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公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特制定《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
一、主動公開
根據《條例》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等不應公開的信息外,公開以下信息:
1.領導介紹、主要分工;
2.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3.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工作規則;
4.重點工作計畫、執行情況;
5.重點領域(財政預決算、重大建設項目、公共資源配置、重點民生領域)信息公開;
6.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鶴峯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等途徑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有關事項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人可向本機關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後),也可在鶴峯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4種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現場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書;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際網路申請:申請人可以下載《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後),根據要求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
4.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除可以當場答覆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鶴峯縣太平鎮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太平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地址:鶴峯縣太平鎮民主路47號;
工作時間:8:30-12:00,14:30-17:30(節假日除外);
四、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鶴峯縣人民政府或本機關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鶴峯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鶴峯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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