機構環保委託工作;加強水污染防治,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的環境監管,確保人們喝上乾淨的水、放心的水;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做好固廢及危廢環境監管;建立健全污染源動態檔案、監管台帳和污染治理等各種檔案。
3、負責本局的信訪維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的處理。
4、負責環保專項行動的各項工作任務,確保省州驗收達標。
5、按時按要求辦理縣人大、縣政協定案、提案、建議。
6、組織協調容美城區污染綜合治理工作。
7、負責充實縣局網站有關環境監察方面的法規、政策、內外信息、工作動態、公告、公示等內容。
8、完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環境監測站
負責縣城區域內的大氣監測,地表水常規監測,噪聲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污染源監測,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測,開展建設項目的驗收監測,承擔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辦公室監測組的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環境糾紛調查處理工作中的環境監測及有關技術宣傳解釋工作,負責充實縣局網站有關環境監測方面的法規、政策、技術規範、內外信息、工作動態、公告、公示等內容,完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